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给予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贴,对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同期基准利率给予其疫情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资金50%贴息。(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或者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厂房的,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推动企业技术改造。
(1)支持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普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0%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智能化改造项目,按照整生产线、整车间、整工厂分别给予设备投资最高12%、15%、20%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鼓励整工厂智能化改造示范,打造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鼓励技改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兑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设立技改贷金融产品。通过政府委托运营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向技术改造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及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支持。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推动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及评估。(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对疫情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国家省市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生产企业。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额度给予5%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疫情期间积极组织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推进企业创新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成熟度五星级”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鼓励工业设计与传统制造业融合发展。对当年获得红点奖、IF设计奖、G-Mark奖、IDEA奖、红星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奖设计成果落地产业化,且新增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工业设计企业,按获奖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工业企业设计中心自主设计的产品,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设计产品的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工业设计服务且当年新增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销售收入择优给予最高20万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提升工业制造水平。
(1)提升智能家电(家居)技术水平。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和《智能家电系统互联互操作评价技术指南(T/CAS 290-2017)》评价认证的智能家居系统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通用技术要求(GB/T 28219-2018)》评价认证的、并已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上述政策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对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实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6自由度及以上、当年单个型号生产并销售10台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累计本体销量达到100台(含)以上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机器人集成企业当年集成应用达到200台、500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对2019年以来列入工信部《环保装备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产品、装备、技术列入当年《安徽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款产品、装备、技术最高15万元,单个企业奖补数量最多3个。对节能环保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配套企业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1%给予节能环保企业最高10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各类测试场、检测中心、示范区项目建设。按项目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多类型的测试应用,按项目主体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利用测试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的企业,按照每款测试车型不超过测试费用30%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鼓励再制造生产。对工程机械及其零部件、电动机及其零部件、机床产品及其零部件、发动机等产品列入工信部《再制造产品目录》的企业,每种产品(不区分型号)最高奖补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服务型制造发展。对获批国家级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项目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评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的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支持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对新进入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1)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质量及安全相关要求,主动申请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鼓励企业开展节水型企业创建和节能绿色诊断。对上年度用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2020年自主开展市级节水型企业创建且成功获批的工业企业,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不超过8万元。委托第三方机构免费为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煤以上工业企业提供节能绿色诊断服务,针对性制定提升路径方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支持工业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对重点工业节能节水技改、工业清洁生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信息化服务平台等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
(1)支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对新获得国家级或者省级“5G+工业互联网”的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支持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国家级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30家的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支持新型信息消费示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支持智能传感器产品制造。按照《合肥市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本政策相关条款,支持智能传感器设计生产企业做大做强,给予研发补贴、投资奖补、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奖补、引进人才奖补、上台阶奖补等相关奖补政策。(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支持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
(1)推动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消费品品牌建设。对本年度入选支持制造强省政策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精品安徽”的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一定比例的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至1000亿元的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百亿台阶增加100万元,最高给予6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按照与制造强省政策不重复原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对新获得批件并落地生产的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仿制药、中药经典名方、三类医疗器械、二类高值医疗器械,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批件类别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经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推动生物医药产品创新。对新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药品,单个产品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国内药品(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双方无投资关系)并销售的,当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的生物医药企业制定“质量管理提升”方案。对新进入国家级药品目录、省级药品目录的独家品种或独家剂型,分别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鼓励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省市不重复奖补原则,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已评定的省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转型升级对标诊断,给予企业发生的“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新颖化”综合评估和指导费用一定比例的奖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对当年首次进入省民营企业百强的前50强工业企业、进入中国民营制造业五百强、中国民营企业五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进入多个百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安排专项资金运营维护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按照与省政策不重复享受原则,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将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防疫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情况纳入年度测评指标体系,对年度测评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收入缴入市级及以上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其中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兑付,省级及以上的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局备案。(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鼓励职工技术创新。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20.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工程。
