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助企纾困政策清单(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政策汇编 (5601) 发布于:2022-05-24 更新于:2022-05-24 来自: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项目申报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51条)

1. 按照“创新型中小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省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长路径,每年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2000家,遴选省专精特新企业500家,对省培育认定的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8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鼓励各地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奖补。对迁入安徽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2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充分发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科大硅谷”、“中国声谷”等创新平台带动和转化作用,鼓励专精特新企业建立企业技术(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出台配套政策。(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研发高附加值新产品,落实“三首一保”政策,加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示范应用和政府采购力度。列入《安徽省三首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皖政办〔2022〕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等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建立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打通原料供给、设计开发、生产营销、售后维护等环节,建立产供销一体化运营新模式。落实省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政策,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引导专精特新企业用户上云上平台,每年新增“皖企登云”企业6000家。对帮助我省中小企业具体实施上云上平台等项目的服务商,按照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和质量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内外网改造升级,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和平台服务商开展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100万元。(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四化”改造全覆盖,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使用轻量化的数字产品或服务,每年培育技术改造示范线100条,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8000台左右,打造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200个左右,并按省相关政策给予奖补。加快构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四位一体”绿色制造体系,加强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对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制造名单企业实施的绿色化改造项目予以重点支持。(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和安徽工业精品培育行动计划,每年培育“三品”示范企业100户以上、安徽工业精品100个以上、省级新产品500个以上。举办专精特新企业与龙头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构建“头部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生态圈。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世界制造业大会等各类专业性展会,组织举办“皖美制造 畅行全球”展会活动,对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广交会等境内外展会给予倾斜支持。引导企业参加“精品安徽 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省、市财政分别按50%、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省“1+16+X”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体系,每年开展各类服务活动1000场以上,服务企业10000家以上,对国家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0万元奖补。加快“皖企服务云”功能迭代,遴选优质服务资源入驻,完善政策直达、诉求办理、线上融资、企业信用等功能,打造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专精特新企业管理咨询与诊断活动。鼓励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质量认证、法律维权等服务。(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 组织专精特新企业参加资本市场和工业互联网等专项培训。实施“新徽商培训工程”,加大新生代等企业家培养力度,开展专精特新企业高管订单式培训。鼓励各地组织专精特新企业领军人才赴发达国家学习。弘扬企业家精神,落实徽商服务卡、江淮优才卡等礼遇服务事项,形成爱护企业、爱护企业家的浓厚氛围。(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皖发〔2022〕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牵头负责)

11. 在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中建立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多元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单个项目省财政资助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承担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计划项目,研发投入自筹部分不低于项目研发总投入60%的,省、市(县)支持比例最高为总投入的40%。(皖发〔2022〕9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12. 对不同规模企业研发费用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规定比例的,各地可给予一定奖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各地可根据销售、成本、利润等因素对入库企业给予培育奖励。(皖发〔2022〕9号,各市政府负责)

13. 对新认定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等部委级创新平台,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经费奖补。对已立项建设的部委级创新平台,验收通过或周期评估获得良好等次以上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经费奖补。每年评估认定50个左右厅级重点创新平台。(皖政〔2022〕1号,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创办企业、改善企业、扩大企业、网络创业和创业(模拟)实训等培训,分别给予60—1300元创业培训补贴,提升创业能力。(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5. 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省级大学生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120万元支持。(皖政办〔2021〕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16. 针对市场急需、消费需求大的新技术产品,在相关国家标准出台前,支持先由社会团体制定发布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自我声明公开,加快新技术产品进入市场,并加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跟踪服务,提升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水平。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扩大“三同”适用范围至一般消费品、工业品领域。(皖政办秘〔2021〕75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公开揭榜挂帅新机制,选择有实力企业围绕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点方向,实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攻关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经认定的设备购置、委托开发试制投资和研发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8. 支持企业开展数据创新,对基于数据采集、处理、训练、工具开发及购买等形成的数据创新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9. 支持企业研发产品产业化,对企业人工智能类及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研发产品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0. 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对进入国家目录的创新产品和省级目录的创新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负责)

