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150条(2022版)

政策汇编 (5369) 发布于:2022-05-31 更新于:2022-05-31 来自:滁州市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150条(2022版)》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30日

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150条(2022年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滁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坚持对标省外先进、省内一流,聚力打造“亭满意”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现制定全市优化营商环境150条。

一、企业开办注销领域

1. 实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推行个体工商户“智能审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行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服务专区,提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网上登记、自助打印复印、营业执照自助打印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全面实施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在网上自主申报名称;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自主承诺”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对企业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行经营场所备案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允许采用定式公证格式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建立长三角地区港澳投资企业公证认证互认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 企业线上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可自主选择预约开户银行。银行根据预约需求,按规定为企业开立账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 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可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至20天(自然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8. 在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开展企业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件联动注销登记同步办理,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注销并缴销相关许可证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主动为其注销许可证,无需再次申请办理许可证注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9. 全面实行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对新办纳税人全面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 申请人通过企业开办平台一次身份验证后,在“一窗”领取营业执照、发票等材料时,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办理建筑许可领域

11. 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完善规则标准,优化社会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阶段,规范实施“告知承诺+事中事后差异化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 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在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 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对被确定为重大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实施分段许可分段施工;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和风险防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 实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后,可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城建档案验收材料;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5. 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纳入全市中介服务超市,全面公开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承诺时限和信用评价,实现择优选取、网上竞价、全程监管,推动中介服务“减时、降费、提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 对水、电、气和通信等市政公用接入实行线下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线上全程网办。对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并联办理,深化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取消报装费、开口费、开户费、接入费等相关收费,推广应用“皖事通APP”,提升“一网通办”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数据资源局、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滁州新奥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

17. 在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事项办理中,全面推行“缺席默认”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 精简整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与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自然保护地影响论证等项目前期事项材料,项目单位只需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高效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推动实行签订土地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同步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在竣工验收阶段,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绘,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绘成果审核,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阶段一证”,将各阶段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企业一个阶段只联系一个部门、提交一个审批表单、办理一个审批证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建设单位可依需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分类制定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规则和一次性告知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口受理验收申请,及时组织联合验收,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告知单之外的材料。(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建立完善验收标准,试行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防办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各类评价评估信息统一纳入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在土地转让时一并交付受让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业在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进一步取消、调整没有必要的技术性评价评估环节,对确有必要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评价评估事项清单。探索对限制性条件较小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延后评价。(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深入实行一个阶段、一个报告、集中评审。探索专家网上函审、网络视频会审等远程评审方式,破解“会审难约”问题。严控评审时限,提高项目评审效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区域评估成果文件可作为区域内单体项目报批的申请材料,并及时嵌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市场主体免费调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推进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整合、底图叠合。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作用,优化项目会商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建设条件和评估要求。深化项目用地“标准地”模式,实行“地等项目”。(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0. 持续整合测绘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同一标的物只进行一次测绘,全面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产业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等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产业类项目,推行房产测绘“测算合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1. 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全流程在线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获得电力领域

32. 对符合规划要求的,10kV及以下200米以内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对长度大于200米且小于等于500米的电力接入工程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单位无异议后,工程建设单位即可进场施工。(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公安局。)

33. 不断扩大“零计划停电示范区”建设范围,统筹各类停电需求,实行能转必转、能带不停、先算后停、一停多用。滁州地区城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2.6小时,农网用户平均停电时间不超过6.54小时,或年均同比压缩12%以上。(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34. 将供电企业用电报装系统与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等系统融汇贯通,将重点项目信息纳入用电报装系统储备库动态管理,适度超前实施配套工程,从“项目等电”转为“电等项目”。供电企业可直接通过用电报装系统线上提交审批申请,各相关部门线上并联审批,线上自动反馈结果,实现“一口受理、一网通办、并联审批、链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公安局、市供电公司。)

35. 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实现用户红线外电力接入“零投资”。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厘清政企权责界面。建立合理的接入工程成本分摊机制;供电企业将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关键协同环节纳入业扩流程,强化过程管控,提升接电速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36. 开展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违法行为综合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督促指导供电主体规范收费行为,确保电价政策和优惠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电公司。)

四、不动产登记领域

37. 进一步推进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与核验,实现共享信息嵌入式集成应用。自然资源部门内部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等信息通过内部共享方式获取,不再另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法院等市直有关单位。)

38. 推进不动产登记和交易、办税一体化服务,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办结。推进水、电、气、通信纳入不动产联动过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办公室、市自来水公司、滁州新奥燃气公司等有关单位。)

