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2022年度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人社秘〔2022)4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2年创新民生工程建设模式办好20项民生实事的通知》(皖办发〔2022〕6号)文精神,为保障我市就业促进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合肥市2022年度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4日
合肥市2022年度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稳就业”“保居民就业”决策部署,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大的民生,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为主要目标,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容量,确保全市就业局势持续保持稳定。
二、目标任务
(一)在全市每个县(市)各选择5-6个社区试点推广“三公里”就业圈,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就业服务对接,逐步建立“三公里”就业圈工作制度,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近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二)全市组织2721名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等,到企业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全市组织招聘会不少于1070场次,服务企业不少于18100户次,达成意向数不少于21150人次,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技能人才等各类求职者就业,缓解重点企业“招工难”等问题,助力“双招双引”和十大新兴产业发展,服务“提质扩量增效”行动计划,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工搭建对接平台,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四)全市组织技工院校招收不少于19500名初、高中毕业生等适龄青年进行新技工系统培养,将其培养为合格的中、高级技工,实现技能就业、高质量就业,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实施内容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底计划
1.对象范围。以社区三公里范围内的劳动者、小微企业为重点服务对象,创新“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线上线下联动”的公共就业服务模式,线上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线下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就业服务,线上线下服务联动,促进供需精准对接,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达到“三公里”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就业的工作目标。
2.补贴办法。稳定就业服务补助。对“社区三公里”就业圈运营机构组织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签订6个月以上劳务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保险6个月以上,且在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就业登记或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根据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运营机构稳定就业服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范围按照合肥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执行。服务同一名劳动者多次、或不同岗位稳定就业的,补助次数每年每人不超过一次。
灵活就业服务补助。对“社区三公里”就业圈运营机构组织重点群体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连续3个月以上,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且在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就业情况记录,根据就业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运营机构灵活就业服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合肥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执行。服务同一名劳动者多次、或多岗位灵活就业的,补助次数每年每人不超过三次。
就业援助服务补助。对“社区三公里”就业圈运营机构引导经营实体开发公益性岗位,组织公益性岗位对接,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到岗就业,且在安徽省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中进行公益性岗位开发、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就业服务等情况记录,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给予经营实体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社区三公里”就业圈运营机构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根据就业人数,给予运营机构就业援助服务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合肥市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指导目录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帮扶计划
1.对象范围。就业见习对象为毕业前6个月的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等,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对接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补贴办法。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补助)。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基地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见习基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三)求职用工精准对接计划
1.对象范围。重点面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长江流域退捕渔民、技能人才等各类求职者;重点用工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
2.对接机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并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合肥市人社局网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广泛发布。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常态举办2+N招聘会、网络及直播招聘会,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工搭建对接平台,或推荐符合条件的求职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
3.补贴办法。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岗位对接等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会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高校承担的校园招聘会,根据三方协议签约人数,给予校园招聘会补贴。
(四)高质量就业技能提升计划
1.对象范围。初、高中毕业生等适合全日制就读技工院校的城乡青年群体。
2.技能提升方式。按照规定的学制年限在技工院校进行全日制系统培养,将其技能水平提升到中级及以上,实现技能就业、高质量就业。
(1)中级技工班。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制2年。
(2)高级技工班。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高中毕业生学制3年;初中毕业生学制5年。
(3)预备技师班。对口专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2年;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学制3年;高中毕业生学制4年。
3.补贴办法。按当年新招全日制学生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养院校补贴。技工院校应于每年5月、11月从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出春、秋季学期新招学生名单,加盖公章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技工院校银行账户。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转升本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的学生不重复享受补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全面梳理就业政策,分级分类创建就业政策库,面向重点群体、用人单位、园区、高校等分类宣传就业政策及服务信息。要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渠道广泛发布政策服务信息,加大就业促进工程宣传力度。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动态分析、实时感知需求,有针对性地推送符合其需求的有效政策信息,促进就业政策服务更主动、更精准、更便民、更可及,推进政策落地生效。
(二)优化目标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就业促进工程各项任务以具体指标量化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下达,压实工作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要确定就业促进工程责任人和工作联系人,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定期反馈工作进展。要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人社局将对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情况和完成进度实行定期督导调度。
(三)规范资金管理使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规范就业资金管理、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将就业促进工程进展、就业补贴政策落实及就业资金支出等情况,通过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就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更新,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台账。要通过自查抽查、交叉检查、第三方核查等方式,排查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风险隐患,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市人社局将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成效纳入县(市)、区(开发区)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自主开展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调查评估、重点群体就业情况电话回访等,全面查验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效果,重点核查就业政策及服务落实情况,特别是各类补贴资金发放到位情况,综合评价就业促进工程实施效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附件:1.2022年合肥市就业促进工程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分解表
