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优先支持政策(36条)
1. 大力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引才育才聚才,鼓励各地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单项冠军企业技术研发负责人、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蓝领工人列为高层次人才,在租赁住房保障、购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贷款、经营贷款、岗位补贴等方面配套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稳岗扩就业政策,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高校及技工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按月向定向培养生发放在校学习补助,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2〕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通用航空产业发展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按规定享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通用航空企业申请技工大省专项扶持资金。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将通用航空企业高级管理、运营、管制、机务、航务等列为急需紧缺或特殊人才,按照相应政策,在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予以支持。(皖政办〔2022〕1号,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探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资产抵押+信用+人才”组合模式。(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牵头,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作论文要求。相关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皖政办秘〔2022〕13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 支持农业企业人才培养,可采取政府采购服务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推进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推进产教、产才融合,探索建立涉农高职院校与行业内领先企业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合资、合作、投资入股等“合伙人”形式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支持通过设置贡献股的方式实现引进人才享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权益。(皖农发〔2022〕1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6. 对引进急需紧缺高端人才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来皖工作的产业高端人员及其团队,支持解决岗位设置、职务职称、科研立项、经费保障、薪酬待遇等事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培养的在站博士后,按规定给予补助。(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牵头负责)
7. 在皖缴纳个税的重点产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各地可按规定发放岗位补贴。(皖发〔2022〕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8. 支持高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在绩效工资中单列,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皖政〔202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对全时全职承担国家及省重大战略任务的学科带头人,实行“一项一策”、清单式管理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在项目经费中单独核定,纳入绩效工资总额,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对高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经费,其中用于奖励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皖政〔2022〕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支持各地政府在高教园区等高校相对集中区域建设人才公寓,优先保障高峰学科重点人才。面向高层次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建立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制度。(皖政〔2022〕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实行顶尖人才顶级支持,对世界一流、重点行业急需、掌握“卡脖子”技术或填补我省学科空白的战略科学家和关键团队,在薪酬待遇、家属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一事一议”“一人一策”量身打造特殊扶持政策。(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12. 根据引才数量、质量和使用成效给予符合条件的引才单位或平台资助奖补,资金可按规定奖励相关贡献人。鼓励采用市场化评价人才方式,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按其薪酬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贴。(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负责)
13. 给予引才用才成效显著的企业省级人才计划配额,用于自主培育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14. 向符合条件的本科院校、高职高专、科研院所等下放岗位设置、岗位聘任、职称评审、考核评价、收入分配、科研经费管理等自主权,允许其自主招聘引进人才。(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
15. 对高校院所符合政策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可打破地域、户籍、身份、人事关系等刚性制约,采用“双聘制”、实现“双占位”(编制社保在高校院所、创新创业在企业)。(皖发〔2021〕2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政府负责)
16. 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或由高校、科研院所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设置创新型岗位开展创业创新活动。其中,离岗创办企业人员3年内保留与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期满后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7.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8. 对新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200万元资助,对3年内达到一定标准创业成功的留学归国人员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9. 返乡创业人员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照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皖政办〔2021〕6号,各市政府负责)
20. 返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新生产设备,由县(市、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设备补助。返乡创业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厂房的,由县(市、区)级政府给予一定的厂房补助。(皖政办〔2021〕6号,各市政府负责)
21. 加大金融人才和团队培育,每年遴选10人左右的金融创新创业领军人才、5个左右的省“115”金融产业创新团队,给予每人、每个团队50万元资助和生活补贴。(皖政办〔2021〕10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22. 支持创业团队落地发展,对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创业创新团队落地中国声谷并实际运营的,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房租补贴。(皖政办秘〔2021〕71号,合肥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3. 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对中国声谷入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且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者,前3年按在本地实缴个人所得税部分等额奖补,之后2年减半补贴。(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办负责)
24. 开展人工智能和软件领域创新人才实训培养,对省内学校和中国声谷企业合作建设初创人工智能实训室和软件开发实训室并验收合格的,按照年度实际完成实训人员数量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负责)
25. 支持实施新阶段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加大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优先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老区创新创业。优先布局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在科技特派员制度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市、安庆市政府,省科技厅牵头)
26. 组织打造服务专员队伍,每年面向1万名专业技术人才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省市合力开展工业互联网素质提升培训。(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7. 加快引进一批“高、精、尖”工业互联网技术人才和科研团队来我省创新创业,将工业互联网高层次人才纳入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计划,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在工业互联网相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予以褒扬、激励。(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8. 支持高新区面向全球招才引智。支持园区内骨干企业等与高等学校共建共管现代产业学院,培养高端人才。在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高端人才,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可放宽至65岁。(皖政秘〔20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9. 高新区内企业邀请的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多年多次的相应签证;在园区内企业工作的外国人才,可按规定申办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国内重点高等学校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提供办理居留许可便利。(皖政秘〔20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30. 加大对5G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省按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国拨经费3%-5%比例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可达60万元,每个单位奖励额最高可达4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1. 每年优选一批在5G相关领域开展技术攻关和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创业团队,每个团队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32. 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对应补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3. 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经费资助,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税前列支。(皖政办〔2020〕4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 鼓励企业引进发达国家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各地可给予一定资助。(皖政办〔2020〕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35. 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150万元,符合规定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省财政承担奖励资金的30%。对引进我省急需紧缺的具有国外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青年人才,每人一次性给予30万元生活补贴。对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超过50万元、纳税10万元以上者,以用人单位实付薪酬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生活补贴,每人最高可达5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36. 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机制。人事档案在用人单位管理的,由用人单位初审上报;人事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托管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初审上报。各级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开展职称评审时,实行单独分组,单独评审。中级以下职称不作论文要求,高级职称可用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程或试验示范方案等形式替代论文要求。为从国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皖政办〔2019〕1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