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实施细则(金融监管局部分)》的通知

政策汇编 (6195) 发布于:2022-07-25 更新于:2022-07-25 来自:蚌山区财政局(蚌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项目申报

为加大我市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正的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市级产业扶持政策清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制造业扶持政策

(一)申报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相关主体。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1.申报时间

具体时间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部门网站和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登录“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https:// cyzc.qoa.cn/),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根据本实施细则政策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申报主体要关注系统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审核流程

申报主体所在县(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交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复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复审,不能提交补充材料的不予通过。

(三)兑现流程

1.市财政局根据复审通过的奖励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市、县(区)分担比例,将市级承担的兑现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申报主体所在县(区)。

2.相关县(区)财政按照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和分担比例,将市、县(区)兑现资金按政策标准及时拨付至申报主体在申请时提供的银行账户。

(四)具体条款及申报材料

1.挂牌上市奖励。

政策内容1:在证券监管部门辅导备案的,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上市发行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奖励上市有功人员。

申报材料:申请辅导备案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辅导备案证明文件。申请通过上市审核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供申请文件、通过沪深交易所上市审核的证明文件。申请上市发行奖励的企业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需提供上市发行批文及发行结果公告。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政策内容2:进入新三板基础层,给予300万元奖励;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给予200万元奖励(直接在创新层挂牌的,合并奖励500万元);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的,再给予500万元奖励;上市发行的,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新三板挂牌证明文件。申请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供申请文件、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证明文件。申请通过上市审核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供申请文件、通过北交所上市审核的证明文件。申请上市发行奖励的企业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需提供上市发行批文及发行结果公告。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政策内容3: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以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对地方贡献为限。

申报材料: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上市发行批文及发行结果公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对地方经济贡献证明等材料。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政策内容4:高新技术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科创板精选层、成长板)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改挂牌(科创板精选层、成长板)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企业挂牌证明材料。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2.私募基金奖励。

政策内容1:鼓励私募基金投资实体经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民营非金融企业的,按其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该基金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基金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投资款到账证明。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政策内容2:加强基金投资企业上市培育。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加强对投资企业的上市培育,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对股权占比最高的投资基金给予100万元投资奖励,投资金额少于5000万元的,不予奖励。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基金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投资款到账证明、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及占比情况材料、被投资企业上市发行批文及发行结果公告等材料。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政策内容3:支持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招商引进的企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认定属于我市六大主导产业的,当年到位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按其引进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基金一次性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基金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投资款到账证明等材料。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3.支持企业规范化股改。

政策内容:企业因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股改,在改制方案范围内的企业,包括同一控制人项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凡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事项缴纳支出后形成的地方贡献,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上市挂牌规定,对此前年度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而增加缴纳支出后形成的地方贡献,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奖励的企业需提供申请表、承诺书、形成的地方贡献市级留成部分证明等材料。

联系方式:金融稳定科 0552-3129629

二、现代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申报主体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的在蚌银行业市级分支机构。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1.申报时间

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登录“蚌埠市市级产业扶持政策信息管理系统”(https:// cyzc.qoa.cn/),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根据本实施细则政策内容、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申报主体要关注系统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3.审核流程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会同市财政局复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再行复审,不能提交补充材料的不予通过。

(三)兑现流程

1.市财政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复审通过的奖励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的奖励标准,将预算下达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兑现资金按政策标准及时拨付至申报主体在申请时提供的银行账户。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支持由市财政局和市级平台公司直接办理。

(四)具体条款及申报材料

1.支持金融服务发展。

政策内容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行的,市级财政前三年给予每年100万元落户补助,后两年给予每年50万元落户补助。

申报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开业批复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等。

联系方式:银行保险服务科 0552 -3127281

政策内容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行的,开业时安排给予银行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不低于2亿元存款支持。其中市财政给予1亿元存款支持,市级平台公司给予1亿元存款支持。

申报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开业批复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等。

联系方式:银行保险服务科 0552 -3127281

市财政局金融科 0552 -2058008

政策内容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行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市级财政每年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营业收入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申请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开业批复、审计报告(利润表)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等。

联系方式:银行保险服务科 0552 -3127281

备注: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三、附则

1.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申报主体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市级出台的上市挂牌、私募基金政策由市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县按照3:7比例分担,市和企业注册地所在区按照5:5比例分担。支持金融服务发展政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级承担。支持企业规范化股改政策,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

3.实施细则中涉及奖励主体为私募基金的,对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注册地需在蚌埠市;对合伙型及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注册地需在蚌埠市。

4.外地上市公司迁址我市的,按照招商引资有关政策办理。申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转报其他交易所上市的,扣除已获得的阶段性奖补。新三板公司挂牌转报其他交易所上市的,扣除在新三板挂牌获得的奖补。

5.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奖补政策调整的,已发生阶段按调整前奖补标准执行(已在北交所首批上市的企业按照本文件给予上市审核奖励500万元,已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按照本文件给予200万元进层奖励),已兑现的同类型奖补不重复享受,后续阶段按调整后奖补标准执行。

6.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细则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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