2.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2022年合肥市就业促进工程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兜底计划试点数(个) |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见习帮扶计划参加见习人数(人) | 求职用工精准对接计划 | 高质量就业技能提升计划新技工培养人数(人) | ||||||||
招聘活动数
(场次) |
服务企业数(户次) | 达成意向数(人次) | ||||||||||
全市合计 | 28 | 2721 | 1070 | 18100 | 21150 | 19500 | ||||||
市本级 | —— | 731 | 108 | 2000 | 1580 | 19500 | ||||||
肥东县 | 6 | 190 | 76 | 1280 | 1580 | 0 | ||||||
肥西县 | 6 | 190 | 76 | 1280 | 1580 | 0 | ||||||
长丰县 | 5 | 190 | 76 | 1280 | 1580 | 0 | ||||||
巢湖市 | 5 | 190 | 76 | 1280 | 1580 | 0 | ||||||
庐江县 | 6 | 190 | 76 | 1280 | 1580 | 0 | ||||||
瑶海区 | 0 | 110 | 76 | 1280 | 1580 | 0 | ||||||
庐阳区 | 0 | 110 | 76 | 1280 | 1580 | 0 | ||||||
蜀山区 | 0 | 110 | 76 | 1280 | 1580 | 0 | ||||||
包河区 | 0 | 110 | 76 | 1280 | 1580 | 0 | ||||||
经开区 | 0 | 200 | 76 | 1280 | 1580 | 0 | ||||||
高新区 | 0 | 200 | 76 | 1280 | 1580 | 0 | ||||||
新站高新区 | 0 | 200 | 76 | 1280 | 1580 | 0 | ||||||
安巢经开区 | 0 | 0 | 50 | 740 | 610 | 0 |
附件2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和推荐(有工作台帐记录),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对匹配岗位不予接受的不得认定。
实施期间,登记失业时间省厅出台新的规定,按省厅规定执行。
二、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无须其它材料。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无须其它材料。
(三)长期失业人员:无须其它材料。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和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的证明材料。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残疾证》。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安徽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毕业证书》。
(八)其他:市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认定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凡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由本人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或向户籍所在地、本市登记失业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初审。社区(村)进行初审,查验所提交材料,将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申请情况在社区(村)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信息进行初审或录入信息系统,在《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
(三)街道(乡镇)审核。街道(乡镇)对社区(村)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录入信息系统中的资料进行审核,于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四)县(市)、区(开发区)审批。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情况进行最终审批,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和系统中审批,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标识,加盖认定专用章。申请材料逐级下发到社区(村),社区(村)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至申请人,申请材料存档。
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同时转入我市的外地就业困难人员,应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申请认定,登记失业时间合并计算。
四、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
(一)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劳动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主动申请终止就业要求或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其他:户籍迁出本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以上情形1、2、3项的,不影响其正在享受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注销程序。
就业困难人员资格的注销由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其中:
1.第1、2、3类已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办理就业手续时通过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予以自动注销,系统自动生成注销信息。
2.第4、5、6、7、8、9、10类人员,由个人户口所在或居住地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后,告知个人应办理就业困难人员注销手续,经办人员在信息系统录入注销信息,签字材料存档备查。
3.对于已被注销的4、5、6、7、8、9、10类人员,经办机构要及时在当事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注销信息。
五、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
(一)建立健全动态管理台帐。社区(村)要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动态管理手工和电子两套台帐。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及时将家庭及成员基本信息录入到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就业服务基础管理”,进行信息维护。
(二)开展动态服务。社区(村)要及时对认定对象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每个季度内应主动进行家访、面谈或者电话联系,协助解决生活或求职中遇到的困难。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的就业服务情况要及时录入到“就业创业登记证管理”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登记”菜单下。
六、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强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尤其将零就业家庭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重点帮扶对象,有针对性的对此类群体进行帮扶,统筹全局,确保各项工作全面实施。
(二)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县(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要严格认定程序,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就业困难人员的援助工作责任目标量化细化,层层分解落实。
(三)定期抽查考核。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要定期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家庭信息、开展就业服务信息进行抽查,对于家庭基本信息不完善,开展就业服务情况不及时的,及时反馈到街道(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应认定未予认定或不应认定而认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对工作不利或不负责任造成上访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1.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2.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附件2-1
合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婚姻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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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
就业失业
登记证号 |
联系电话 | |||||||||||||||||||||||||||
文化程度 | 政治面貌 | 身体状况 | ||||||||||||||||||||||||||
退休年月 | 登记失业时间 | 失业原因 | ||||||||||||||||||||||||||
户籍住址 | 区(市) 路(街、村) 号 单元 户 | |||||||||||||||||||||||||||
现住址 | 区(市) 路(街、村) 号 单元 户 | |||||||||||||||||||||||||||
就业困难
人员认定类别 |
□①零就业家庭成员
□②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③长期失业人员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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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签名 |
本人所提交材料及所填写信息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后果。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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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初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审批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盖章) |
附件2-2
就业困难人员基本情况
建档时间: 台帐编号:
姓名 | 身份证号 | 性别 | ||||||||||||||||||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 认定时间 | 文化程度 | ||||||||||||||||||
主要就业经历 | 当前主要困难 | |||||||||||||||||||
专业特长 | 援助需求 | |||||||||||||||||||
技术等级 | 求职意向 | |||||||||||||||||||
家庭主要成员情况 | 称谓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所在地 | 常住地 | 户口登记日期 | ||||||||||||||
配偶 | ||||||||||||||||||||
子女 | ||||||||||||||||||||
家庭人口 | 家庭经济
生活来源 |
联系电话 | ||||||||||||||||||
公共就业基层服务记录 | ||||||||||||||||||||
新就业
时间 |
岗位类型 | 中止就业时间 | 原因 | |||||||||||||||||
入户时间 | 服务内容 | 结果 | 工作人员签名 | |||||||||||||||||
街道(乡镇): 社区: 劳动保障协理员: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