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资金兑现工作,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合政办〔2020〕7号)、《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要求,市经信局组织开展2022年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本次政策申报的对象为企业,不包含个人用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购车补助申报政策条款
依据《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一)《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式
1.申报范围
购车补助申报范围:2019年6月25日前,在合肥市范围内推广应用且已经完成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的车辆(除细则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中央财政资金清算完成证明材料),该政策条款由企业进行申报。
2.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企业单位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选择对应模块进行填报,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纸质材料报送: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后,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中心裙楼B306)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及一份电子档材料。
二、《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政策
(一)申报政策条款
1.节能减排奖励。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3.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4.研发创新补助。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5.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式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申报范围及申报方式
1.申报范围
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单位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申报范围自2020年5月9日起,截止到2022年5月8日,节能减排奖励及单位运营奖励申报车辆以行驶证登记注册时间为准。其中,如申报单位已在市科技局2020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申报2020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2021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申报2021年度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奖补资金的通知》中申报过节能减排奖励、换电站运营奖励、单位运营奖励、动力电池回收奖励奖补资金,再申报节能减排奖励政策新推广车辆年度剩余时间实际运行碳减排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时间和奖励金额;再申报换电站运营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接入平台时间实际充电量奖励金额,首次申报实际充电量自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算起;再申报动力电池回收奖励时,申报单位在申报奖励时要主动扣除已兑现回收动力电池电量;再申报单位运营奖励时,已办理二证合一车辆不得申报。
所有政策条款已兑现均不能重复申报,否则将依规追回资金,并追究申报单位相关责任。
2.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企业单位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选择申报用户登录,跳转至安徽省政务服务网认证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选择对应模块进行填报,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2)纸质材料报送:所有企业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后,向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一份纸质材料及一份电子档材料。
三、有关要求
各汽车生产企业和单位按照《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合科〔2018〕115号)、《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科〔2020〕104号)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其中存在征信问题的企业不得申报任何政策条款。此次申报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20日。
(联系人:夏益爽 电话:63532730)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9月8日
附件:
1.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doc
2.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doc
3.合科〔2018〕115号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2018年修订).doc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以及财政部等国家部委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支持绿色出行,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节能减排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碳减排量按附件标准计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充换电设施运营
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不高于0.6元/kWh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
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且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对其新购置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对新购和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加快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优化使用环境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责任单位:市政府国资委、市公安局)
六、支持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体系
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产业链培育
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7〕35号)同时废止。本政策与市级其他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
附件: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附件
碳减排量计算方式
碳减排量(千克碳)
=车辆行驶里程(km)*碳减排系数*同类型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L/100km)。 |
碳减排系数测算:
节约1升汽油=减排0.627千克碳; 节约1升柴油=减排0.717千克碳。 |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
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0〕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支持对象
财政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巡游出租车企业、动力电池或其它产业链企业;购买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合肥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通过政府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和已获得本市“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财政支持标准及要求
