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申报通知 (4757) 发布于:2022-07-12 更新于:2022-07-12 来自: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项目申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数字经济 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认真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 制的意见》《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有关政策法 规精神,培育我省大数据领域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单项冠军、 专精特新企业,壮大我省大数据产业,打造我省数字经济竞争优 势,规范我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安徽省内依法设立,主 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并按 照本实施细则认定的企业。以下统称大数据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突出企业主体,坚持公平 公正,实施动态管理,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大数据企业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统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 管理服务等工作。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全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公示大数据 企业认定情况,核发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受理和处理对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的相关投诉、申诉、 举报;

(三)指导、服务大数据企业发展,为大数据企业提供政策 解读、要素支撑、场景对接、宣传推广等服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

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 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 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 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

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 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

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 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 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 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 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 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 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 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

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

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

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

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 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

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

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

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 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

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

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 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 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 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 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 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 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 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 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 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 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 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

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 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育 认定工作的监督,对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 申报或者经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并 予以公示,有关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大数据企业。

(一)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发生群体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偷税漏税或者上报虚假数据、信 息等失信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上报企业经营信息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 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 仍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 符合大数据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未按规定报备的, 一经发现,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大数据企业培 育认定工作的管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关工作人员对接触的 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 向他人提供,确保培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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