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汇编 (8150) 发布于:2022-05-19 更新于:2022-05-19 来自: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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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特派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助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特派员是指由科技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中选认,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技术特长,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创新创业、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类型有两种。一是技术型,研发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培训指导等;二是创业型,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选认工作

第五条 以县为单位健全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动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充实科技特派员“备选库”。科技特派员在“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注册,信息同步传至“羚羊工业互联网平台”。结合国家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简称“三区”科技人才计划),开展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工作。

第六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由省科技厅组织选认,一般有注册登记、审核备案、公布名单、签订协议等环节。坚持“双向选择、按需选认”原则,开展精准对接服务。

(一) 注册登记。省级科技特派员相关条件如下:

1.热心科技创新服务工作,具有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带动农户致富的愿望,自愿到生产一线开展服务,一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打破行业、单位、地域、身份等限制,无论国内国外、省内省外,不限来源、不限界别、不限区域,能够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科技人员,都可以选认。

3.优先从创办领办经济实体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个人和团队中选认。

4.已退休但能够胜任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技术人员,可自愿申请参与选认。

(二)审核备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科技特派员组织审核和推荐,省科技厅对市、县推荐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审核备案。

(三)公布名单。省级科技特派员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

(四)签订协议。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服务对象和科技特派员三方签订服务协议,并报省科技厅。

第七条 行业部门(单位)选认的科技特派员,可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注册登记、审核管理和考核,也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组织开展选认、管理和考核。鼓励和支持行业科技特派员结对服务行政村,并加入科技特派团开展团队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的职责任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宣传党的“三农”和科技创新政策,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资源优势,开展创新创业服务。

(二)聚焦科技强农,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帮助优化种养结构、育强特色产业、打响优势品牌,推动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

(三)聚焦机械强农,针对重点产业、重点品种、关键环节,研发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地形、设施大棚、家庭农场的多功能农机装备,加快制造成本低、效率高、寿命长的小型农机具,让农民有机用、有好机用。

(四)支持科技特派员从生产环节服务,向加工、检测、流通、销售等全链条服务延伸。并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创办领办协办经济实体,与村集体、农户等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培育建设利益共同体。

(五)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从技术服务向产品营销、金融支持、生态环境、科普宣传、乡村治理等拓展。

第九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任务。省科技厅负责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员,组织开展管理和评价;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并协调推进科技服务活动。

第十条 派出单位职责任务。保障省级科技特派员所需的服务时间,将科技特派员的工作实绩纳入本单位考核体系,在考核评优过程中予以倾斜,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等。

第十一条 服务对象相关任务。服务对象应明确省级科技特派员服务的具体目标任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实绩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日常管理服务。

(一)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期间,需及时登录“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签到,报告服务开展情况,服务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科技特派员应根据需求,提供网上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科技特派员因特殊情况调整的,由科技特派员或服务对象通过“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进行确认。

(三)科技特派员应服从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到受援地服务按出差程序报批。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科技特派员服务情况,并协调解决困难或问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科技特派员采取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履职情况、服务成效、满意度等,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4个等次。其中,纳入“三区”科技人才计划的省级科技特派员考核任务主要有(其他省级科技特派员考核任务适当减少):

(一)服务企业1个以上,同时服务脱贫村、经济薄弱村等行政村不少于2个,且每年针对农户等开展线下科技培训一般不少于150人次。

(二)每月为服务对象提供现场科技服务不少于1次,不少于2个工作日。

(三)每年通过“安徽省科技特派员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发布的优良品种、种养技术、加工技术、市场供求、科技政策解读等信息,以及提供的远程咨询解答、技术指导等线上服务,均不少于10次。

(四)主要考核服务成效,依据“三方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促进村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评分等要求。

(二)评估报备。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省级科技特派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并报省科技厅。

(三)结果通报。省科技厅组织审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派出单位。考核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单位内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优先继续选认,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科技特派员或申请加入科技特派团的资格。

第十六条 落实《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等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生活待遇及职称晋升等方面的权益。支持从高校、科研院所选认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科技特派员工作,并取得合法收益。

第十七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优秀的科技特派员由派出单位给予奖励,并在职称评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评奖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市、县科技特派员管理和服务细则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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