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2年5月24日
安徽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
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方案
为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深化数据开发利用,大力推广信用贷款融资模式,着力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企业抵押物不充足和信用贷款占比偏低等问题,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9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底,力争全省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1万亿元、占企业贷款比重超过28%,其中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6000亿元、占中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8%,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超过3200亿元、占小微企业贷款比重超过14%;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超过上年,引导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持续下降。形成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融资服务功能健全的省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数据归集率达到100%,平台当年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全省当年发放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比例超过50%。
到2025年底,全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创新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可得性和便利度显着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占比逐年提升,小微企业“首贷户”持续增加,贷款利率保持平稳态势。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
1.健全信用信息共享网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成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省内唯一节点,接收全国平台下发信用信息,归集地方层面信用信息,负责省内信用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推动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徽省节点(以下简称省级节点)与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省党建引领信用村建设服务平台、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和市县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等互联互通,将省级节点打造成为“上联国家、下接市县、横贯部门”的全省融资信用服务总枢纽,并融入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负责)2022年9月底前,各市依托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市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到2025年底,争创5个“全国融资信用服务特色示范平台”。(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以下各条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根据《安徽省数据目录编制指南》制定《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融资业务需求相关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企业自愿填报信息共享公开内容、属性范围、更新频次、责任单位、完成时间等。不断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及执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荣誉表彰、政策支持等公共信用信息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动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进出口、水电气、不动产、知识产权、科技研发等融资业务需求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有效全量归集。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机构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在信用产品、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扩大市场信用信息覆盖范围。引导企业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愿注册系统,按照“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完善资质证照、生产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等负责)
3.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步伐。发挥省级节点信用信息“上传下达”枢纽作用,制定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接入规范、数据安全、授权管理等技术标准,同步归集融资成效数据并上报全国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负责)采取物理归集、系统接口调用、数据核验等多种方式将相关信息逐级归集共享至省级节点,并同步汇聚江淮大数据中心。全国集中管理的信息,在国家层面完成“总对总”对接前,各地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归集共享;省级层面集中管理的信息,原则上由省有关单位负责归集共享,在省级层面完成对接前,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先行归集共享;其他信息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共享,2022年6月底前实现数据全量共享至省级节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数据资源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4.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动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以下统称接入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依法依规向接入机构提供基础性和特色性信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对依法公开的信息,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应整合形成标准化信用信息报告,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供接入机构使用。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信息主体授权不得向接入机构提供原始明细数据,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特色性信息服务方式供接入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稳妥引入企业征信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平台建设和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数据资源局等负责)
(二)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
5.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银行等接入机构组建“信用评价互认联盟”,根据地区经济状况和行业特点,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全覆盖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供接入机构参考使用,并同步推送至省级节点,在全省范围内共享。接入机构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后,应实时将企业信贷数据、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等向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和有关单位开放共享。推动建立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模型实验室,鼓励接入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资源,构建信用评价模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数据资源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6.加大信用培育力度。各市按照“有信用、有需求,符合产业政策”原则,建立企业“白名单”机制,动态管理、逐级把关、按需推送。通过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提供信用修复及时提醒、信用政策精准推送、信用产品智能匹配等服务,提升企业合规经营理念。引导银行、信用服务等机构将有信贷需求且暂未获得融资的企业作为信用培育重点对象,提供信息申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咨询服务,增强企业金融承载力。(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7.提升接入机构服务质量。鼓励省级银行机构科学制定首贷、信用贷考核评价指标,合理扩大分支机构授信审批权限,适当简化分支机构评审评议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推出覆盖全省的流程线上化、对接自动化、风控智能化金融产品。促进银行机构与各市政府签订信用融资示范城市共建协议,为平台内企业设立绿色通道,简化授信审批流程。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量化风控模型,实现批量获客、批量担保,扩大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引导规范各保险机构稳妥开展保证保险业务,健全费率调控、风险分担等机制。稳妥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评价验证报告,供金融机构交叉验证。(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8.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完善全省绿色低碳项目库,依托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畅通绿色低碳项目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税融通”“科技贷”“政信贷”等政策类融资产品,推动财政贴息、风险补偿、转贷资金等政策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兑现。推动各市、县依托地方主导产业,构建基于信用信息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深入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强“电力信易贷”“工程信易贷”等特色产品。推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财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促进“政采贷”“电子保函”等业务线上化、智能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9.强化风险监测处置。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搭建全覆盖、多维度、智能化风险监测模块,加强对获得贷款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分析研判潜在风险并及时推送相关机构。推广合肥市“线上赋强公证”模式,建设“网上赋强公证业务平台”。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推动各地依法依规开展恶意逃废债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高院、省司法厅等负责)