39. 推进司法查询、法院查控、抵押登记、预告登记、转移登记等服务事项通过线上向公证机构、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延伸。(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税务局、滁州银保监分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40. 加强不动产电子证照在抵押贷款、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等领域的应用。实现通过电子地图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41. 推动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同步办理,推广“交房即办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42. 推进全业务类型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实现个人自行成交、夫妻间房屋转移等业务全程网办。推动个人与企业间存量房屋买卖,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转移登记全程网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43. 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企业之间交易不动产的,承受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积极推进个人存量房交易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4. 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查验、申请程序。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材料查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需到场,无需提交第二顺序继承人材料。登记申请人应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因承诺不实,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法院。)

45. 依法稳妥、积极高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法院、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46. 对工业类项目,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7. 积极探索开展居住权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法院等。)

五、纳税服务领域

48. 推动高频业务容缺受理,精准推送税费政策,研究相关税收优惠办理事项,持续扩大涉税资料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范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9. 推行“在线导办”服务,在“安徽税务”微信小程序上推广应用线上辅办功能,提供预约、实时等方式加强办件互动,为企业群众提供“一对一”税费政策咨询辅导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0. 推行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打通电子税务局和“金三”系统接口,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后,对存在多缴税款的,实现电子税务局自动提示,启动退税流程自动填报退税申请表。纳税人无需提请退税,也不需要填报任何资料。(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1. 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范围,对纳税人申请的500元以下小额退税,受理即办。(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跨境贸易领域

52. 提高滁州海关出口提前申报比例,提前向企业宣传申报政策,企业可在货物运抵前选择申报,货物运抵后如无查验,立即放行。加大自报自缴推广,引导企业自行申报税费、自行办理相关税费缴纳手续,实现出口提前申报达85%,涉税报关单自报自缴达95%以上。(责任单位:滁州海关。)

53. 推广两步申报、无纸化申报等便利措施,实现进口整体通关时间优于关区平均水平。企业在进口货物申报时不必一次性填报完整,可申报时内分步填报完整;除必须纸质递交的单证外,可选择上传随附单证进行无纸化申报,实现报关单无纸化申报率100%。(责任单位:滁州海关。)

54. 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纳入监管企业不少于2家,实现企业间保税料件及设备自由流转。(责任单位:滁州海关。)

55. 推进大唐滁州电厂专用码头2000吨级泊位项目建设,年底前完成码头主体工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破产领域

56. 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作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构建企业破产联动制度及工作体系,针对破产过程中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税费清缴、企业注销、财产处置、打击逃废债等问题,研究出台有关工作细则,高效协同解决。(责任单位:市法院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滁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7. 整合“大数据”资源,联合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将企业挽救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结合,与区域招商引资有序衔接,推动资源优化重组。加强庭外重组和司法重整程序有序衔接,提高重整成功率。健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法院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人行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支持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加强规范管理,制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探索实行以推荐方式提名管理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破产管理人的素质。(责任单位:市法院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9. 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法院、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0. 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法院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行、滁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1.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按照国务院部署,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责任单位:市法院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管局、市税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法院牵头,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3. 加大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深化网上立案、司法公开、债权申报、在线会议、网络拍卖等服务,切实降低费用成本。进一步加强破产案件审限管控,实施繁简分流,压缩审理周期。加大多年未结破产案件的清结力度。(责任单位:市法院。)

八、获得信贷领域

64. 健全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考核机制,完善金融机构评价办法,努力实现贷款增速和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增量的“两增”目标。(责任单位: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65. 依托滁州市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功能,推进“科创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精特新”等不同行业线上专项银企对接专项活动,实现企业线上“远程申贷办贷”。(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6. 依托滁州市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贷前生成企业“360”信用报告,帮助金融机构快速进行审贷决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7. 建立“银行抢单授信、企业比对择优”模式,有效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8. 组建市县两级融资服务团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企业、园区开展政策、融资等专项对接服务。在全市开展市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宣传培训活动,切实提升金融政策知晓率、融资平台使用率和融资获得授信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市融资担保集团,滁州经开区、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9. 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金融产品实时发布、金融产品一键申请、银企融资智能匹配、金融产品个性定性、金融政策指尖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实时查询、产品及进展情况实时统计等功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数据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0. 2022年再贷款额度不低于10亿元,再贴现额度不低于30亿元,引导金融机构使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资金,突出支持滁州市八大产业链企业、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力争2022年新增小微企业贷款250亿元,其中普惠小微新增90亿元,确保完成“两增”。(责任单位: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

