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汇编 (6904) 发布于:2022-05-19 更新于: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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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农工组〔20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

(二)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预算申请和组织预算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开展省级科技特派员选认,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审核备案,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负责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市、县级财政和科技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拨付。

(二)负责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开展监督检查。

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核推荐省级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二)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资金用于省级科技特派员(包括“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创新创业项目,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绩效奖补,以及科技特派员培养培训和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等。实施中注重困难地区,科技水平较低地方,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为支持重点,助力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一)工作经费。纳入“三区”科技人才计划的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2万元(国家和省级财政各安排1万元),其他省级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科技特派员到受援地的工作补助,以及在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交通差旅费、通信补助、人身意外保险费和培训费用等,其中,人身意外保险由县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二) 绩效奖补经费。对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依据绩效给予每个最高20万元奖补,用于科技服务活动支出,其中奖励团队、个人的比例不低于50%。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应制定经费使用和绩效激励方案,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 创新创业项目经费。对公开竞争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揭榜挂帅”类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经费支持。

(四) 培养培训经费。加强“三区”科技人才培养和科技特派员骨干培训,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七条 对于带动性强、成效明显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单独核算项目资金。鼓励组建单位、合作单位、服务对象等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具体要求,原则上于每年1月底前发布申报通知。各市、县及有关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项目提出资金细化方案,原则上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资金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单位。采取绩效后补助支持的,不需签订任务书,资金拨至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由承担(依托)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谁使用、谁负责”,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收回财政资金,三年内取消牵头组建单位、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申报本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本级科技特派员资金管理办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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