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

申报通知 (5633) 发布于:2022-07-19 更新于:2022-07-19 来自:安徽省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蚌埠、芜湖市,合肥市庐阳区、天长市、宁国市。(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

对上述地方在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重大专项中增加1个立项指标,项目资金100万元。(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

合肥、滁州、芜湖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

合肥、芜湖、安庆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在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四、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滁州、芜湖市,长丰县、灵璧县、池州市贵池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五、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芜湖、宣城、黄山市,来安县、金寨县、马鞍山市博望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家及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重大质量项目申报立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政府质量奖、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等国家及省级质量品牌项目申报方面增加推荐名额,支持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和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支持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六、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实施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滁州市,合肥市包河区、芜湖市湾沚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利用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七、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与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宿州、芜湖市,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县、怀宁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申报国家及省级数字经济类试点示范项目、省级评优类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实施)

八、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市

合肥、六安、宣城市。

2022年优先将上述地方符合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并给予合肥市500万元、六安市300万元、宣城市200万元激励,用于支持交通项目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九、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市、县(市、区)

淮南、滁州、六安市,长丰、颍上、郎溪县。

2022年优先将上述地方水利项目纳入省级实施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方案);对其省以上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先行预安排15%的中央或省级投资计划。(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稳定外贸发展,优化外贸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

合肥、芜湖、铜陵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培育、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十一、年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民间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率、完成率较高的市

滁州、六安、马鞍山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在省统筹投资中各安排200万元支持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二、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六安市,休宁县。

2022年统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省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等,按照市级2000万元、县级1000万元的标准,对上述地方分别予以激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三、推动资本市场发展、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市

合肥、滁州、芜湖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鼓励引导银行、保险公司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新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等予以重点考虑和支持。(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十四、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宿州、滁州、芜湖市,合肥市瑶海区、六安市金安区、黟县。

2022年将上述地方优先作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十五、耕地保护成绩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处置效果明显的市、县(市、区)

亳州、马鞍山市,巢湖市、寿县、芜湖市湾沚区、怀宁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按照市级1000亩、县级500亩的标准分别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县(市、区)

六安、芜湖市,五河县、天长市、广德市、怀宁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各安排200万元高标准农田建设奖励资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十七、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秸秆综合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池州市,金寨县、芜湖市繁昌区、铜陵市义安区、歙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亳州、宿州、滁州市,怀远县、临泉县、六安市金安区(秸秆综合利用);阜阳、六安、宣城市,涡阳、定远、休宁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2022年对上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秸秆综合利用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照市级300万元、县级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上述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1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激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八、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金寨县、霍山县、石台县、潜山市、岳西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分解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资金时根据分配原则上浮10%。(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十九、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滁州市,无为市、宁国市、铜陵市铜官区、桐城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合肥、滁州市,合肥市瑶海区、利辛县、滁州市琅琊区(棚户区改造);合肥、滁州市,合肥市包河区、蚌埠市禹会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蚌埠、芜湖、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2022年对上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100万元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棚户区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反馈项目充足前提下)按照市级500万元、县级1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在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时按任务量增加5%测算分配资金,在分配省财政补助资金时单独奖补100万元;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分配中央及省财政补助资金时,按照市级100万元、县级5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明显的地方,统筹城市更新引导资金分别予以500万元激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

淮北市,合肥市瑶海区、淮北市杜集区、蚌埠市龙子湖区、天长市、铜陵市铜官区、安庆市大观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优先推介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有关改革先试先行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一、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文艺精品创作、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市场安全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县(市、区)

六安、芜湖、池州市,凤阳县、泾县、休宁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统筹文化和旅游专项经费,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1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

合肥、六安、芜湖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省级节能与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

二十三、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空气、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市、县(市、区)

马鞍山市,长丰县、舒城县、天长市、桐城市、黟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统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市级500万元、县级400万元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荣获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称号的上述地方统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市级800万元、县级400万元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荣获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的上述地方统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100万元标准分别予以激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四、河(湖)长制、林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蚌埠、滁州、池州市,六安市裕安区、芜湖市湾沚区、桐城市(河长制湖长制);滁州、安庆市,长丰、金寨、青阳县(林长制)。

2022年对上述推进林长制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照市级300万元、县级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推进河长制湖长制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照市级200万元、县级80万元标准分别予以激励。(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五、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亳州、阜阳、六安、宣城市,肥东县、天长市、芜湖市湾沚区、太湖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中央奖补资金和教育督导专项奖励资金时,按照市级不低于1000万元、县级不低于4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优先安排产教融合工程及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项目。(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十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滁州、宣城市,濉溪县、蒙城县、泗县、金寨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统筹安排资金分别予以不少于100万元激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七、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亳州、芜湖、安庆市,金寨县、天长市、黄山市屯溪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分别予以50万元激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八、落实养老服务政策积极主动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养老产业(包括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合肥、芜湖、安庆市,固镇县、滁州市琅琊区、六安市金安区、广德市。

对上述地方在安排2023年度省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时切块2%予以支持,在重大政策先行先试、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落地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二十九、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市、县(市、区)

合肥、淮北、亳州市,金寨、当涂、怀宁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下达中央及省级就业补助资金时,按照市级600万元、县级3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推进“双招双引”、新兴产业发展及商协会作用发挥成效明显的市

合肥、滁州、芜湖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优先向新兴产业引导基金推荐其行政区域内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为其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和保障建设用地、环境容量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三十一、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推进扎实、要素配置精准、亩均效益水平提升明显的县(市、区)

明光市、当涂县、芜湖市湾沚区、广德市、桐城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申报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参加安徽省质量强县(市、区)创建验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园区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三十二、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

合肥、芜湖市,萧县、霍山县、和县、芜湖市弋江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制造强省和民营经济等惠企政策兑现、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组织实施)

三十三、实施“两强一增”行动方案工作突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亳州、六安市,萧县、泗县、金寨县、六安市金安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滁州、芜湖、宣城市,长丰、濉溪、含山县(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2022年对上述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分配中央及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按照市级300万元、县级15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成效明显的地方,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按照市级300万元、县级200万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激励。(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四、落实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和冷链物流发展等工作力度大,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市

合肥、六安、芜湖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其重大项目上浮10%的资金支持,在申报2023年度服务业及物流领域中央预算内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五、引进培育跨境电商企业、优化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等工作推进较好、跨境电商发展较快的市

合肥、芜湖、宣城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认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六、食品安全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落实食品安全工程质量追溯机制有力、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市、区)

蚌埠、六安、黄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南陵县。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安安徽”品牌建设和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资金奖补。(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七、推进药品监管科学发展、创新监管方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成效显著的市

宿州、芜湖、宣城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时分别予以100万元激励,用于药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省药监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八、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成效明显,探索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机制,开展“救急难”工作等方面突出的市、县(市、区)

蚌埠、滁州、六安市,合肥市蜀山区、宁国市、铜陵市铜官区。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开展社会救助重大政策改革先行先试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在分配2023年度省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时给予2%的资金倾斜。(省民政厅组织实施)

三十九、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巢湖市、萧县、金寨县、天长市、芜湖市湾沚区、宁国市、桐城市。

2022年对上述地方在省级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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