(1)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施工总承包、工程设计企业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4)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装配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且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公共建筑或超过10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择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21.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以上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增加5亿元、10亿元、增长10%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2.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3.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在规定时间内,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同时获得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两项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获得一项及以上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两项壹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具有除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外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4.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两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钢结构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银奖”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三个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工程获奖不重复享受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5.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建筑业企业完成并分别被批准为1项及以上国家级工法或技术中心,3项及以上省级工法,获得3项及以上发明专利,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在规定时间内,对建筑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6.强化对疫情防控期间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力、燃气等要素保障。对进行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执行部门:市城乡建设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27.鼓励科技保险融资。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最高1%补贴。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8.鼓励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对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9.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最高1%的担保费补贴。担保公司收取企业保费加上财政保费补贴总体不超过1.5%。(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0.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1.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2.对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3.支持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沿线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4.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5.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1)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孵化投资等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享受过合肥市同类奖补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成功在肥转移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进行奖补,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每年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对考核优秀的农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6.对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高层次外国人才,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7.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8.鼓励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依据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进行奖补,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与本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资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支持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当年辅导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0户(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包括专项审计机构),每家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鼓励投保研发及专利等保险。
(1)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企业投保专利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鼓励企业租用科技仪器设备。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合肥地区部分)、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及G60科创走廊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项目上年实际国家拨付经费的10%-20%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鼓励技术创新中心发展。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支持合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支持加强人工智能前沿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应用场景示范、骨干企业培育等重点工作,具体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支持知识产权创优与服务。
(1)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备案的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发展联盟,考核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鼓励发展新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新型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的服务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支持专利发明、授权、维权、创优与培育。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且缴满连续五年年费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对当年开展专利维权的企业,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予以资助,单个案件总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每件给予0.1万元的奖励。(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省市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连续两年),当年验收合格的,给予30万元资助。(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数字经济、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对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场景应用产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择优认定为具有创新领先意义且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3.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建设。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连栋大棚)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基地选址应符合合肥市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装备(如田头仓储冷链、沟渠水电、水肥一体化、产品分拣设施等),具备常年生产能力,凸显都市农业特色,每个基地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4.鼓励蔬菜生产大户稳产保供。对蔬菜生产规模在20亩及以上的大户,在疫情期间稳定生产、保障供应的给予200元/亩一次性奖补。对设立自产菜专销区并组织蔬菜入场销售,疫情期间交易量达到1万吨以上,给予适当奖励。(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5.支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相关政策,结合中央、省动物防疫补助经费,据实安排市级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6.支持畜牧业发展。择优支持一批规模养殖场(小区),重点支持生猪规模养殖场实施新(改、扩、复)建和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物天然气入网等,每个按投资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7.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对监测合格有效期内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在2020年度发生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奖补额度分别不超过100万元、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58.拓展农产品线上销售渠道。支持涉农企业农产品线上销售,对疫情期间涉农企业在电商平台产生的促销宣传、快递运费给予20%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9.支持家禽集中屠宰和饲料加工。在疫情期间对年屠宰能力超过1000吨的家禽屠宰企业储存耗损和用电费用,以及规模以上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用电费用,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0.支持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1.支持城区、开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在城区、开发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居)中择优奖补20个,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2.支持稻渔(稻虾)产业发展。
(1)择优支持一批稻渔(含虾稻)综合种养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虾稻综合种养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2019年新创建的龙虾及其加工产品、虾稻米产品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3.择优支持一批现代渔业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4.对于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5.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关于实施乡村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百千万工程的意见》(皖组发〔2018〕6号)文件。委托第三方免费为乡村创新创业领军企业家、回乡创业大学生、农村基层组织骨干、基层农业科技人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理念、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6.支持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建设。择优扶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推进再生稻生产、优质粮油标准化生产、创建公共品牌、提升质量监管水平、构建产后服务体系,建设一定规模的优质绿色粮油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7.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环巢湖地区发展绿肥生产,对环巢湖地区内单个生产主体集中连片种植绿肥达到300亩以上的,给予200元/亩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8.支持种业发展。
