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目的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全国有影响力城市圈战略部署,深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推动合肥经济圈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合肥经济圈城镇体系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指导思想
(1)坚持工业化与城镇化双轮驱动:支持合肥区域性特大城市建设,着力增强中心城市带动辐射能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共进、互动发展,提升合肥经济圈的综合竞争能力及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能力。
(2)坚持区域一体化:推进合肥经济圈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产业共荣、环境共治,并强化合肥经济圈与南京都市圈、武汉都市圈等周边圈群的协调与衔接。
(3)坚持长远目标与近期实施相结合:充分考虑近期实施需要,协调远期目标与近期实施的关系。
(4)坚持生态文明理念:从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强化资源环境底线控制要求,保障城镇走低碳、绿色、清洁的城镇化发展道路。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
(4)《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
(5)《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发展纲要》
(6)《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7)《安徽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8)《合肥经济圈“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修订)》
(9)《合肥经济圈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30年)》
(10)《合肥经济圈旅游发展规划》
(11)《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
(12)《中原经济区规划(2012-2020年)》
(13)其他相关的国家和安徽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第4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3-2030年,远景规划不设年限。
第5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包括合肥市、淮南市、六安市、滁州市和桐城市的全部行政辖区,总面积4.69万平方公里。
第6条 规划法律效力
本规划是安徽省政府及其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合肥经济圈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合肥经济圈范围内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城乡规划、相关区域性专业规划、以及与相邻地区协调发展的公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城乡规划和进行重点区域空间管制、区域重大项目选址,应当遵守本规划。
第7条 强制性内容
文本条文中加下划线内容为规划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 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8条 总体目标
以合肥建设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为统领,深化区域合作,加快推进一体化进程,逐步把合肥经济圈建设成为在全国创新发展、生态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方面具有示范意义,有较大影响力的城市圈。
第9条 战略定位
“一极、两基地、一枢纽”。
长三角重要增长极、安徽省核心增长极。把合肥经济圈发展建设成为长江三角洲辐射中西部的门户,沪宁合发展主轴带重要的新兴增长极,打造陆地开发高地,内陆地区新型城镇化先行区,国家经济发展新高地;领衔江淮城镇群,支撑合肥建设长三角“第四极”,推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国家重要的自主创新基地。将合肥经济圈打造成为国家参与全球创新竞争的主要代表、国家重要的创新中心、创新基地,引领我国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
全国重要的现代产业基地。打造国内优势明显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现代农业基地、新型能源基地,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形成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生产基地。
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形成以合肥为枢纽,淮南、六安、滁州、桐城为重要节点,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的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第10条 区域一体化战略
以提升合肥经济圈整体竞争力为目标,推动经济圈一体化建设进程;推进合肥经济圈和沿江城市带、皖北城市群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城镇空间与基础设施布局等方面的协调发展;以长三角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为契机,主动承接长三角地区产业转移。