(一)节能减排奖励。
1.支持标准: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整车生产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
(2)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本市整车企业取得工信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3)奖励范围为经由本市整车企业开票销售给用户或渠道商(“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并由购车单位或个人完成登记注册后,车辆在注册登记后首个年度内实际运行达到的碳减排量。减排奖励为首个完整年度一次性补助,可分批次兑现;
(4)整车生产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新能源汽车新销售情况以及本季度销售计划;
(5)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年度碳减排量(M)=车辆年度行驶里程(S)*碳减排系数(K)*同类型燃油车油耗限值(FCL),其中:
S取值: | 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后一个年度内(顺延年)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中车辆的行驶里程数。 |
K取值: | 新能源乘用车 K=0.627kg/L
新能源物流车 K=0.717kg/L 新能源客 车 K=0.717kg/L |
FCL取值: | 新能源乘用车:FCL =5L/100km(第四阶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
新能源物流车、新能源客车:FCL对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150-2018)、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15)中同类车型、同类尺寸、同类载质量的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取值。 |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申请表(附件1);
(3)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及明细复印件;
(4)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技术参数说明;
(6)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
1.支持标准:
(1)充电桩运营奖励: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运营商收取的服务费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该部分奖励资金由运营商在用户充电费用中全额扣除;
(2)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桩、换电站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或换电设施投资、运营;
(2)运营商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4)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的要求;
(5)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对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充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充换电设施运营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合肥市有关规范要求,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7)充换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不含住宅小区类充电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换电设施及充换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
(8)充电运营管理平台需为满足上述条件的合格充换电运营商提供充换电站(桩)便捷的接入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公共服务入口,方便进行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及充换电服务。充换电奖励电量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采集的充换电有效订单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申请流程:
申请充电桩运营奖励资金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通知要求,通过充电运营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交审查所需材料;
(2)市城乡建设局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审查结果经市城乡建设局、辖区指定的主管单位等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局兑现。
申请换电站运营奖励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申请充电桩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开户信息;
(2)合肥市市区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 2-1)及申请表(附件2-2);
(3)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4)充电场站或充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
(5)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和充电设施出厂检验合格证;
(6)充电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数据为准)、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7)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换电站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申请表(附件2-3);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换电设施运营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换电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监管平台数据为准)、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5)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6)换电场站或换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
(7)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换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和充换电设施出厂检验合格证;
(8)市级运营监管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降低运营成本。
1.支持标准:
(1)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2)个人电费奖励:对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或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2.相关要求:
(1)运营奖励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范围内新购并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租赁、出租、公务、私人、通勤、邮政、物流、环卫、工程车辆的企业。企业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
(2)电费奖励申报对象为在本市新购且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辆的不予享受。个人每年度至多享受一次,且车辆转让、过户外地的不予享受;
(3)申报运营奖励、电费奖励的车型需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4)电费奖励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的用户,需同意将2000元电费补贴拨付至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充电公司)。合肥充电公司收到2000元电费奖励后3个工作日内,在“合肥充电APP”中给选择用户账户充值2800元。用户可在合肥充电公司运营充电桩不设限充电使用,但余额不可退。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或个人用户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及个人用户兑现。