(三)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10.规范信息管理使用。推动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追究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信息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信息主体有权免费查询其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上的所有信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和申请信用修复。未经脱敏处理或信息主体明确授权,不得对外提供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鼓励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接入机构运用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隐私计算技术,实现金融数据与信用信息的加密交互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11.加强信息安全保障。督促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严格遵守企业实名认证、数据归集共享等管理规范,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开展接入机构身份鉴别、安全审计等方面信息安全评估,提升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推动接入机构全面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规定,落实内部信息安全管理,遵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信息管理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得用于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以外的活动。严厉打击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名义非法获取、传播、泄露、买卖信息等违法行为。各市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按照标准通过评估后方可接入省级节点,接收全国平台下发数据;接入后违反信息安全等规定的平台,将被取消接入资格。(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资源局牵头,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协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衔接,设立工作专班负责推动相关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机制办公室工作,联络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完善省级节点功能,统筹推进全省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推动皖企服务云平台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对接,组织有融资业务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对接活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推进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平台应用信用信息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作用,及时向省级节点报送信用信息应用情况和融资成效数据。省数据资源局负责保障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传输渠道畅通,发挥江淮大数据中心数据枢纽作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加大宏观调控、指导力度,以信贷政策提升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可得性,开展企业信用贷款投放统计监测。安徽银保监局负责推动金融机构接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并反映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实际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落实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要求。各有关单位加快实现本领域相关信息系统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服务。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统筹建立完善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工作。
13.强化政策支持。省市优化整合现有数据资源,统筹信息化建设资金,对省级节点和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予以合理保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等负责)通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制造业融资贷款贴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款担保费补贴、科技型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负责)充分运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内企业的资金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纳入融资信用服务平台,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再造业务流程,优化审批机制,实现融资政策申报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无缝对接,企业注册时即接入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4.做好宣传引导。举办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现场宣讲会,引导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机构等入驻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现场观摩评估活动,选树推广示范地区、示范银行、示范平台。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银企对接会,总结推广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先进经验、搭建银企沟通对接平台。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协会、地方行业商协会等作用,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15.强化考核评价。将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纳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省营商环境评价评议等范围。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定期通报信用信息归集、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激励政策出台实施、信用贷款融资等情况。完善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评价办法和存贷款稳增长激励政策,提高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指标权重,对贡献突出、成效显着的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存放、企业债券资金托管等方面给予倾斜。研究制定全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评价指标,对年度评价优秀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政策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等负责)
附件: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清单
序号 | 信息种类 | 共享内容 | 共享方式 | 覆盖范围 | 责任单位 | 更新频次 | 完成时间 | |
1 |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 营业执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登记状态、登记机关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经营范围、企业类型、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自、营业期限至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变更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事项、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变更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所属行业类型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行业类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股东及出资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名称、股东类型、出资比例、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1 |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 分支机构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分支机构成立日期、分支机构住所、分支机构登记状态、分支机构登记机关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编号、出质人、出质人证照/证件号码、出质股权数额、质权人、质权人证照/证件号码、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日期、公示日期、状态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企业年报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年度、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是否有对外提供担保信息、从业人数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类型、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列入日期、作出决定机关(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原因、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移出)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