第11条 新型城镇化战略
(1)新型城镇化方针
实施都市圈战略,促进城镇化提速提质,吸引人口集聚;实施差异化政策,激发中小城市、重点或特色小城镇发展活力,走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道路;鼓励省内圈内异地城镇化,引导人口合理有序迁移。
(2)新型城镇化战略
优化集聚。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全面提升区域核心城市、中心城市对合肥经济圈城镇化的支撑作用;点轴推进城镇空间集聚,构建圈层空间结构,培育产城融合功能组团;引导人口向县城和重点镇集聚。
分类指导。差别化发展中小城市。强化县城基本服务职能,依据区位条件、产业基础、资源条件、文化特色等方面的不同,将县城分为卫星城、中等城市、特色小城市三个等级,以及生态宜居城市、综合性城市、新型工贸型城市、特色旅游文化城市等类型分类发展;
城乡一体。缩小城乡差距。强化承接产业型、生态旅游型、内生产业型、商贸物流型、特殊因素型五类小城镇优先发展,作为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重要补充;一般镇重点完善基本服务功能,改善居住环境,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
(3)新型城镇化路径指引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路径指引
合肥、淮南: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管理格局,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以吸引省内外来人口为主导的异地城镇化;
六安、滁州: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培育中心城区与周边一体化发展,以吸引人口回流和周边地区人口聚集为主的本地城镇化。
中小城市城镇化路径
按照省县城规划编制标准将圈内各县级中心城市进行分类指引,18个县级中心城镇分为3类,其中卫星城市7个、中等城市9个和特色小城市2个。
小城镇路径指引
从“均衡分散”走向“有机集中”,依托资源条件,强化产业、商贸、旅游等特色功能发展,作为县域经济的重要补充,完善基本服务功能,服务周边广大乡村地区。
第12条 新型工业化战略
发挥合肥经济圈产业集聚优势和创新优势,从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支撑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高度出发,给予政策扶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产业集群;依托合肥经济圈区位优势和丰富的空间资源,在符合国家和本地区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承接东部地区制造业转移,打造面向国际、国内市场的生产基地;充分利用合肥经济圈在中部地区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物流仓储、金融服务、科技服务、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通过加强协作、合理分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等方式做强做大相关产业,推进经济圈内城市产业错位发展与合作发展。
第13条 生态文明战略
严格保护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建立稳定的区域生态网络;合力推进流域水环境、大气环境治理,强化重点矿区、重点污染源及重点污染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
第14条 城乡统筹战略
构筑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型城镇化格局;在自身支柱产业做大做强的同时,积极承接发达地区转移产业,构建城乡统筹的各类产业融合发展格局;利用经济圈内城市各自不同资源禀赋及城乡发展特色基础,走错位发展的道路,构建城乡统筹发展的生态格局。
第三章 城镇等级结构与功能体系
第一节城镇人口规模与等级
第15条 人口规模
规划2030年,合肥经济圈户籍人口为2500万人,常住人口为2500万人。
第16条城镇化水平与城镇人口规模
规划2030年,合肥经济圈的城镇化水平达73%—75%,城镇人口规模为1825-1880万人。
第17条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规划2030年,合肥经济圈形成由“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镇级小城市—小城镇”构成的城镇规模等级结构。
第18条 特大城市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大于500万1个,即合肥市,其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550万人左右。
第19条 Ⅱ型大城市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100~300万之间,共3个,即淮南市、六安市和滁州市。其中淮南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200万人左右,六安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120万人左右,滁州市中心城区城市人口140万人左右。
第20条 中等城市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50~100万之间,1个,即巢湖市。
第21条 Ⅰ型小城市
规划城市人口规模在20~50万之间,共17个。即肥东、肥西、桐城市、长丰县、庐江县、凤台县、舒城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叶集试验区、定远县、天长市、全椒县、来安县、明光市。
第22条 镇级市
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在5—10万之间,共19个。即高刘、花岗-严店组合城镇、下塘、双墩、龙桥-矾山组合城镇、潘集区(袁庄)、平圩、柘皋-栏杆集组合城镇、高皇、毛集、炎刘、冯井-马店组合城镇、炉桥、板桥、乌衣、秦栏、铜城镇、汊河、新渡-双港组合城镇。
