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几年来,我市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先后出台了《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9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0〕17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0〕2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2021 年- 2023 年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1〕15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办〔2022〕11号)等质量激励政策。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全面落实《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聚焦聚力质量提升,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拟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对已经出台的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奖励政策进行整合,参照芜湖市、池州市等地经验做法设立质量提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发展研究、质量创新能力建设、质量强县(区)创建、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保护与运用、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和表彰奖励等。基于上述背景,组织起草了《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政策》)。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文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3.《关于开展重点产业(区域)质量提升示范区的通知》;4.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文件。(“市县党委政府出台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政策文件”“出台召回扶持激励政策”等纳入考核指标);5.《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6.《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7.《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8.《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9.《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2021 年- 2023 年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0.《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食安安徽”品牌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11.《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借鉴学习芜湖、池州等地做法,结合省对市质量工作考核要求和我市实际,拟定了《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和市质量发展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收到修改意见2条,予以部分采纳。后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召开座谈会,对《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在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意见,市市场监管局将《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送审稿)》更名为《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送审稿)》,提请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主要框架。《若干政策》规定了支持高质量发展研究机构建设、支持质量品牌建设、支持质量强县(区)创建、支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支持知识产权创造等共21个奖励项目。
(二)亮点特色。以“补足短板、做强特色、争先进位”为出发点,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精准”原则,对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所有奖励项目进行了优化整合。对质量发展研究机构和省质量强县(区)、省质量提升示范区、市政府质量奖的奖补由市本级承担;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市政府质量奖除外)、缺陷产品召回货值补贴、“食安安徽”认证评价奖励等费用由地方税收收益地政府承担;其它奖补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
(三)特别说明。《若干政策》第3条支持质量强县(区)创建是依照《黄山市支持质量发展和品牌创建若干政策》(黄政办〔2022〕22号)第1条的规定;第17条支持创建餐饮质量安全街区是依照《黄山市2021 年- 2023 年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建设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黄政办〔2021〕15 号)第7条的规定,《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没有改变奖励项目和奖励金额。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及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创新举措
根据省政府对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结合质量强市的建设,增加了“食安安徽”品牌建设、缺陷召回、知识产权等方面奖补政策,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质量强市起到推动作用。
六、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鼓励企业或单位发挥自主创新能力、发展自主品牌。
(二)严格申报程序。市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拟于每年一季度在局门户网站公告由市本级负责兑现的奖励项目申报流程。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由市本级负责兑现的奖励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由区县负责兑现的奖励项目参照执行。
七、主要名词解释
(一)质量品牌:包括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黄山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皖美品牌示范企业、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
(二)质量强县(区):质量强县(区)创建是实现质量强国战略的具体行动,是建设质量强省、质量强市的重要基础,是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是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地方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质量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申报验收的县(区)综合评分达到 80 分以上的,提请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为“安徽省质量强县(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进行命名。
(三)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创建:对已完成质量提升重点产业(区域)遴选确定、质量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制定的产业(区域),经自查满足《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管理办法》规定的示范区申报创建条件,并填写《创建申报书》,由所在市市场监管局初审推荐后,上报至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评估工作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现场评估。符合条件的,经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同意申报单位为“创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产品)”。创建周期一般为两年,创建任务完成后,经省市场监管局评估合格,认定为“安徽省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产品)”,向社会公布。
(四)缺陷产品: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警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五)标准化示范:指为了树标杆,将某一领域标准化试点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创新成果进行推广,得到广泛认可并可起到典型引导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六)食安安徽: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下,由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组织等共同打造的安徽省食品安全和食品产业的公共品牌,重点强调组织及其产品或服务在安全、品质、管理、创新、品牌、社会责任等方面体现的一组优质特性或特征,并具有持续满足顾客及相关方需求的能力
(七)PCT:一般指根据《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延伸到相关成员国的专利申请。
(八)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具有较大产业规模、较显著社会经济效益、较高保护水平,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规范,产品特色鲜明、知名度高,对国内地理标志保护起示范、引领、推广作用的保护地域。
八、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黄山市促进质量提升若干政策》不理解之处,可向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发展科具体咨询,咨询电话:0559—2521377(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