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政策汇编 (8193) 发布于:2022-05-20 更新于:2022-05-20 来自:庐江县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县属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

为规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21〕30号),制定本细则。

庐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9日

2021年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21〕30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后装订成册,报送县住建局,联系人:潘志华,联系电话:0551-87313296。县住建局按照《庐江县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联合审核机制》的规定,组织审核、资金兑现等。

三、申报时间

相关单位于2022年6月10日前完成2021年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奖补项目申报工作。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申报奖补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21〕30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申报基本材料:一是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1);二是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三是填写并提供《“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详见附件2);四是提供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须提供材料

政策第1条: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提供的材料。

1.经县住建局和县统计局签章确认国家规定的2021年统计报表和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到账明细一览表,当年建筑业平均增幅证明。

2.县税务部门确认的当年在本县的纳税证明以及纳税申报表等。

政策第2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的材料。

1.当年度县外(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到账明细一览表、合同、收入进账等证明材料(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2.县税务部门确认的当年在本县的纳税证明以及纳税申报表。

3.具有甲级资质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4.同一企业存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多种资质的情况下,在申报资料中无法区分总承包还是专业承包承揽县外工程中年主营业务收入到账资金,当县外年主营业务收入到账资金达到同等奖励标准要求时,一律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最低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第3条:支持企业资质升级提供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升级后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2.资质批准文件、住建厅或住建部行政审批公告。

3.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奖励的建筑业企业承诺书:从获得奖励时间开始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出庐江县(详见附件3)。

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提供的材料。

奖项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政策第5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提供的材料。

1.资质批准文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当年注册地变更信息资料和县市监局的变更信息证明等。

3.变更到我县后的新版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企业承诺书:从获得奖励时间开始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迁出庐江县(详见附件3)。

(二)提高本地化服务水平须提供材料

政策第2条: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选择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2021年度)(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房地产企业承诺书:原则上不得变更施工许可证上施工单位,如确需变更的,需变更成注册地在本县施工单位。(详见附件4)。

政策第3条: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的材料。

1.备案批复文件;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环评验收报告、用地批复、符合布点规划批复(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装配式建筑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图审报告、承建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体完工照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50%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政策第4条: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采购使用县内建筑材料、构配件与设备提供的材料。

1.《庐江县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使用目录》(由县经信局和公管中心联合发布)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具体证明材料。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须提供材料

1.标准正式文本(原件),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2.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工法、通过该技术中心认定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法定主管部门核准的授权专利证书或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五、附则

(一)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具体建筑业企业须经县住建局负责认定。

(二)本政策与县财政其它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申报享受(或获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五)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庐江县建筑业企业扶持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涉金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3.承诺书(模板一)

4.承诺书(模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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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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