4.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运营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个人电费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电费奖励申请表(附件3-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个人电费奖励兑换合肥充电公司充电费用储值券声明(附件3-3,选择兑换的用户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巡游出租汽车“油(气)改电”奖励。
1.支持标准: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
2.相关要求:
(1)2019年6月26日前,车辆运营补助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019年6月26日起,车辆运营补助申报主体为各巡游车企业(委托服务管理车辆由委托服务管理企业代为申报)。其中:运营满4年的巡游车,如要更换电池费用(仅享受一次),其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
(2)车辆提前更新奖励申报主体为各巡游车企业(委托服务管理车辆由委托服务管理企业代为申报);
(3)各申报主体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经销商)或巡游车企业。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1);
(2)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纯电动车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4-2);
(3)合肥市纯电动巡游车出租汽车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相关材料(附件4-3),具体如下:
①购车合同复印件;
②购车发票复印件;
③行驶证复印件;
④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⑤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
⑥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材料。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承诺书(附件4-4);
(5)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承诺书(附件4-5);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优化使用环境。
1.支持标准:
(1)停车费用减免: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
(2)市区禁行道路通行:电动物流用车可在城区地面道路行驶,1.5吨以下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险等特殊行业的电动物流车可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上行驶。市公安交警部门应依据电动物流车车辆种类及使用性质发放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
2.相关要求:
(1)政府投资建设的各公共停车场(点)直接执行停车费用减免政策;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费用减免,由新能源车主向合肥城泊公司申请办理新能源汽车信息登记后即可享受停车费用减免;
(2)禁行道路通行证申请对象为车辆登记地在市区范围内(不含四县一市)的新能源货车(电动物流车)所有单位或个人;
(3)公共服务车辆主要为运输农副产品、生鲜、药品、医疗器械、公共设施等公共服务物品的车辆;应急抢修车辆主要为供电、市政、燃气、供水、施救、电信、清障、公交救援等用途的车辆。
3.申请流程:
(1)用户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各公共停车场(点)停车无需办理申请手续;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费用减免,用户可通过“合肥停车服务号”(微信公众号)或至合肥城泊公司客服前台提交材料,办理新能源汽车信息登记后即可享受优惠停车;
(2)申请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持相关材料至交警支队窗口办理(地点:马鞍山路168号交警支队附属楼1楼服务大厅,咨询电话:0551-66269070,办理时间:工作日,每日8时至12日、14时30分至17时30分,监督电话:0551-66269069),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车辆使用性质、车辆核载重量等情况,现场发放相应类型的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
4.申请资料:
申请停车费用减免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
(2)行驶证复印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市区禁行道路通行证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2)单位介绍信(单位用户提供);
(3)与公共服务、应急抢修单位的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公共服务、应急抢修车辆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研发创新。
1.支持标准:
鼓励企业建设国家、省市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支持“车电分离”等新型商业模式发展,鼓励企业进一步提升整车安全性、可靠性,对整车企业开发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的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性能优化的动力电池产品,经审核认定,给予实际研发费用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整车生产企业或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企业需拥有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有较强的研发实力,运行管理规范,能够提供人员、资金、设备等保障;
(2)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平台产品研发需为整车企业主导,具有先进底层操作系统、电子电气系统架构和智能化网联化特征,研发成果归整车企业所有。动力电池产品研发需为电池生产企业主导,在电池能量密度及安全性提升、成本下降等方面取得突破,研发成果归电池生产企业所;
(3)申报全新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研发补助的,整车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产品技术要求,且取得工信部产品公告;申报全新新能源汽车平台,申报单位须有明确的平台产品规划,且所规划的产品至少有一款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制验证。申报动力电池研发补助,新研发的动力电池产品需与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形成配套关系,且所配套整车产品取得整车公告。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项目申报书(附件6);
(3)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七)动力电池回收奖励。
1.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回收处理本地整车配套及生产的动力电池,按回收电池电量给予不高于20元/kWh的回收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2)支持的产品为本市整车生产企业配套的动力电池或本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的动力电池产品。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电池回收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
(3)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相关材料;
(4)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材料;
(5)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说明材料;
(6)非整车、电池企业需提供整车、电池企业委托授权材料;
(7)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产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库相关说明材料;