(1)扶持种子育繁推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建设种子育繁推基地,每个基地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50%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2)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在四县一市承担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3)对疫情期间持有祖代以上有效《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按每套3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持有父母代(含)以上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存栏1万套以上的养殖场(户),按每套1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养殖场(户)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对新创建省级及以上水产良种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69.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1)扶持成长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10%的企业进行奖补。
(2)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2019年以来首次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给予奖补,每家奖补40万元。
(3)打造乡村产业品牌。对本年度入选省农产品精品品牌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30%的支持。
(4)支持农业企业开拓、扩大海外市场。对2019年和2020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补,按年度对单个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0.支持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扶持省、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发展一二三产融合,重点用于休闲农业、数字农业、绿色农业等新业态新技术投入,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打造农业产业发展先行区,经验收合格后按当年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具体要求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1.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打造智慧农业,择优支持一批智能农场、智能渔场、智能果园等集成应用示范企业,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2.鼓励县(市)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信贷担保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根据试点方案按1:1配套。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3.2019年环巢湖流域种植结构调整补贴。环巢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发展高效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效果显著的,给予每亩300元补助。(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投入)
74.支持林业产业基地建设。新增连片经果林或精品花木基地达到200亩,苗木品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根据规模和质量择优不超过95家,一次性奖补20万元;超过3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不超过600元进行择优奖补。新增花卉生产基地达到40亩,花卉品种、种植密度、市场前景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根据规模和质量择优不超过10家,一次性奖补20万元;超过40亩,增加的面积按10元/平方米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市林业和园林局,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
75.特色农业保险市级保费补贴。对开展的非洲猪瘟、家禽重大疫病、大棚草莓、桑蚕、苗木、蛋鸭、茶树、大棚蔬菜、小龙虾、淡水养殖、设施农业、山核桃等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省、市财政共给予30%补贴,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6.支持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建立鲜活农产品调控目录制度,试点蔬菜目标价格保险,按照试点方案,市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五、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77.创业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开展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1.5%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开展“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8.对“成长贷”业务贴息贴费。已运作的“成长贷”业务专项资金,与有关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银行合作,支持全市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信贷融资,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贷款风险。对成长贷业务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银行,按照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对成长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5%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9.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利用红筹和VIE等架构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按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补资金的差额给予企业奖补。对2019-2021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0.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完成新三板挂牌当年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新三板挂牌“借转补”且已转为奖补、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1.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新三板“创新层”奖补资金的企业不再享受。(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2.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3.支持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年化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增加额(不含税融通、成长贷和信保快贷业务)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4.加强信保快贷业务支持力度。对信保快贷实行基准利率放款的银行,按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信保快贷业务支持市级防疫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对放款银行实行分档补贴,其中,按基准利率放款的,按贷款利息30%给予银行补贴;按基准利率下浮10%以内(含10%)放款的,按贷款利息40%给予银行补贴;按基准利率下浮10%以上放款的,按贷款利息50%给予银行补贴。对信贷快贷业务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策性担保公司,按照融资担保额的0.2%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补贴。(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支持新设立金融机构法人发展。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一定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每年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00万元。对新设立的银行业非法人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给予其100万元的补助。(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支持股权投资。对2019年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上市公司、首次实现融资的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年度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可享受1次奖励,累计享受奖励不超过2次);对新三板和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并于2019年实现首次融资的企业,在其获得省级奖补资金后按照1:1配套奖励。(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7.延续执行《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18〕24号)文件第94、95、96条等3项政策。(执行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8.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9.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对新晋升国家5A和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评为国家五星、四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0.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亭)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20个,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静脉产业园发展。对入园年处理量达到4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园年处理废旧轮胎10万吨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1.支持信用服务发展。
(1)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该产品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服务业机构依托市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归集各类信用信息,强化与政府部门、市场机构等共享共用,创新拓展“信易+”守信激励场景,为信用状况良好主体提供各类优惠服务并取得良好社会效应的,择优按照提供给守信主体的优惠总额度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2.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1)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示范物流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对认定以来运行一年及以上的各服务业集聚区建设、运营成效进行评估,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包括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分前2名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市级服务业集聚区评分前5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3.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且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按期升规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4.鼓励服务业业态和模式创新。聚焦服务业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鼓励服务业企业应用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发展新型业态,包括供应链、运营方式、渠道整合、服务方式、赢利模式创新等,鼓励企业开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新项目,对项目规模和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按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其他政策不重复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新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规范经营1年以上)5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0个以上),经营总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且已注册经营满5年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营业额业绩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符合“五位一体”发展方向,且被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保障中心,规范运营1年以上,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10个以上(往年享受过该项政策的企业,新增网点达到12个以上),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6.