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27号),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原则,现就相关政策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支持事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1.申报条件。
(1)新认定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或“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
(2)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基地建设。
2.申报材料。
(1)省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或“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3.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
1.申报条件。
(1)中药提取物、配方颗粒、中成药等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项目;
(2)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项目实施;
(3)与第八条“支持中药新药研发”不重复支持。
2.申报材料。
(1)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产品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3.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中药材加工“共享车间”建设
1.申报条件。
(1)中药材加工“共享车间”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按照GMP标准建设);
(2)与不少于2家企业(无控股关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3)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共享车间”建设(不含土地价款)。
2.申报材料。
(1)“共享车间”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
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共享车间”运营方式,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3.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四)支持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
1.申报条件。
(1)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项目;
(2)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中心建设(不含土地价款)。
2.申报材料。
(1)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资质和能力,平台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心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服务范围、运营团队,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3.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合肥区域性中药研发基地建设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六)支持中医药研究院建设
1.申报条件。华佗中医药研究院、新安医学研究院和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建设运营单位。
2.申报材料。
(1)研究院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院的组织架构、重点科研领域、人才团队情况等);
(2)研究院建设运营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科研开展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
3.支持方式。第一年仅授牌,不奖补。后续根据运营绩效评定结果,第二年最高奖补400万元,第三年最高奖补300万元,第四年最高奖补200万元。对运营绩效评定为优秀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补;对运营绩效评定为良好的,按最高金额的80%给予奖补。省、市各按50%分担。
(七)支持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1)在本省建设运营的具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功能(具备一项或多项)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3)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须承诺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建成运营,并承担公共服务功能;
(4)项目单位应具备运营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技术、人才、运营管理经验等。
2.申报材料。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资质和能力,平台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服务能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平台的组织架构、服务范围、服务人员,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支持方式。对经评定的中药产业公共服务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2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50%,项目建成运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八)支持中药新药研发
1.申报条件。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本省研制单位完成临床试验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项目。
2.申报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新药适应症范围、市场分析、研发费用估算、计划安排及目前进展情况等);
(2)《药品注册申请表》;
(3)《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或按规定完成临床试验信息登记(对于豁免临床试验的中药新药不需要提供);
(5)项目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涉及古代经典名方的,请提供相应来源说明;
(7)在省内转化生产或在省内转化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承
诺书(如后续不在省内转化生产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到外省的,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3.支持方式。按照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九)支持中药新药生产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二、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由省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三)组织评审
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安排
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经省发展改革委集体研究。
(五)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六)资金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
三、管理监督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资金奖补。
(1)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2)近三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单位;
(3)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和项目。
(二)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现场核查初审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责任。
(三)相关事项涉及的咨询、会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开展对应企业及项目的涉企系统比对核准及项目资金的稽查核查、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完善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加强项目审核,避免重复、低(无)效支持。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省级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审核把
关不严、项目出现问题较多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根据需要适时修订,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贴息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贴息项目汇总表
3.贴息项目银行确认表
4.贴息项目申请报告
5.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