(8)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产业链培育补助。
1.支持标准:
(1)新引进产业链项目:对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2)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对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化改造项目,最高给予设备投资额20%的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相关要求:
(1)新引进产业链项目要求已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已完成固定资产计划投资至少50%;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下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半年内竣工;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项目,要求自预拨付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内竣工;
(2)新引进产业链项目补助范围包括生产厂房、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投资。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付款凭证。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下同)为准,项目补助期2年,上半年有效发票最早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后,下半年申报一次性竣工验收项目,有效发票最早日期为2018年6月1日以后;
(3)新引进产业链项目验收合格,扶持资金全额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若绩效目标完成不到70%,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若绩效目标完成超过70%的,剩余补助资金不再拨付;
(4)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按相应类别奖补:整生产线、整车间和整工厂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分别给予设备投资(含软件)12%、15%和20%的奖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机器换人项目,给予设备投资(含软件)12%的奖补;普通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10%的奖补;
(5)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范围包括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生产线上的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每一项设备投资按合同、发票(不含税)、付款凭证三单最小值确认补助金额。补助期限以发票(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下同)时间为准,补助期2年,上半年申报的有效发票为2018年1月1日以后,下半年申报的有效发票为2018年6月1日以后。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经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先向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
(2)市经信局组织审核,经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经信局转拨至县区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再拨付至项目单位。
4.申请资料:
申请新引进产业链项目补助预兑现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工业投资“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8-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
(5)新引进项目已完成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6)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7)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8-3);
(8)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定价;
(9)对已经竣工的项目直接申报政策兑现的,在上述申请预兑现材料基础上,另外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整体或部分土建等专项验收之一也可);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新引进产业链项目验收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借转补”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8-4);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
(5)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消防、环评、整体或部分土建等专项验收之一也可);
(6)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7)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8)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8-3);
(9)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定价;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的需补充提供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购置设备的合同、银行付款凭证(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必须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县(市)区、开发区需验证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申报章),购置进口设备的补充提供银行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4)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8-3);
(5)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兑现需提供项目完工评价意见,整工厂智能化改造项目还需提供市级及以上智能工厂认定文件;
(6)存在关联交易的,必须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经信局聘第三方(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出具评估价;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财政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填写《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9),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各政策条款的责任单位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享受合肥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予以警示。
(二)新能源汽车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每年12月31日前,各政策条款的责任单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办公室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四)各政策条款的责任单位负责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提出兑现政策的年度预算,预算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各责任单位组织政策兑现,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编制年度预算,并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新出台有关标准和规定,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调整执行。
附件: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申请表
2-1合肥市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书
