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管理,鼓励和引导广大科技人员到基层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财政资金支持,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为支持科技特派员(团)开展技术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和建设利益共同体等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三条 项目纳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采取公开竞争、“揭榜挂帅”等方式立项支持。公开竞争类项目主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装备“四新”成果研发转化示范推广。“揭榜挂帅”类项目,主要支持农业物质技术装备等领域破解产业发展瓶颈、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转化。
(一)公开竞争类项目
1.发布指南。省科技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
2.项目申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审核并推荐。
3.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并组织签订任务书。
(二)“揭榜挂帅”类项目
1.发布榜单。省市县联动,各级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社会广泛征集需求,发布榜单。
2.组织申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揭榜,支持联合申报。
3.项目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审议后向社会公示,按程序下达立项计划,组织发榜单位与主揭榜单位等签订任务书。
第五条 公开竞争类项目,主持人应当为备案在册的科技特派员,申请单位应为安徽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且为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或科技特派员(团)创办、领办、协办和服务的企业等。“揭榜挂帅”类项目,揭榜单位均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六条 项目参照省重点研发计划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职责分级管理。
省科技厅是主管部门,各市科技局、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单位是责任主体,主持人是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应及时签订任务书。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九条 承担单位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财政、科技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变更或调整项目主持人、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评价与验收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六个月内申请验收。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验收程序
(一)提交申请。通过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填报验收材料。
(二)审核材料。归口管理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修改完善。
(三)组织验收。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材料进行审查,明确验收方式并组织验收。
(四)成果登记。承担单位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相关程序进行项目成果网上登记。
(五)证书发放。承担单位在线填报项目验收证书,经归口管理单位和省科技厅审定签署意见,盖章后发放给承担单位。
(六)材料归档。验收结束后,按照科技项目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项目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验收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和技术报告、财务收支决算报告等财务资料、项目实施绩效材料等。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现场、会议、网评验收等形式。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原则上从省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其中委托给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选取专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目标主要任务的,给予“通过验收”结论。
(二)有该情况之一者,给予“不通过验收”结论: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主要目标任务的;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承担单位、主持人、主要绩效目标等内容的;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且拒不整改的;采取网评验收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的。
(三)项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可给予“结题”结论。
第十七条 对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到位的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不通过的,省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等;主持人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存在验收资料不真实、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