21. 支持初创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应用中国声谷公共技术平台开发创新产品,择优给予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类新产品一次性50万元奖励。(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22. 支持中国声谷举办国际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品创新大赛,对获得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入园发展项目分别给予50万、25万、10万元奖励,并按每次大赛活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皖政办秘〔2021〕71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肥市政府负责)

23. 鼓励龙头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低碳零碳等领域,牵头组建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创新联盟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省重大绿色低碳领域攻坚计划和科技计划专项,开展规模化储能、氢能、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封存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4.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立绿色技术创新项目孵化器,鼓励发展一批市场化、专业化的绿色技术创新“经纪人”。(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5. 完善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推行绿色保险。加强长三角区域绿色技术创新合作,依托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皖政办秘〔2021〕74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各市政府负责)

26. 支持老区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共建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推动创建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加快氢能和燃料电池、先进高分子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一批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皖政办秘〔2021〕78号,六安、安庆市政府,省科技厅牵头)

27. 鼓励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改造,省级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500万元。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改项目3年期以上贷款,省级按照同期银行基准利率4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最高5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8. 支持企业对照国家数字化转型新型能力体系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等级在3A、4A、5A级的企业,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29. 支持以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工业PON(无源光网络)、5G等技术,以及新型工业智能网关、智能边缘计算设备等改造升级企业网络。每年支持一批网络改造应用良好的企业,省级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0. 建设标识解析体系。对省内建成的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省级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300万元。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推动标识解析系统与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APP等融合发展。(皖政办秘〔2021〕8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

31.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32.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分工负责)

33.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分工负责)

 

34. 统筹制造强省建设资金,对经评定的“三首”产品省内研制和省内示范应用企业,省财政分别按档次给予一次性奖补,合计最高500万元。其中,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其单价(或货值)的15%给予奖补;单价(或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1000万元(含)以内价值的15%加上超出1000万元价值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皖政秘〔2020〕5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安徽银保监局等配合)

35. 在首台套产品投标时,招标单位不得提出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产品,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对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首台套投标的行为,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皖政秘〔2020〕5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支持企业加大对5G相关产品的研发力度,对关键设备购置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其关键设备购置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7. 支持软件企业围绕云VR/AR、车联网、智能制造、智慧能源、无线医疗、无线家庭娱乐、联网无人机、社交网络、个人AI辅助、智慧城市等场景应用,开发5G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服务平台软件等,并根据用户总量、市场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优选一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鼓励软件企业聚焦5G需求,面向5G不同垂直行业的应用场景,研发适应该领域的软硬一体终端产品;按照产品首年度销售收入规模、技术创新水平等,每年优选一批产品,按照产品研发投资总额的20%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5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8. 支持相关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5G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开放实验室和通信实验外场等基地。对基地关键研发、生产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39.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搭建5G核心器件技术开发平台、中试验证平台、产品分析测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基地和园区联合优势企业、科研院所、基础电信企业等,瞄准国内一流水平建设5G产品认证、应用测试、网络性能监测、产业监测分析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上述平台按照关键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0万元。(皖政〔2020〕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40.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剂、生物基复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创新型增效利用等领域,支持相关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联合实施研发产业化创新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对研发及关键设备投入按照10%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纳入“三重一创”建设“一事一议”支持范畴。(皖政办〔2020〕2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1.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42. 鼓励各地创新投入方式,运用补助、贴息、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线上经济发展。(皖政办秘〔202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3. 对新建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其中50%用于成果奖励,50%用于人才培养引进。(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4. 根据“一室一中心”运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省财政采取稳定运行支持和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支持省实验室稳定运行经费每家300万元、省技术创新中心每家100万元,结合绩效考核或评估情况,再予以每家不同档次的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45. 优先支持“一室一中心”申报国家科技专项计划,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给予绩效奖补。(皖政秘〔2019〕137号,省科技厅负责)

46. 对获得“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安徽赛区一、二、三等奖项目,每个项目分别奖补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47.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采取“创新券”等方式,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委托研发、工业设计、财务代账、企业诊断、路演展示、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8.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对新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三年内发生的房租、水电等费用,各地最高可给予100%补贴。(皖政办〔2019〕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50. 鼓励各市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一定比例资金补助。省级财政资金按照上年度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额度和增长幅度予以支持,用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1. 对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省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皖政办〔2019〕18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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