2-2合肥市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
2-3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申请表
3-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3-2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电费奖励申请表
3-3个人电费奖励兑换合肥充电公司充电费用储值券的声明
4-1合肥市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4-2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纯电动车车辆信息登记表
4-3合肥市纯电动巡游车出租汽车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相关材料
4-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承诺书
4-5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承诺书
6.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项目申报书
7.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8-1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8-2工业投资“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8-3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8-4“借转补”项目验收申请表
9.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10.2020年“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11.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1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销售城市 | 用户名称 | 车辆用途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车牌号 | 车辆识别代码
(VIN) |
注册日期 | 生产厂家销售发票号 | 用户购车发票号 | 年度运行里程(公里) | 燃料消耗量标准(升/百公里) | 申请奖励资金(万元) | ||
合计 |
注:1.用户名称应与行驶证上所有人一致;
2.车辆用途包括:租赁、出租、公务、私人、旅游车、通勤车、邮政、物流、环卫、工程等;
3.车辆类型包括: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客车、纯电动物流车、氢燃料客车等。
附件2-1
合肥市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
申请书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供申请合肥市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的企业填写。
2、本申请书一律采用 A4 纸打印,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调整加页。
附件2-2
合肥市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充电站点名称 | 地址 | 运营方 | 直流桩 | 交流桩 | 申请补助
资金 (万元) |
||||
数量 | 功率
(kW) |
充电度数
(kWh) |
数量 | 功率
(kW) |
充电度数
(kWh) |
||||
合计 |
附件2-3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充电站名称 | 设备编码 | 额定功率
(kW) |
换电订单号 | 充电度数
(kW) |
充电费用
(元) |
申请奖励金额(元) |
注:此表由申报单位在市级平台系统中导出(附带市级平台章)。
附件3-1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车辆用途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车辆识别代码(VIN) | 车牌号 | 发票号 | 累计运行里程
(公里)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合计 |
注:车辆用途和类型按照附件1填写。
附件3-2
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电费奖励申请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行驶证住址 | |||
购车地点 | |||
车牌号 | |||
车辆识别代码(VIN) | |||
车辆生产
厂家 |
|||
车辆品牌 | 购车时间 | ||
车辆发票号 | 购车价格(元) | ||
申请奖励 | 个人电费奖励 元 | ||
是否自愿将个人电费奖励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 | □是 | 合肥充电APP账号 | |
□否 | 开户行 |
|
|
银行账号 |
|
||
说明:选择是的用户,2000元电费奖励直接拨付合肥充电公司,充电公司通过合肥充电APP给用户充值2800元。 |
附件3-3
个人电费奖励兑换合肥充电公司
充电费用储值券的声明
本人已充分详细了解《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关于个人用户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电费奖励政策。本人现承诺:
自愿将市级财政个人电费奖励2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整),兑换为“合肥充电”充电费用储值券补助2800元(人民币大写贰仟捌佰元整),同意将2000元个人电费奖励资金拨付至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
承诺人: , 电话号码(手机): ,
身份证号: 。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承诺人:
1、请您所留手机号确保在“合肥充电”APP开通注册,且承诺人所留手机号与“合肥充电”APP注册账号确保一致。
2、在您提报的资料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后,且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收到市财政补贴之后,于3个工作日内发放“合肥充电”充电费用储值券补助2800元到“合肥充电”APP注册账号内,充值金额不可提现。
附件4-1
合肥市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万元/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单车一次性运营 补助金额 | |||
单车提前更新
奖励金额 |
||||
本次申请车辆数(台) | 一次性运营补助 | 申请补助(奖励) 资金总金额 | ||
提前更新奖励 | ||||
开户行名称 | 开户行账号 | |||
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职务 | |||
经办人联系电话/手机号 | 申请时间 | |||
申请单位 意见 |
(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运管处 初审意见 |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 |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市政府审批意见 | (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申请奖补资金的《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纯电动车车辆信息登记表》附后。 |
说明:该表原件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留存,财政拨款后复印件转市运管处和申请单位。
附件4-2
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纯电动车信息登记表 |
|||||||||||||||||||
序号 | 所属 公司 | 原车信息 | 车辆更新后信息 | 购车财政补助 (万元) | 提前更新奖励 (万元) | 备注 | |||||||||||||
原车号 | 车型 品牌 | 发动机号 | 车架号 | 注册时间 | 报废 时间 | 使用年限 (个月) | 新车号 | 车型 品牌 | 电机号 | 车架号 | 注册时间 | 道路运输证号 | 经营权证号 | 购车 价格 (万元)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肥市车管所 审核意见 | 上述车辆登记信息属实。
年 月 日 |
合肥市运管处 审核意见 | 上述车辆运营和补贴信息属实。
年 月 日 |
附件4-3
合肥市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
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
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
(公 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购车合同复印件
二、购车发票复印件
三、行驶证复印件
四、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
