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深化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指导意见
皖银保监规〔2022〕1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徽商银行,省联社,各城商行合肥分行,新安银行,合肥科技农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银保监会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战略部署,进一步提高金融供给质量,更好匹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减少经常性贷款周转,降低综合融资成本,现就辖内银行业深化中小微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本意见适用于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下同)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以及授信期限1年至3年、单次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但承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续贷的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以下简称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机构提供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主创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本行实际,自主创新、积极探索,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建立符合不同类型客户资金需求的产品体系,合理采取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优化服务渠道。
(二)坚持需求导向。准确分析企业的用款需求,科学匹配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提供符合企业实际的服务模式,减少企业贷款周转,降低综合融资成本。重点加大对制造业、农业、科创领域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
(三)坚持风险可控。统筹发展与安全,完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体制机制,提高风险管控能力,严格落实贷款“三查”,有效把握客户真实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不因贷款期限变长而弱化风险管理,增加整体风险。
(四)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内控制度要求,确保各项创新在依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等导向。防止利用政策挪用低成本信贷资金进行“套利”、脱实向虚等违规行为,确保信贷资金真正流入实体经济。
二、优化服务模式
各银行机构要在继续做好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优化服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内嵌年审制,如年审未触发特定条件,则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该模式下,银行机构应在贷款合同中合理设置年审标准,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保持合同继续有效。应针对违规使用贷款等情形,设定中止条款和标准。如要提前终止合同,则应符合合同约定并与借款人充分沟通。同时,应科学设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比例,积极探索长短资金搭配等更为灵活的服务方案,稳定贷款资金使用额度,合理匹配生产经营周期,优化贷款服务。
(二)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具有约束力的流动资金授信合同或协议,单次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在授信合同中内嵌预审制,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确保续贷。
该模式下,银行机构应在授信合同或协议中合理设置预审标准。在贷款到期前,对仍有融资需求的,经企业申请,银行机构应及时开展预审。如企业基本面较前次贷款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应同意按原借款条件续贷,并在贷款到期日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
(三)循环式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多次提取、循环使用,随用随借随还。
该模式下,以贷款实际提款期限确定利率及计息方式。银行机构应按资金实际使用天数计息,未使用贷款额度不计息。通过签订1至3年借款合同,“单笔短期周转、多次循环使用”的方式,在稳定企业融资预期的同时,使企业享受短期利率,降低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三、加强体制机制建设
(一)健全制度体系。各银行机构要坚持“制度先行”,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具体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确保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开展依法合规、有章可循。细化客户准入标准,完善风险定价方式,给予客户尤其是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稳定的企业优惠利率支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两禁两限”等要求。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银行机构要根据业务实际,建立科学高效的业务办理流程。明确业务涉及的金额、期限、利率水平、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要素的授权标准及要求。适度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效率。按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要求,改造完善相关业务系统,提高业务办理的标准化、流程化水平。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推介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产品,提高产品社会认知度和可获得性。
(三)加强风险管控。各银行机构要针对关键风险特征,建立客户“白名单”管理制度,在授信准入、审批决策、贷后管理等方面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银行机构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进行受托支付的,应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岗位制衡作用,做好风险防控,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风控能力,准确识别企业风险状况变化,推动风险管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四)用好信息平台。用好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利用线下线上两种渠道,整合税务、市场监管、社保、海关、司法、电力等领域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推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专区,各银行机构依托专区集中推介相关产品,通过专区办理相关业务或在本行业务系统办理后及时向专区上传相关业务情况数据,完善专区统计分析功能。
(五)强化考核激励。各银行机构要充分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在小微企业贷款项下设置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计划指标,科学设定绩效考核指标权重,在信贷资源、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专项激励费用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对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开展较好的分支机构,给予有效的正向激励。合理确定风险容忍度,细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激发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推广积极性。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推进,切实履行服务实体经济主体责任。各银行机构要结合本行实际,细化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的措施,层层压实责任,量化工作目标,构建强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报送年度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计划目标和普惠金融绩效考核权重时,要单列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计划目标和考核权重。定期报送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报告中,要以专门篇幅反映落实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政策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等。
(二)争取总行支持。各银行机构在皖分支机构要主动向总行汇报,积极争取总行支持,将安徽作为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的重点区域。要争取在差异化审批授权、行业授信政策、风险容忍度以及信息系统模块等方面获得支持,根据安徽区域经济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
(三)强化监管引领。研究建立监管量化考评机制,定期监测评估各银行机构业务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到位、业务考核不达标的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监督指导。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政府加快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和增信体系,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支持银行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各银行机构要充分运用线上线下渠道,加强产品宣传介绍,重点对存量短期流动资金到期、符合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准入条件的客户,跨前一步,主动作为。要加强金融教育,支持企业在运用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优化负债结构的同时,提高资金运用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