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

申报通知 (6934) 发布于:2022-07-11 更新于:2022-07-11 来自:宿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项目申报

各市数据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 行)》(皖数资【202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要求,现 就组织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主要从事大数据应用、服务、 产品制造等有关数据处理活动且符合《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 条规定的企业,具体包括:

1.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2.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教 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大 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社 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3.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已开展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 时原则上应取得市级大数据企业证书。

二、安徽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流程

1.企业自评。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进行自评,认为符 合条件的,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线上申报材料。

2.线上申报。企业使用法人账号注册、登录"皖事通办" 平台后(网址: https: /www.ahzwfw.gov.cn/),在"安徽省大数 据产业生态专区"进行填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首次使用"皖 事通办"平台的企业,点击首页右上角的【注册】按钮,选择【法 人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安徽省大数据产业生态专区。

3.市级初审。各市数据资源局指导或联合县(区)数据资 源部门对申报企业真实性进行核实。各市数据资源局重点核验企 业填报数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初 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见附件 3)并报送省数据资源局。省数据资源局加强对各市数据资源局业务指导和监督,对各市初审情况进行核实。

4.专家评审。省数据资源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5.审查认定。 省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 业进行综合审查,结果在省数据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 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 由省数据资源局向企业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报时间。系统申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8 时,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24时。各市数据资源局 于9月1日前完成初审并将推荐企业名单(附件3)报送至省数 据资源局标准规范处。

2.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准备, 并按照申报系统要求填报。

3.工作培训。省数据资源局适时组织培育认定工作培训, 主要包括《实施细则》解读、申报系统使用、初审注意事项、常 见问题解答等,各市数据资源局参与认定工作人员参加。

4.问题解答。企业申报过程具体业务问题由所在市数据资源 局负责解答,技术问题由技术支撑组解答(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 4).省数据资源局对各市数据资源局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 并进行业务指导。

四、有关要求

1.各市数据资源局要组织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逾 期不再受理。各地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初审,对未认真履行初审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省数据资源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理。

2.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上报虚假数据、 信息、材料等。

3.组织和参与培育认定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 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4.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原则,不收取 任何费用,省数据资源局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相关培训、咨询和 其它辅助工作。各级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变相收取费用,确保培 育认定工作廉洁、规范、公正。

5.各地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培 育,对符合省大数据企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辅导其按照规定申 报,对暂时达不到省大数据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加 强对其培育指导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对经认定的省大数据企业 要严格按照规定兑现有关培育和奖补政策,促进企业不断做大做 强。

附件:

1.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2.安徽省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3.安徽省大数据企业推荐意见汇总表(模板)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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