六、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材料
附件4-4
承 诺 书
(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文)精神,为自觉维护纯电动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保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本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合政办〔2019〕9号文精神,按照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型营运技术条件更新置换双燃料车。
二、保证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型为市场成熟品牌,车型配置符合合政办〔2019〕9号文要求。
三、严格按照合政办〔2019〕9号文规定,与汽车经销商在双方销售合同中约定完善车辆售后服务事项,保证承包人或驾驶员运营不受影响。
四、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接受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经销商返利。
五、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套取或变相套取合肥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若有发生,全额退还补贴资金,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本公司更新置换的纯电动车车型,若出现汽车生产企业停产或在我市销售暂停等情形,提前三个月向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备。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情形,本公司自愿接受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安全、维护行业稳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
本承诺书壹式贰份,本公司、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签章):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5
承 诺 书
(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文)精神,为自觉维护纯电动汽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本经销商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合政办〔2019〕9号文)规定,凡销售给合肥市区的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型营运技术条件、车辆售后服务条件均完全符合合政办〔2019〕9号文规定要求。
二、保证同型号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车型配置齐全,且市场销售价格不高于同型号纯电动私家车型、不高于其他地区同型号纯电动车市场销售价格。
三、保证满足本地区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购车需求。
四、完善纯电动车车辆售后服务机制,保证售后服务质量。销售的纯电动车车型,若停止生产或销售,提前三个月向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备。
五、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向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购车者返利,
六、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帮助购车者套取或变相套取合肥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若有发生,自愿接受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接受合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保障财政补助资金安全、维护行业稳定所做出的任何决定。
本承诺书壹式贰份,经销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签章):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6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
项目申报书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供申请合肥市新能源汽车研发创新补助资金的企业填写。
2、本申请书一律采用 A4 纸打印,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调整加页。
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和意义。
二、项目牵头单位及参与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团队基本情况和相关领域主要荣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国内外技术与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项目目标市场与占有率分析、竞争力分析。
四、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研发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五、研发创新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预期研发成果,知识产权获得及归属情况,技术创新对全国贡献情况分析。
六、进度目标及实施期限。研发、试制、试验验证、小批量生产等进度及阶段性研发成果。
七、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八、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
九、项目管理制度、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资金分配方案及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项目技术、资金等相关支撑性文件。
附件7
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识别代码
(VIN) |
车辆类型 | 回收方式
(报废/更换) |
电池型号
(公告型号) |
动力电池编码 | 电池处理方式 | 电池容量
(千瓦时) |
补助金额
(万元) |
合计 |
注:1.车辆类型按照附件1填写;
2.电池处理方式请填写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拆解等。
附件8-1
合肥市工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手机号码 | |||||||
项目负责人 | 手机号码 | 税务登记证号 | |||||||
开户银行 | 信用等级 | 帐号 | |||||||
主导产品 | |||||||||
上年度财务状况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总额 | ||||||
销售收入 | 工业总产值 | 出口创汇 (万美元) |
|||||||
净利润 | 上缴税金总额 | 上缴所得税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申报条款及资金: | |||||||||
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是否有失信信息: | |||||||||
该内容仅申报新引进、技术改造及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填写 | 项目开工时间 | 项目建成
投产时间 |
|||||||
达产后新增
销售收入 |
达产后新增利税 | ||||||||
本次申报情况 | 固定资产额 | 入库类型 | 比例 | 申报资金额 | |||||
项目建设内容 | (包括项目购置的主要设备,生产线建设情况及的实施后生产效率提高、成本和用工下降、经济效益提升等具体指标分析等,不够可附页):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 财务负责人: | 经办人: | |||||||
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审核结果 | 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 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盖章) |
附件8-2
工业投资“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
联 系 人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单位地址 | ||||||||||
项目简介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项目建设内容 | (包括项目的实施内容,土地的所在位置及购置的主要设备,生产的主要情况,不够可附件): | |||||||||
