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包河区抗疫助企纾困十条政策

政策汇编 (6573) 发布于:2022-04-25 更新于:2022-06-29 来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区属各企业:

《包河区抗疫助企纾困十条政策》已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

包河区抗疫助企纾困十条政策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开展好助企纾困工作,助力市场主体提振信心、渡过难关,结合包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1.免收房屋租金。对承租区属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服务机构,免收2022年3个月(2-4月)房屋租金,其中批零住餐、旅游业延续至2022年6月底;对封控区、管控区内承租以上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养老服务机构,再免收2个月房屋租金。免收房屋租金必须落实到最终承租户。(办理方式:免申即享。执行部门:区国资委、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2.专项担保补贴。区财政安排5000万元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区属滨湖源泉担保公司专项用于疫情期间符合条件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帮助受疫情影响且符合条件的在保企业办理银行展期、续贷。区属滨湖源泉担保公司免费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区内承保企业提供担保,保费由区财政全额补贴。(办理方式:免申即享。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经信局、金投集团)

3.融资贴息补助。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获得“民营小微助力贷”“科创贷”“农宜贷”“链贷通”等区级财政金融产品贷款,单户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且贷款期限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已有政策性贴息补助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0%贴息补助。(办理方式:免申即享。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金投集团)

4.援企稳岗奖励。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保持正常经营,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零住餐业企业,平均参保人数500(含)至1000人(不含)、1000人及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旅行社、A级景区,平均参保人数30人(含)至60人(不含)、60人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

5.数字防疫补贴。对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四上”企业, 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采购智能测温设备、无人车、数字信息平台等数字防疫设备和信息化系统,总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按其采购金额的10-2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财政局)

6.旅行社纾困补贴。对辖区内正常开展经营业务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对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及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贴。(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7.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对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在辖区内限额以上汽车流通企业购买新能源电动汽车的消费者,给予1000元/辆一次性购车补贴。(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8.惠民纾困救助。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按3个月低保标准/人给予一次性关爱帮扶救助,每个家庭救助额度累计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民政局、各街镇、大社区)

9.心理关爱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配备专职心理咨询师,同时开通心理热线0551-65414558,为封控区、管控区居民提供免费的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服务,营造健康向上、积极阳光的心态。(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卫健委)

10.加强企业信用修复。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区级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办理,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开通信用修复咨询专线0551-63357331,协助企业及时修复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办理方式:即申即享。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涉及行政审批各相关部门)

本政策所需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同时,区财政按照《合肥市加大援企稳岗力度支持批零住餐旅游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秘〔2022〕13号)文件规定的市区两级1:1比例承担区级配套部分,其中本政策第4条、第5条、第7条可叠加享受。

本政策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申报截止期2022年7月31日。本政策与其他各级各类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政策由区财政局会同相关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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