71. 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2. 发布科创型企业“白名单”,鼓励银行机构投早、投小,提升科创型企业首贷比。支持银行机构单独建立考核办法,独立核算和考核科技金融业务,适当提高客户结构、信贷占比、融资覆盖率等指标权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

73. 常态化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产业链和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支持产业链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市人行。)

74. 支持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需求,继续安排资金开展小微企业续贷过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顺利续贷。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年审制贷款等,着力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5. 加强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强化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6. 根据省财政厅统一部署,依托“徽采云”平台,推动银行机构与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规范开展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线上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

77. 引导银行机构依据供应链和行业企业特性提供融资顾问服务,制定“一链一策”金融服务方案,设立绿色审批通道。鼓励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电商客户发放流动性资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人行。)

78. 引导各担保机构优化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机制,探索质权转股权、反向许可等方式,通过定向推荐、对接协商、拍卖等形式,提高质押物处置效率。(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79. 对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正常担保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责任单位: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九、保护中小投资者领域

80. 推进产权纠纷多元化解,鼓励和引导商事主体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协会调解中心、仲裁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工商联、市仲裁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1. 指导驻滁证券机构加大普法活动宣传,推动投资者形成理性投资理念。(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2. 妥善处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适时解读相关典型案例,稳定中小投资者市场预期、增强企业信心。(责任单位:市法院。)

十、执行合同领域

83. 加强对企业诉讼费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对于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且符合救助条件的企业,推行减交、缓交诉讼费等举措。通过诉讼费用全流程网上管控系统及时完成诉讼费退费。(责任单位:市法院。)

84. 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上线繁简分流智能识别、分案系统,推进产权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加大执行强制措施力度,增强执行威慑力,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守信激励、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机制,提升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常态化开展“6·18”“11·11”网络司法拍卖,不断提升合同执行效率、效果,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法定审限内结案率达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法院。)

85. 探索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线上线下解纷平台。(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工商联、市仲裁委。)

86. 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依法、平等、全面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对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及时启动再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87.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升合同自动履行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十一、劳动力市场监管领域

88. 深入推进就业人才招聘年度专场计划,常态化开展“2+N”招聘活动96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89. 深入实施基层成长计划、青年见习计划和“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0.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免除失业保险费申报确认程序,公示通过后直接返还企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1. 用好长三角都市圈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政策、招聘信息、岗位信息、重大活动信息等信息互通共享。(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2. 建设1-2个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重点培育20家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返乡农民工返乡创业企业。深化校企合作,省内院校毕业生留滁就业比例逐年提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3. 加强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与南京市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4. 全面推行职称评审信息化,实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等“一网通办”。建立跨区域职称互认工作机制,对从外省及中直单位来滁工作及军队转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职称,按照职称管理权限予以确认。(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95. 推进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减免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

96. 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清理结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97. 推广应用“徽采云”平台,实现全市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报、任务书下达、招标采购、合同备案等环节“一网通办”和全链条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98. 除商城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批量采购外,要在安徽省政府采购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内容,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99. 在取消投标保证金、服务类项目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全面推广使用担保保函、保险保函代替现金缴纳履约保证金。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指导预算单位建立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退台账,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履约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财政局。)

100.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资金实行预付款制度,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鼓励采购人对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101. 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

102. 针对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管局,市直有关单位。)

十三、获得用水用气领域

103. 进一步压缩通水时限,从受理用户申请到装表时间压缩至不超过3天,其中涉及外线工程的,通过供水企业提前介入服务,完成现场勘察、施工设计及管线施工,达到通水条件。推进工商业企业用水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

104. 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气时间压减为3天(不包含外线工程规划及施工许可等行政审批、用户内部工程施工及气密性试验、用户原因等时长)。(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滁州新奥燃气公司。)

105. 将用水用气报装环节由用水用气报审、现场踏勘、接入挂表3个环节精简为申请受理、接入挂表2个环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滁州新奥燃气公司。)

106. 取消与用水用气报装无直接联系的材料,用户提供1份申请表即可办理用水用气报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滁州新奥燃气公司。)

107. 推动水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办理,实行“一窗受理、联合审批、限时办结”。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开挖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长度在200米及以内的水、气接入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时办结;大于200米且小于等于500米的实行备案制,2个工作日内办结;大于500米的实行并联审批制,2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水供气企业为报装企业全程代办外线接入工程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备案、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免收相关费用,与供水供气管线施工环节并联办理,同步操作,提高接入效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自来水公司、滁州新奥燃气公司等市直有关部门。)

108. 供水供气企业施工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绿化迁移管养等相关费用,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规定承担或减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重点工程建管处、市财政局。)