项目已完成投资概算情况 |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 | 已完成厂房投资额 | 已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 | |||||||
项目达产后经济效益 | 新增销售收入 | 新增利税 | ||||||||
项目绩效
承诺 |
项目竣工时间 | 固定资产计划投资额 | 生产厂房基建计划投资额 | 生产设备计划投资额 | ||||||
|
||||||||||
法人代表:(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
意见 |
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 |||||||||
签章 年 月 日 |
||||||||||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 ||||||||||
注:项目绩效承诺须对照相关政策规定,有明确的、便于考核的绩效数据,否则视同无绩效。 |
附件8-3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固定资产投资种类 | 合同 | 发票 | 银行付款凭证 | 申请奖励的投资额 | 申请奖励额 | 备注(页码) | ||||||
金额 | 日期 | 对方单位 | 金额 | 日期 | 对方单位 | 金额 | 日期 | 对方单位 | |||||
一 | 生产
厂房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小计 | |||||||||||||
二 | 设备
名称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小计 | |||||||||||||
总计(金额) |
附件8-4
“借转补”项目验收申请表
申报企业(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
联 系 人 | 电话 | ||||||||
开户银行 | 账号 | ||||||||
单位地址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项目绩效承诺完成情况自查 | 项目竣
工时间 |
固定资产
投资额 |
生产厂房
投资额 |
生产设备
投资额 |
|||||
承诺
情况 |
|
||||||||
完成
情况 |
|
||||||||
申报固定资产额 | 申报奖补资金 | ||||||||
项目情况总结 | |||||||||
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盖章) |
附件9
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
XXXXXXXX:
本单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郑重承诺:申报 年产业政策资金项目所报送的所有信息及材料均真实、准确、合规。如申报成功,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相关规定,本单位愿意接受合肥市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相关规定的处理。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2020年“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序号 | 填报信息项名称 | 填报说明 | 是否必填 | 填报内容 |
1 | 项目支持年度 | 指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年度 | 主管部门填写 | |
2 | 企业(单位)名称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机构名称 | 企业必填 | |
3 | 单位类别 |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单选)其他组织机构 | 企业必填 | |
4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注册号(15位) | 企业必填 | |
5 | 组织机构代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的代码(不含横线,9位) | 企业必填 | |
6 | 税务登记证号 | 《税务登记证》的税字号 | 企业必填 | |
7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 企业填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其他填报自然人姓名 | 企业必填 | |
8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 | 企业必填 | |
9 | 项目联系人手机号码 | 指联系人手机号码 | 企业必填 | |
10 | 专项资金名称 | 指涉企专项资金的名称 | 主管部门填写 | |
11 | 申报项目名称 | 指申报项目的名称 | 企业必填 | |
12 | 项目建设地点 | 指项目建设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 企业必填 | |
13 | 项目所属产业 | 参照后附的“产业大类分类表”选填本项目所属产业分类名称 | 企业必填 | |
14 | 项目报审级次 | 指项目报送审核级次。可填报:省级、XX市本级、XX县(市)区(或开发区)。 | 主管部门填写 | |
15 | 项目合作单位 | 项目合作的单位名称 | 否 | |
16 | 项目总投资(万元) |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 企业必填 | |
17 | 项目申请金额
(万元) |
主管部门项目初审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持的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 主管部门填写 | |
18 | 项目建设开始日期 | 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企业必填 | |
19 | 项目建设结束日期 | 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企业必填 | |
20 | 贷款卡号 | 银行颁发的贷款卡编号 |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必填 | |
21 | 项目贷款金额(万元) | 建设项目贷款金额(万元),保留2位小数 |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必填 | |
22 | 项目贷款银行 | 建设项目贷款银行名称 |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企业必填 | |
23 | 项目简述 | 简要描述项目建设的目标、主要内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最多300字) | 企业必填 | |
24 | 备注 | 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最多100字) | 否 |
附件11
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政策条款 | 主管单位 | 联系方式 |
节能减排奖励
换电站运营奖励 研发创新补助 电池回收奖励 |
合肥市科技局 | 63537767 |
充电桩运营奖励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 62670753 |
巡游出租汽车“油(气)改电”奖励 |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 65366537 |
市区禁行道路通行 |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66269070 |
产业链培育补助 | 合肥市经信局 | 63538578 |
车辆运营奖励资金
个人电费奖励 |
瑶海区科技局 | 64479478 |
庐阳区科技局 | 65699118 | |
蜀山区科技局 | 65121130 | |
包河区科技局 | 63357121 | |
高新区科技局 | 65329953 | |
经开区科技局 | 63679379 | |
新站区科技局 | 65777258 | |
安徽巢湖经开区科技局 | 82363037 | |
长丰县科技局 | 66662593 | |
肥东县科技局 | 67752125 | |
肥西县科技局 | 68850905 | |
庐江县科技局 | 87322153 | |
巢湖市科技局 | 82321283 | |
道路临时停车费用减免 | 合肥城泊公司 | 65111421 |
充电运营管理平台接入 | 合肥充电公司 | 65902281 |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管理细则
(2018年修订)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补助对象
财政补助对象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二、财政补助标准
(一)购车补助。对单位和个人购买轴距≥2.2米且纯电续航里程(工况法)≥250公里的纯电动乘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其他规格类型新能源汽车上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助。地方配套资金含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60%。