支持“优质粮食工程”。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和主食加工企业(不含餐饮企业)、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和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开展设备技术升级改造的,按照购置关键设备金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7.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快递网络中心枢纽建设。鼓励企业扩大投资,2020年对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已上市快递企业设立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数据处理中心,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推动城市快递服务体系标准化升级。对符合快递网点标准化要求、配备绿色环保回收装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平台企业和设立自营网点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企业统一购置符合“六统一”标准的快递电动三轮车进行补贴,总投资额80万元以上的,按采购费用的30%给予奖补。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累计建设并投入运营快件箱格口数超过10万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格口数超过30万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支持农村快递网络体系建设。年快递服务范围实现乡镇全覆盖、建设乡镇网点数量占全部乡镇总数的70%以上、村(社区)服务网点数量占全部行政村总数的30%以上、有明显快递标识、能提供4个以上品牌快递服务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4)推动绿色生态发展。开展绿色生态发展示范企业创建,对包装标准化、绿色化,推广应用循环中转袋、循环包装箱,推动快递包装回收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5)支持国际寄递通道建设。对提供跨境电商寄递服务、年业务量超过1000万件、且增长率达到20%、直发国家(地区)超过8个以上的跨境寄递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6)支持二级快件公共处理中心建设。对2020年投资新建场地面积5000平米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分拣操作快件品牌两个以上的二级快件公共处理中心,每个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8.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床位数300张(含)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卫健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9.鼓励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鼓励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加快形成试点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建设具有全国竞争优势的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对于市级已认定的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试点区域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700万元的建设资金。对新认定的合肥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试验区试点区域在认定当年给予300万元的建设启动资金。(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0.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
(1)加快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和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对新注册成立和持续投资的检验检测机构,年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
(2)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发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年度外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外包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1.支持企业争创高端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合肥市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12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新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2.支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1)对完成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同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企业在国内同品种前三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另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对加入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技术研究平台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实验室,通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后,给予一次性仪器设备投资50%的财政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3.鼓励电子商务规模发展。对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5万元、25万元、3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4.鼓励商贸企业大力发展新零售和无接触配送,利用互联网开展订购、配送等营销服务,对疫情期间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其产生且自身负担的网上宣传推广、快递等费用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5.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1)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下同)、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对2020年服务外包总执行额在全市排名前十位且实现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对2020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在全市排名前十位且实现增长的服务外包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6.支持农产品产销对接。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7.支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1)对当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商贸企业,按照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对综合评定前20名,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按照“防控第一、民生优先、平稳有序、属地负责”的原则,统筹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业工作。对上半年按销售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前10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8.给予商贸企业防护用品费用补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百货商场、超市、专业批发市场、商业综合体、餐饮等商贸企业购买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防护用品费用按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9.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
(1)支持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家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家政O2O模式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企业提高线上交易,年销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在年销售总额占40%、50%、80%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两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0.支持会展经济发展。
(1)支持各类会展。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每1万平方米奖补30万元,单场不超过200万元;专业类展览每1万平方米奖补15万元,单场不超过150万元;消费类展览每1万平方米奖补10万元,单场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展览单场室内面积须至少1万平方米。其中,全国性巡回展览、专业类展览、消费类展览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60%补贴。注:全国性、国际性展览第一年举办按照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奖补标准执行,再次举办按照专业类展览奖补标准执行。
(2)支持申报会展国际认证。会展企业或举办的展会项目,获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奖补30万元。
(3)支持会展企业、机构落户。对新落户的会展企业、机构且举办展览的,新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且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3年平均支付,累计不超过50万元;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核定房租的20%进行奖补,连续3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政策不同时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1.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境内企业通过并购方式在境外取得既有高新技术类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行为,并购项目中方协议投资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实际出资50万美元以上的,按中方协议投资额前十名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一个年度最高享受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2.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3.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14.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15.支持电商扶贫。支持建设合肥市农产品电商扶贫特色馆: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为农特产品搭建电商扶贫特色馆、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网络交易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6.支持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创建。支持家政企业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等按照标准创建标准化家政服务站。对所建标准化家政服务站达到一定规模和符合标准的家政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7.积极有效利用外资。2018-2020年,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给予省级政策1:1比例配套,用于外资专项工作激励,重点支持引进以下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投资总额超过1亿美元、年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两年累计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和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等。积极吸引跨国公司、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新设立的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8.支持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3号)和《合肥市促进商品消费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合商运〔2019〕161号)相关政策内容执行。(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9.支持夜间消费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28号),对夜间经济集聚区、夜市商业街区、居民夜间消费节点等夜间消费载体建设改造,以及“夜合肥”消费体验活动等,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区级财政配套安排相应规模的扶持资金。具体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0.支持餐饮企业发展及特色街区建设。对获得“2019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荣誉称号的,每户企业奖补50万元。支持餐饮企业连锁发展,对克服疫情影响的连锁餐饮企业新建连锁直营门店数量达10家及以上的,每户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为合肥市特色商业街的街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1.给予物业企业补贴。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区范围内物业企业,按照实际在管面积,给予0.2元/平方米/月财政补助,补助时间为期2个月。市和区按1:1负担。(执行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122.文化产业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3.文化旅游娱乐经营场所贷款贴息。对疫情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期间停止营业)的文化旅游娱乐经营场所,向银行申请1年及以下、总额不高于1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可获得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4.支持新兴文化产业发展。
