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商贸部分)的通知

申报通知 (5916) 发布于:2022-04-11 更新于:2022-04-11 来自:合肥市经济开发技术区
项目申报

区内各企业:

按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和《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现受理2021年度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相关条款的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开始日期为2022年4月10日-4月22日。

二、申报要求

本次政策实行网上申报。政策申报主体需在“合肥经开区企业服务一码通”(http://www.hjqservice.com/)中完成注册,登录后按照流程完成申报,具体操作流程可参照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技术支持:汪工,13721079361;李工:18656565833;王工,17889843252)。企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三、2021年政策申报条款和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电子承兑汇票付款的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政策第7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咨询电话:区经贸局63679223)

政策第25条:支持区内企业联动发展。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按照当年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咨询电话:区经贸局63679223)

政策第26条:支持开拓市场。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参展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单个参展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按照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咨询电话:区经贸局63679223)

附件:

附件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商贸部分)

附件2: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附件(商贸部分)

附件3:合肥经开区企业服务一码通使用手册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经区管〔2021〕127号)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申请项目在开发区范围内组织实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部分政策有特定主体的在具体条款中注明)。

政策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当年企业出现1人(含)以上人员亡人安全生产事故或被安监、环保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群体性上访等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而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向开发区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内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登录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服务平台(http://www.hjqservice.com/)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资料,申报时按系统指示填写对应条款申请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

2.兑现流程

申报截止后,政策执行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及初步符合性核实,并由申报主体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后,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审结果在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hetda.hefei.gov.cn/)、市级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报管委会审批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需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①《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1);

②“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2);

③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一)政策第7条: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政策内容: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奖励;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服务外包业务系统中前两年执行金额和离岸执行金额保持增长;②服务外包业务系统中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或离岸执行额增幅超过20%;③服务外包业务系统中当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或当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超过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3);②申报单位前两年和当年在商务部业务系统中核准的服务外包执行数据截图(由系统管理端截取;前两年商务部业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0或当年新注册企业仅需提供当年执行金额数据截图)、执行额数据和增速情况的文字说明。

(二)政策第25条:支持区内企业联动发展

政策内容:对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且纳税同比正增长的,按照当年采购额的5%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自用且当年实际发生的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②纳税同比正增长的服务业企业。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3);②当年采购区内工业企业产品用于自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单位需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出具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该政策条款的明确意见,并将申报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金额交易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作为专项审计报告的附件内容在报告文本中列明且与报告文本一同装订);③当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政策第26条:支持开拓市场

1.政策内容:规上(限上)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按实际支付的参展费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规上(限上)企业;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3);②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主办的产销对接类展会的参展合同;③实际支付参展费用发票。

2.政策内容:对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当年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单个参展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3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按照当年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发生的认证、注册费用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单个项目费用发生额在5万元以上);按照当年向信用保险承办公司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5%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执行部门:区经贸发展局)

申报条件:①当年进出口总额3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②参加境外展会当年发生的单个参展项目费用须在3万元以上,开展国际认证当年发生的单个项目发生(合同)金额须在5万元以上。

申报材料:①服务业、文化产业政策资金申请表(附件3);②海关部门认定的进出口数据;③申报参加境外展会项目补贴需提供:参展单位与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含展位价格的展位确认书或合同复印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单,机票/行程单(或者是船票、火车票)复印件,参展人员护照、签证、境内外的出入境记录页及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复印件。申报产品国际认证项目补贴需提供: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要有签订时间及收费标准、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认证机构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单。境外商标注册提供: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表;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注册机构的合同复印件(要有签订时间及收费标准、外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注册机构的资质材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复印件;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等)复印件,如外汇付款则应提供银行付汇单。申报出口信保项目补贴需提供:信用险保费合同及费用缴纳证明材料。

四、附则

1.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对享受区级“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中区级投资补贴、经济贡献奖励政策。本政策相关条款与省、市政策重复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各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监察室负责监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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