第23条 小城镇
规划城镇人口规模小于5万,约200个左右(城镇归并后),即忠庙、黄麓、三河、长临河、小庙、紫蓬、汤池、罗河、泥河、官亭、曹庵、上窑、芦集、正阳关、姚李、周集、三十铺、孔城、金神、青草、大关、吕亭等。
表3-1:合肥经济圈2030年城镇等级规模结构表
常住人口
规模序列(万人) |
城镇个数(个) | 城镇人口数
(万人) |
城镇名称 |
500~1000 | 1 | 550 | 合肥市 |
100~300 | 3 | 460 | 淮南市(200)、六安市(120)、滁州市(140) |
50~100 | 1 | 60 | 巢湖市 |
20~50 | 17 | 570~610 | 肥东、肥西、桐城市、长丰县、庐江县、凤台县、舒城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霍山县、叶集试验区、定远县、天长市、全椒县、来安县、明光市 |
5~10 | 19 | 100~110 | 高刘、花岗-严店组合城镇、下塘、双墩、龙桥-矾山组合城镇、潘集区(袁庄)、平圩、柘皋-栏杆集组合城镇、高皇、毛集、炎刘、冯井-马店组合城镇、炉桥、板桥、乌衣、秦栏、铜城镇、汊河、新渡-双港组合城镇 |
<5万 | 200左右 | 85~90 | 忠庙、黄麓、三河、长临河、小庙、紫蓬、汤池、罗河、泥河、官亭、曹庵、上窑、芦集、正阳关、姚李、周集、三十铺、孔城、金神、青草、大关、吕亭等 |
第二节 城镇用地规模
第24条 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2030年合肥经济圈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70-2244平方公里(不包括特别政策区及城乡土地统筹集约利用创新区两类政策指标)。其中按照中心城区人均100平方米、县城人均105平方米、镇人均11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特别政策区及城乡土地统筹集约利用创新区两类政策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合肥经济圈重要产业基地和重点地区发展,规划2030年建设用地规模约300平方公里(不含已批复特别政策区)。
第25条 特别政策区
特别政策区是省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设置的给予特别政策扶持的地区,依据《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享受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用地指标单列等相关政策的特殊区域。
表3-2 特别政策区
产业园区名称 | 规模(平方公里) | 备注 | ||
已批
园区 |
合肥、滁州、六安集中示范园区 | 各15平方公里 | ||
苏滁现代产业园 | 36平方公里 | |||
小计 | 81平方公里 | |||
本次规划新增 | 安徽省化工基地 | 淮南煤化工基地 | 30平方公里 | 省政府均已批准设立 |
定远盐化工基地 | 30平方公里 | |||
支持大别山地区 | 金寨现代产业园 | 15平方公里 | ||
小计 | 75平方公里 | |||
合计 | 156平方公里 |
第26条 城乡土地统筹集约利用创新区
为加快区域合作一体化发展,促进合肥经济圈提升整体竞争力的战略性地区的发展,带动大别山连片扶贫地区、江淮分水岭等贫困地区的发展,支持毗邻长三角发达地区、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发展,在合肥经济圈范围内创建集体土地流转先行试验区,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多种流转方式。积极探索以乡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城市产业发展、公共设施以及保障住房建设新途径,流转建设用地保障重点地区及园区建设。规划设立若干城乡土地统筹集约利用创新区,创新区可利用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直接进行非商品房开发建设。
第三节 城镇功能体系
第27条 城镇功能体系结构
规划2030年,合肥经济圈形成由“经济圈核心城市—地区性中心城市—县级中心城市—镇级市-小城镇”城镇功能体系。
第28 条区域核心城市
区域核心城市为合肥市。
合肥: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区域性交通枢纽,安徽省省会,合肥经济圈的综合服务中心,区域性旅游会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中心。
第29条 地区性中心城市
地区性中心城市为淮南市、六安市和滁州市。
淮南市: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合肥经济圈带动沿淮、辐射皖北的重要门户。
六安市:连接合肥经济圈和武汉城市圈的纽带和合肥经济圈带动皖西发展的重要门户,安徽省加工制造业的重要基地之一,具有滨水园林特色的现代化宜居城市。
滁州市:滁州市是合宁之间的新型区域性中心城市,合肥经济圈对接长三角的桥头堡,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基地。
第30条 县级中心城市
坚持分类发展。从与中心城市关系、发展基础及潜力看,分为卫星城、中等城市和特色小城市。从产业基础及资源环境特色看,分为生态宜居城市、综合性城区、新型工贸型城市、特色旅游文化城市。
第31 条镇级市
规划高刘、花岗-严店组合城镇、下塘、双墩、龙桥-矾山组合城镇、潘集区(袁庄)、平圩、柘皋-栏杆集组合城镇、高皇、毛集、炎刘、冯井-马店组合城镇、炉桥、板桥、乌衣、秦栏、铜城镇、叉河、新渡-双港组合城镇等19个镇级市,是经济圈产业基础好、交通便捷、文化特色、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中心镇,规划逐步向小城市方向发展,培育成为县域主要增长极。
第32条 一般镇
一般镇指除了中心城、县城、中心镇以外的其它镇,是面向农村地区、连接城市和农村的桥梁。强化承接产业外迁、生态旅游、内生产业、商贸物流以及特殊因素等五类产业强镇优先发展。其他镇重点发展基础教育、卫生医疗、商贸流通服务和支农服务等职能,作为一般农村服务中心社区,完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