(1)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创意载体建设。支持计划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支持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重点突破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关键技术的自主研发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重点支持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融合项目建设。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楼宇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计划新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特色小镇、景区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5.支持农家乐转型升级。鼓励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照《关于推进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主要任务开展转型升级,建成后应达到《安徽省休闲旅游示范点评定标准》(省级),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6.支持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生产。对立足合肥历史文化、当代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资源,通过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立项打造原创歌剧、舞剧、话剧、戏剧、音乐剧等艺术精品的企业,通过专家评审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7.支持国际化、全国性文旅活动。对承办国际化、全国性文旅活动的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按照活动质量、活动规模、资金投入、预期效益等,通过专家评审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8.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乡镇影院、摄影棚,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实体书店,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9.支持城市阅读空间建设。依据《合肥市城市阅读空间考核方案》,委托第三方对城市阅读空间年度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信息化建设、读者服务、组织管理、宣传推广等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良好以上等次的运营方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0.鼓励企业争创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文化企业,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1.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2.支持文旅品牌建设。由市文旅部门推荐,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重点实验室,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古镇名村、旅游特色小镇、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等国家级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同类省级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推荐上报获得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体育产业孵化平台、国家级体育综合体、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类达到省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3.支持影视业高质量发展。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安徽省影视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每部按照票房收入给予100-4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卫视播出,电视剧按每集3万元、纪录片按每集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4.支持动漫产业高质量发展。本省版权登记的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中国经典民间故事动漫创作工程,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等国家级扶持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部动漫、网络游戏作品仅奖补一次。(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5.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及其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6.支持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新晋升为国家5A、4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市文旅部门推荐,企业原创旅游商品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中国特色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7.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楼宇、集聚区)培育、引进优质文化创意企业。每培育一家新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范围的规上(限上)文化创意企业,或新引进一家迁入的文化创意类上市企业总部(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单位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个园区最高奖补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8.大力发展露营、民宿等旅游新型业态。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并建成的露营地、投资500万元以上并建成的民宿,且证照齐全、对外运营、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通过专家评审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补助。(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9.支持体育园区(场馆)建设。对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体育特色小镇、体育场馆、体育产业孵化器、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体育健身场馆,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0.支持体育赛事。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获得冠军、亚军的另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执行部门: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1.鼓励体育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体育企业进入体育产业名录库,已在体育产业名录库中并于上一年度新成为规上服务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2.支持媒体融合发展。对融媒体工作室孵化、传播矩阵建设、优质内容生产、融媒体业务培训等,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促进媒体融合发展扶持办法》执行。(执行部门:市委宣传部,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3.统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中的先进制造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等政策资金,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基金方式投入,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现代农业、服务业、文化等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七、各类重点专项政策
144.大力引进各类人才。聚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之都,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17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以人才优先发展打造新一轮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发展优势。(执行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经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执行)
145.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统筹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2019〕45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深入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发改委)
146.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及配套人才政策,大力推进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建设。(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47.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出台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若干政策,巩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成效,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绿色出行,促进节能减排。(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局等)
148.支持光伏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合政〔2018〕101号),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执行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149.支持智能语音产业发展。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国声谷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119号)和《合肥市支持智能语音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合经信电子〔2018〕461号)要求,促进智能语音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
150.支持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及科大新校区建设经费,重点支持大科学装置集中区、量子信息科学国家实验室、聚变堆主机关键系统等重大科学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原创成果。(执行部门:市发改委)
151.支持研究院等一流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进院地合作,共建高端协同创新平台。支持高端创新平台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加快成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发源地。(执行部门:市发改委)