(二)团购补助。对自行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资金补助。团购补助车辆仅限单位或个人自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财政拨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购车辆不予补助。
(三)交强险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助,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四)电费补助。对新购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补贴,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补助,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五)电池回收奖励。对整车、电池生产企业等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系统并回收利用的,按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0元的奖励。
三、拨付方式及流程
(一)购车补助资金、电池回收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发布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以下简称推进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意见,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汽车生产企业以扣除购车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消费者。
(二)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兑现。
(三)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资金直接兑现给个人用户,用户向县区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县区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相关材料至推进中心,推进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审,办公室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区主管部门,由县区主管部门向个人用户兑现。
四、财政补助申请资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报告;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团购车辆补助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单位社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首次交强险补助、电费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助申请表》(附件3);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动力电池回收补助申请资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废旧动力电池出入库证明材料;
3.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材料;
4.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证明材料;
5.非整车、电池企业需提供整车、电池企业委托授权证明材料;
6.用于梯次利用的提供产品溯源信息,用于拆解回收材料的提供材料入库相关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保障在本地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获取足额补助资金,非本地车企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转让、过户外地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兑现通知,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兑现时间、兑现条款等内容。
(二)汽车生产企业需在本市范围内布局合理的维修保养网点,具备车辆维护、保养、抢修、充电、电池回收等功能,向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保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汽车生产企业需将充电桩建设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在居民小区或办公场所为私人用户解决充电问题;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等要做好电池维护、回收处理、机动抢修等服务。
(三)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享受的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等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16〕50号)等文件,对我市2018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实施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及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补助申请表
4.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5.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附件1: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用户名称 | 车辆用途 | 车辆类型 | 车牌号 | 发票号 | 车辆型号 | 车辆识别代码
(VIN) |
累计运行里程(公里)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合计 |
注:1.用户名称应与行驶证上所有人一致;
2.车辆用途包括:租赁、出租、公务、私人、公交车、旅游车、通勤车、邮政、物流、环卫、工程等;
3.车辆类型包括:纯电动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乘用车、插电式客车、纯电动特种车等。
附件2:
团购车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车辆用途 | 车辆类型 | 车辆型号 | 车辆识别代码(VIN) | 车牌号 | 发票号 | 累计运行里程
(公里)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合计 |
注:车辆用途和类型按照附件1填写。
附件3:
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充电补助申请表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身份证号码 | |||
户籍地址
(居住证地址) |
|||
车牌号 | |||
车辆识别代码(VIN) | |||
车辆生产厂家 | |||
车辆品牌 | |||
车辆发票号 | |||
购车价格 | 元 | ||
购买地点 | |||
销售商已向我介绍了国家和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政策,现
申请市级财政个人电费补助 元,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 元。 |
|||
消费者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4:
电池回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联系人: 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车辆识别代码
(VIN) |
车辆类型 | 回收方式
(报废/更换) |
电池型号
(公告型号) |
动力电池编码 | 电池处理方式 | 电池容量
(千瓦时) |
补助金额
(万元) |
合计 |
注:1.车辆类型按照附件1填写;
2.电池处理方式请填写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拆解等。
附件:5:
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主管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新能源汽车推进中心 | 朱晓东 | 63537920 |
瑶海区科技局 | 李强 | 64479478 |
庐阳区科技局 | 江欢欢 | 65699118 |
蜀山区科技局 | 金青 | 65121130 |
包河区科技局 | 张健 | 63357357 |
高新区科技局 | 张梦雅 | 65329953 |
经开区科技局 | 操佳 | 63679366 |
新站区经贸局 | 乔洁 | 65777330 |
安徽巢湖经开区经贸局 | 葛娟 | 82385519 |
长丰县科技局 | 张磊 | 66662593 |
肥东县科技局 | 栾岚 | 67752125 |
肥西县科技局 | 孙昊 | 68850905 |
庐江县科技局 | 刘园园 | 87322153 |
巢湖市科技局 | 陈燕 | 82321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