十四、招标投标领域

109. 完善《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推进电子招投标系统与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信息共享,指导项目单位应用滁州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得分。(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各项目单位。)

110. 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提前30日(自然日)发布招标计划,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各项目单位。)

111. 利用安徽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常态化开展省内远程异地评标。签订长三角一体化合作协议,与长三角城市开展远程异地评标,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公管局。)

112. 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将涉及市场主体活动的工程招投标政策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等全部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清理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责任单位:市公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113. 落实招标人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严禁随意改变招标程序,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设置超出项目实际需要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质、业绩、奖项等高门槛,不得违规提出所有制性质、使用特定业绩等要求,不得简单套用特定产品评标标准、技术参数,排斥、差别对待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加强对中标人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按照合同约定兑现投标承诺。规范招投标投诉处理,开发在线投诉功能,网上受理投诉。完善招投标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披露、惩戒制度。(责任单位:市公管局。)

十五、政务服务领域

114. 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拓展“一件事”专区建设,围绕法人全生命周期,做精做优企业设立登记、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许可、企业证照联合注销等涉企“一件事”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建设;围绕自然人全生命周期,做精做优出生、入学、医疗、就业、住房、婚育、退休等个人“一件事”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5. 推行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要素集成、全流程再造、全省域联通的“一屏通办”模式,上线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等10个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6. 加快升级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滁州市子平台,建成数据中台、智慧中台、业务中台、数字孪生等基础共性支撑平台。(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

117. 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工作机制,制定容缺受理事项及申请材料清单。(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司法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8. 打造涉企政策“一网清”,梳理、整合惠企政策推送至“惠企直达”等相关平台,优化一站式网上检索、匹配、申报、兑现服务功能,推广免申即享办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企业服务中心、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9. 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应用,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对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对前端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20. 以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为第一评价标准,深入推广政务服务“好差评”,确保政务服务事项企业和群众均可自主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形成评价、回访、处理、整改、反馈闭环机制。(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十六、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

121. 推行“窗口融合”便利机制,推进企业变更登记与商标变更申请“同步受理,一窗通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2. 拓展现有知识产权专员队伍,增加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3. 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4. 依托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安徽分中心平台,指导相关企业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5. 推进中国(安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滁州分中心建设,实现维权援助工作站滁州市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6. 在全市八大新兴产业主要技术领域培育一批技术价值高、市场前景好、行业竞争力强的高价值专利。推广《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建立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推动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八大产业链“链长”办公室。)

127. 落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

128. 加快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孵化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护、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助力中小型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29. 推进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新申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0.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技术调查官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鉴定能力建设试点;健全完善滁州市知识产权专家(技术调查官)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七、市场监管领域

131. 建立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工作机制,进一步畅通市场退出通道。(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数据资源局、市税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32. 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双随机抽查移动端应用范围和场景,推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互联网+监管”清单对接匹配。建立“双随机+网格化”监管机制,建立问题发现、当场处置、后续跟进的监管闭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3. 实施柔性监管,优化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和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八大产业链“链长”办公室。)

134. 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联动工作机制,推动信用修复工作规范化、协同化,实行信用修复标准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直有关单位。)

135. 推广省市场监管局“一业一查”模式,探索制定行业统一检查单、统一检查对象名录库和统一综合监管合规手册,规范检查内容和方式,减少随意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6. 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改革,对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检查事项实行一次性联合检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7. 推进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争年度分类监管任务占比率高于4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

138. 推进企业年报公示工作,分类分时分阶段推进,力争年度企业年报公示率高于90%,位列全省前列。(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9. 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力争年度部门联查占比率达30%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

十八、包容普惠创新领域

140. 制定《滁州市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1. 加强专业化“双创”载体建设,力争新增1家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42.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进一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含雷击风险)及环境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落户在已实施区域评估区域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实行单独项目评估,或者依法依规简化相关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以上开发区。)

143. 加快实施“轨道上的滁州”,力争“十四五”期末,全市铁路运营里程达651公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44. 认真对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认定标准,高质量建立培育库。新增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145. 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6.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47. 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一口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48. 落实《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消费置换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加强煤炭消费源头控制,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49. 探索建立体现滁州特色的绿岛(工业“绿岛”、农业“绿岛”、服务业“绿岛”)及项目库、以专业化治污促企业达标排放,有效降低治污成本。拟制出台第三方环保服务规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150.实施高速公路网化工程,提前实现高速“县城通”。加快形成“五纵四横”高速公路网,强化对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支撑,重点强化滁州与合肥都市圈南京都市圈的融合发展,加快与上海、杭州、武汉等区域中心城市的交通联系,全面融入长三角。(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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