152.支持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具体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的通知》(合政〔2018〕27号)执行。(执行部门:市投资促进局)
153.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效应,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8〕144号),支持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培育国家级、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等。(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54.支持跨境电商发展。加快推进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在加强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做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推动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发展、发展跨境电商线下体验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
155.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展和家博会,进一步提升展会品牌水平和影响力,促进合肥市家电、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6.支持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执行部门:市人社局)
157.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及运营和特定居家养老人群进行补助,优化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执行部门:市民政局)
158.根据《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合民〔2020〕9号),帮助养老服务业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贷款贴息标准,减轻养老机构房租负担,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等。具体政策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民政局)
159.根据《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合肥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房〔2019〕57号),进一步加快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奖补。(执行部门:市房产局)
160.根据《合肥市食品安全工作站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办法》(合食药监财〔2018〕247号),对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等餐饮服务较集中区域建设面对老百姓、服务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工作站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1.根据《合肥市食品小作坊规范提升奖补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办法》(合食药监财〔2018〕246号),对达到小作坊规范提升标准并通过验收的食品小作坊,及创建投入相对较大、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突出、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小作坊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62.根据《安徽省民航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皖财建〔2019〕870号),对民航发展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163.根据安徽省农委、林业厅《关于推广“四带一自”产业扶贫模式实施“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扎实做好2018-2020年特色种养业扶贫工作的意见》(皖农办〔2018〕33号),推进全市特色种养业扶贫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64.根据《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合组发〔2019〕5号),实施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专项行动,促进全市村级集体经济活力显著增强。(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65.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8〕36号),对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秸秆收储点、秸秆固化设备购置、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等奖补。(执行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166.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1101号),开展农村扶贫产业园和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打造合肥产业扶贫升级版,努力提升产业扶贫特色、规模、质量和效益,助力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乡村振兴奠定基石。(执行部门:市扶贫办)
167.根据《合肥市农村电商扶贫支持政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商电〔2019〕44号),推动电商经营主体参与电商扶贫,支持开展电商扶贫人才培训和线上线下扶贫产品展示促销活动。(执行部门:市商务局)
168.根据《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合市监〔2020〕29号),对使用天然气、新能源汽车的出租汽车(含网约车)、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在疫情期间所产生的加气、充电服务费,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执行部门:市交通局)
169.制定支持线上经济发展政策,推进数字生活新消费,加快线上经济发展。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70.制定扩大消费政策措施,通过发放消费券等方式,释放消费需求,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具体政策措施另行制定。
八、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基金、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金由市政府根据重大项目融资需要统筹安排;金融创新产品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立资金风险池的,资金拨付合肥兴泰集团统一运作;“借转补”方式安排资金,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和条件执行,零星小额奖补原则上由县区承接兑现;贴息政策根据国家最新金融规定执行;“大专项+任务清单”方式,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总量控制原则,允许资金统筹使用。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疫情期间确定的市级以上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本政策支持。阶段性专项防疫政策,按规定的政策有效期及配套细则执行。2019年及以前年度已明确政策支持,2019年及以后年度需要验收后再结算奖补资金的工业新引进项目奖补等政策,以及连续支持五年的新设立金融机构奖励、技术改造财政增量贡献奖励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得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机制的通知》(合政办秘〔2018〕119号),除基金方式投入及设立风险池运作的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按基金管理办法及金融产品运作管理要求申报外,本细则各项政策原则上通过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实施网上申报审核兑现,具体按操作规程及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各类重点产业政策资金若已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申报审核流程的,可暂不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政策支持。
1.申报时间。
4月中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5月上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在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各政策执行部门履行程序,于6月底前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7月、9月、11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方法。
申报主体首先登录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并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其次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并详细阅读操作规程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再次是关注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3.兑现流程。
本实施细则兑现严格按照“网上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并接受监察、审计依法监督。其中,市直部门在政策申报截止日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审核,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交本部门初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需财政复审的除外),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明确的2020年各条款绩效目标,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4.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5.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
6.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附件1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合肥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合肥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合肥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按约定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合肥兴泰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产投集团设立运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产投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合肥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按约定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创业引导基金设立15%投资亏损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后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阶段参股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和直接投资方式投资未退出本金之和的1%。参股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天使投资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五)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符合奖励条件项目退出经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主动回购或触发回购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约定退出,采取事后备案制;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天使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天使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4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借转补”资金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原则,以资金总额确定项目扶持数量,且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类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设定具体目标。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拟定“借转补”政策条款,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发布项目操作规程,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二)县区择优申报。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操作规程为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竞争性分配。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专家的评审结论经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预拨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借转补”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意见,会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借转补”项目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及项目申报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时将80%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各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20%项目扶持资金。