1 |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 抽查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三年抽查不合格次数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 实时 | 已共享 |
2 | 司法信息 | 法院判决信息(已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由、案号、原告姓名/名称、原告身份证号码(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被告姓名/名称、被告身份证号码(如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判决结果、执行法院、所在地、发布日期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共享裁判文书) |
全省 | 省高院 | 实时 | 2022年7月 |
终结本次执行案件信息 | 案号、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法院、立案时间、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日期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 全省 | 省高院 | 实时 | 2022年7月 | ||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 案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执行法院、所在地、立案时间、发布时间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高院 | 实时 | 已共享 | ||
破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破产案件案号、破产类型、企业破产程序受理时间及受理法院、管理人名称/姓名、结案方式及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高院 | 实时 | 2022年7月 | ||
3 | 纳税信息 | 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级年度、纳税信用等级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经企业授权),其中A级纳税人名单信息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税务局 | 年度 | 2022年6月 |
非正常纳税户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非正常纳税户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税务局 | 实时 | 2022年5月 | ||
欠税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是否欠税、欠税金额、税种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税务局 | 实时 | 2022年5月 | ||
纳税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年增值税应纳税金额、近一年增值税实际缴税金额、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金额、近一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税金额、连续正常缴税周期(月)、最近一次正常缴税日期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税务局 | 实时 | 2022年5月 | ||
4 | 住房公积金信息 | 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近一年月均缴存人数、近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周期(月)、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 |
月度 | 2022年8月 |
5 | 社会保险信息 |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一年月均参保人数分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一年月均单位缴费金额分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近一次正常缴费月份 | 省级层面数据核验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月度 | 2022年6月 |
欠缴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当前是否欠缴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 |
月度 | 2022年6月 | ||
6 | 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评价内容、评价结果(或等级)、认定依据、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认定日期、认定结果有效期、当前状态、状态变更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 年度 | 2022年6月 | |
7 | 进出口信息 | 海关注册信息 | 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注册编码(企业注册号)、经营类别、海关注销标志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合肥海关 | 实时 | 2022年8月 |
海关信用等级 | 企业中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注册编码(企业注册号)、信用等级、适用信用等级时间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合肥海关 | 实时 | 已共享 | ||
8 | 商标和专利信息 | 企业商标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标名称、申请号/注册号、申请人中文姓名/名称、申请日期、国际分类、专用期开始日期、专用期结束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
月度 | 2022年5月 |
企业专利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名称、专利类型、申请(专利)号、申请(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权)人地址、申请日期、发明(设计)人、公开(公告)号、公开(公告)日期、法律状态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
月度 | 2022年6月 | ||
9 | 不动产信息 | 企业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 | 权利人名称、权利人证件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用途、坐落、面积、使用期限、登记机构、登记时间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自然资源厅 | 实时 | 2022年6月 |
企业名下房产抵押信息 |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证件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抵押人、抵押登记时间 | 省级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自然资源厅 | 实时 | 2022年6月 | ||
10 | 软件著作权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软件著作权人、软件著作全称、首次发表日期、版本号、软件著作分类、行业分类、登记号、登记日期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全省 | 省委宣传部
(省版权局) |
实时 | 2022年11月 | |
11 | 行政管理信息 | 行政许可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行政许可类别、行政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具体共享字段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状态、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 实时 | 已共享 |
行政奖励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奖励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奖励决定文书号、行政奖励内容、奖励决定日期、有效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 实时 | 2022年6月 | ||
11 | 行政管理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 实时 | 已共享 |
行政强制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强制文书号、行政强制执行理由、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各有关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 实时 | 2022年6月 | ||
12 | 水电气费缴纳信息 | 水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层面
(经企业授权) |
各市 | 各市人民政府 | 月度 | 2022年5月 |
电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电网户号、开户日期、用电类型、地区地方名(省级)、地区地方名(市级)、价值等级、风险等级、近3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6个月月均用电金额、近一年月均用电金额、当前是否欠费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能源局,国网安徽电力有限公司,各市人民政府 | 月度 | 2022年5月 | ||
12 | 水电气费缴纳信息 | 燃气费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燃气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 | 地方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层面
(经企业授权) |
各市 | 各市人民政府 | 月度 | 2022年5月 |
13 | 科技研发信息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研支持信息(实验室建设、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人才认证等)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科技厅
各市人民政府 |
实时 | 2022年3月 | |
14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息、农民住房财产权信息 | 省级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经企业授权) |
全省 | 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 实时 | 2023年6月 |
注: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