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4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府大楼B座0614),邮编:230071;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hfkjjcgc@163.com。
联系电话:0551-63537767。
附件
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转化科技成果来源各高校院所,包括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成果(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下同)两类。
(一)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利、样品、研究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二)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功能部件、设备样机和技术标准等。
评价指标:
第三条 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准确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可转化科技成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多维度方式,进行分类分级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如下:
1.技术团队,包括团队能力及团队成员参与度,知识产权清晰度。
(1)团队能力及团队成员参与度,包括团队研发实力、团队完整性和稳定性、技术带头人能力、团队成员是否以现金形式实缴出资并有专职人员参与公司经营。(15%)
(2)知识产权清晰度,包括专利、标准、商标、出版专著及软件著作权范围、依耐性、时效性等。(10%)
2.技术水平,包括技术创新性、先进性、成熟度。
(1)创新性,包括在技术开发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并取得技术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集成创新的程度,自主创新技术在总体技术中的比重;(20%)
(2)先进性,包括与国内外最先进技术相比其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等)、环境、生态等指标所处位置;(20%)
(3)成熟度,包括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化三个阶段(成熟度越高分值越高)。(25%)
3.市场前景,包括产业化推广及应用前景、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程度等。(5%)
4.转化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5%)
评价形式:
第四条 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的类型,可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市场检验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一)现场评价可由专家对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答辩、讨论、交流,并作出评价。
(二)市场检验评价可由第三方评价机构根据成果的市场实际应用效果评价,可作为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类的辅助评价。
(三)检测报告评价可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评价,可作为应用技术类的辅助评价。
(四)线上工具评价由评价机构利用信息化评价工具,运用大数据、概念验证、技术预测等技术与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
评价等级:
第五条 建立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所处转化的不同阶段,分类制定相应的评价等级。依据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
第六条 依据可转化科技成果评分,分值达到95分(含)以上的评定为“A级”;达到85(含)-95分的评定为“B级”;80分(含)-85分的评定为“C级”。
分类支持:
第七条 建立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类型以及所处阶段评价结果,获得“C级”及以上的各阶段可转化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并分类匹配相关支持举措。
1.获得“A级”可转化科技成果,符合申报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等科技创新政策基本条件的,直接给予支持;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等科技创新政策。优先作为合肥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果转化基金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拟支持项目。
2.获得“B级”可转化科技成果,符合申报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等科技创新政策基本条件的,在评审时给予加分支持。作为合肥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果转化基金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备选支持项目。
3.获得“C级”可转化科技成果,由合肥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果转化基金等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运营团队指导、帮助其产品提升产业化相关指标。
第八条 获得“C级”及以上的参评可转化科技成果,经过评价、认定、公示后,成果团队需在六个月以内依托该成果成立企业,方可获得分类支持,原则上所落户的县(市)区、开发区不以税收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且在场地与配套资金上给予优先保障。
第九条 未达到“C级”的参评可转化科技成果,可作为培育对象,引导其持续完善提升成果相关指标,待取得“C级”及以上评价后给予相应的支持。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组织评价、会议审议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依托安徽创新馆、市科创集团等建立市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评审专家由技术专家、行业专家、投资专家和市场专家等组成。参评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同行评议报告等可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和政策调整执行。
《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速科技成果“三就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类评价办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难题,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多维度方式,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分级评价,并结合科技创新政策及市基金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可转化科技成果予以分类支持。以激发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活力,鼓励科技团队创新创业,加快在肥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
二、分类评价办法主要内容
《分类评价办法》共七章,13项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概述可转化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办法的制定依据、成果来源及成果分类。
第二章,评价指标。按照“科学性、系统性、准确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可转化科技成果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多维度方式,进行分类分级评价,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团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转化风险。
第三章,评价形式。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的类型,可采取现场评价(会议评价),市场检验评价、检测报告评价、线上工具评价等辅助评价,以及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评价等级。建立等级评价管理机制。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所处转化的不同阶段,分类制定相应的评价等级。依据等级评价结果,分为“A级”、“B级”和“C级”。
第五章,分类支持。建立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根据可转化科技成果类型以及所处阶段评价结果,获得“C级”及以上的各阶段可转化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合肥市可转化科技成果库,并分类匹配相关支持举措。
第六章,组织实施。可转化科技成果评价按照委托受理、制定方案、组织评价、会议审议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七章,附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2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和政策,按照国家、省规定和政策调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