(五)到期检查验收。各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提出验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处罚处分措施、资金损失等分类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对市政府批准项目资金需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市财政部门在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结算时等额扣回,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或项目单位追回资金。
第五条 允许“借转补”方式支持项目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失败率控制在每个年度单项政策“借转补”项目资金损失总额占当年安排该单项政策“借转补”方式资金总额的10%以内。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并每年对“借转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享受合肥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予以警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5
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结构,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采用“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农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大专项+任务清单”按照“归并涉农专项、设定绩效目标、制定任务清单、资金切块下达、县级具体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管理:
1.归并涉农专项。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对性质相同、内容相近的政策条款进行梳理整合,提出市级财政支农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奖补标准等,并发布项目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2.制定任务清单。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市确定的年度农业农村经济重点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合理确定工作任务清单,明确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并结合资金安排和任务清单要求,主要按因素法提出市级资金分配方案。
3.设定预期绩效目标。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根据实施细则,细化项目绩效目标,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与项目管理方式改革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
4.资金切块下达。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县(市)区,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同步下达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5.县级具体实施。县(市)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根据市级下达的任务清单,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在60日内,研究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任务完成目标,报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项目,加快预算执行支出进度,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第五条 全面实施“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县(市)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根据市级下达的绩效目标,按照计划进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支付计划)和时间节点进行跟踪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2.开展自评总结。县(市)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质量验收和总结自评,主要从项目实施的产出和效果两方面评价。凡有明确服务对象的项目,必须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问卷调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相关信息,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3.开展绩效评价。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年初确定的项目绩效目标,于当年对本部门安排的产业政策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奖优罚劣。市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适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选取部分条款进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第六条 县(市)区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实施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督查和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欺骗欺诈行为,各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6
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为完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定本导则。
一、适用范围
1.本导则适用于《关于培育新动能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中以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审核兑现,其中以设立风险池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金融创新产品除外。
二、组织机制
2.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由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实施。联审小组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于每年年初组建,成员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一名,市财政、发改、投促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各一名组成。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审小组组长,负责布置、组织、协调联审小组工作。
3.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核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部门参加联合审核,发表、签署的联合审核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见。
4.联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联合审核。无故缺席且所在部门无人员及时替换,则执行缺席默认,视同确认联合审核意见。
5.联审小组讨论研究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允许久议不决。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体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最终联合审核意见。联审小组成员对最终审核意见必须签字确认。联审小组组长所在部门对联审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即有权在经办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本部门意见取代联合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政府,但联合审核意见必须随文上报。
6.联审小组根据需要,由组长确定,可要求相关政策申报主体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委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联审小组。如有必要,联审小组组长可要求本部门或相关单位政策、项目或业务熟悉人员对联审提供辅助,但不作为联审小组成员,且不对联审结果负责。
三、职责分工
7.联审小组内部分工由组长结合各成员所在部门的职能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事先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初审意见的政策兑现申请,不能提交联审小组讨论研究。初审意见须明确界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
9.联审小组对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交的产业政策兑现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讨论情况会议记录保存3年),并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以内且不少于3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如申报项目总数少于3个,则至少抽查1个项目,确保联合审核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抽查复核可采取审阅材料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实施,具体由联审小组讨论决定。若抽查复核项目的50%均存在问题,则以联审小组名义否定初审意见,发回部门限期10个工作日内重审。重审结果加盖部门公章后再次提交联审小组审核,若仍存在严重问题,则退回部门且不再审核,由部门单独完成该批次政策审核兑现工作,单独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四、工作流程
10.联合审核流程为:
(1)联审小组发布联合审核通知;
(2)联审小组成员集中到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指定地点开展联合审核;
(3)联审小组对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4)联审小组组长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安排联合审核,确定复核时间安排、范围、方式等;
(5)根据复核情况,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汇总复核意见,提交联审小组讨论,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6)联审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或剔除异议项目后,由联审小组作为最终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管理要求
11.联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用,限期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项目审计黑名单。
12.联合审核意见公示后,若有关企业提出异议,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确需调整审核意见的,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该事项单独行文报市政府审批,不再提交联审小组审核,不得影响其他产业政策条款和企业项目正常上报。
1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均衡推进年度产业政策兑现。各产业政策原则上每年开展四次联合审核,每次联合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无故不得拖延。
14.联审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审核项目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审核相关情况,不得私自与被审单位沟通联系。
15.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各联合审核参与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导则,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流程、职责、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