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申报通知 (5880) 发布于:2022-05-25 更新于:2022-05-25 来自: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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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2]4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助力稳市场主体促进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 16 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皖政办明电[2022] 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 112号)要求,现就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延续实施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二、允许特困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企业,可申请缓缴单位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二季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缓缴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4月份已缴费的企业可顺延1个月享受政策,也可以申请退回。以单位名义参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企业享受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1年度已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有困难未,及时缴纳的,可在2022年底前缴纳,缴纳2022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和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三、加大稳岗返还工作力度。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 ( 参加失业保险30人及以下放宽至20%),且申请、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的,可按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一定比例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其中,大型企业返还比例为30%,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返还比例提高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稳岗返还资金“免报直发”,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户或法人账户。确保新一轮稳岗返还政策文件下发后的1个月内启动发放工作,5月底前有实际发放。

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足。

五、鼓励企业培训留工。2022 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符合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用人 单位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另行组织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

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 1000元、中级(四级) 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向失业保险金申领地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全额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2022 年12月31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业保险12个月及以上。每人每自然年度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不超过3次。

六、支持企业培训稳岗。根据疫情防控要求暂停线下培训期间,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利用国家推荐的或经属地人社部门同意的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统筹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培训课时计入总课时,待线下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兑付培训补贴。

七、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3000 元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按照700元/人.月标准给予输出员工企业补贴,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八、鼓励创业创新增加就业。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10000元,其他群体5000元。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5年12 月31日。对人社部门近2年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中的创业主体按照20元/m2.月标准给予3个月房租补贴,每户创业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与创业载体给予的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不重复享受。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九、加大就业援助实施力度。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失业人员、失地失林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长期失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帮扶范围,实施就业援助。

各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防疫需要,紧急开发一批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协助开展核酸检测采样秩序维护、重点人员排查、防控物资发放、交通道值守、环境保洁消杀等疫情防控工作。上岗人员应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条件,优先安置有疫情防控经验、责任心强的人员上岗。临时性疫情防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补贴标准不低于本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强化就业见习政策保障。鼓励各类企业积极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及时兑付就业见习补贴资金。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子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在2022年12月31日前,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因疫情影响缺勤的,视作正常出勤。

十一、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失业补助金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补助标准和停发情形仍按原办法执行。对符合本通知申领条件、前期审核未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申请,应及时审核发放。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对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补助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下岗失业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0元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十二、拓展企业信贷支持范围。进一步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和初创市场主体给予倾斜。扩大重点群体贷款融资担保基金,加快实施大学生“创业创新贷”、重点群体“合伙贷”及小微企业“贴息贷”“信易贷”,创新开展“稳岗贷”,对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免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着力缓解企业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贵”等突出问题。

十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一是健全人社服务专员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企业用工保障服务专项行动,进一步做实做细企业用工保障服务工作,全面提升人社服务企业水平。二是健全智慧就业平台服务机制。依托“社区三公里就业圈”等平台,开展扩容增量、功能增值、兜底就业三大任务,促进居民就近就业,实现企.业就近用工。三是健全就业失业风险应对处置机制。加强就业失业监测,建立重点领域舆情分析、信访跟踪、裁员报告联动的风险捕捉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确保本地区就业领域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四是健全劳动关系调解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强化人文关怀,对劳动争议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劳资矛盾,按照协商调解优先原则,及时妥善化解争议纠纷。

上述三、四、五、六、九项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继续抓好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各项就业创业长期政策落实,及时梳理调整就业政策清单并公开发布。要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进一步推进流程再造,推动各类政策快速兑现到位,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22年5月11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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