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八条意见

政策汇编 (3466) 发布于:2022-03-31 更新于:2022-03-31 来自:滁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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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影响,全力帮扶企业共渡难关,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十八条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

1. 减免企业税收。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 延期办税申报。对受疫情影响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3. 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按期纳税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 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 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用电、用气、用水确实有困难的企业,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市自来水公司对工业企业供水,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24元/立方米,即:用水价格由3.29元/立方米下调为3.05元/立方米。新奥燃气公司对供气的年用气量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下企业,在现行价格基础上优惠0.02元/立方米;对年用气量在50—5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企业继续执行量价挂钩政策,即:年用气量50-1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优惠0.04元/立方米,年用气量100-500万立方米销售价格优惠0.08元/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来水公司、新奥燃气公司、市供电公司)

6. 加大外贸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为企业提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服务。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相应补贴,对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对参加境外展会的小微企业,给予展位费用70%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3、4月份房租。鼓励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业主为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并对免收租金1个月以上(含1个月)的业主,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的2022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的50%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8. 做好企业生产保障。坚持多措并举,帮助企业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关于防疫防护用品保障、职工上下班交通和物流不畅等问题,原则上由园区和属地政府帮助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涉及防疫防护用品保障的,上报属地新冠肺炎疫情物资保障组统一调配;涉及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的,由交通部门帮助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9. 建立企业运输物流保障机制。完善畅通机制,成立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物流运输车辆通行保障工作专班,各县市区、园区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合力保障物流运输畅通;特殊情况的提交市防疫指挥部帮助协调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经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10. 减少企业检查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各级各部门不允许到企业检查,如因疫情防疫等需要,确需检查的,事前需向园区和属地政府报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11. 加大企业信贷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还款意愿、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中小微企业,要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坚决避免简单的限贷、抽贷、断贷、压贷等方式“一刀切”。确保2022年全市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加大小微企业信用贷款、首贷户贷款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市人行通过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2.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压降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减少收费,确保2022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上年同期融资成本。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确保2022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累放利率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列入中央和省重点名单中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所发生的贷款由受益财政按50%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市人行、滁州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 大力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我市企业实际投资超过300万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同级财政(以下奖补主体均为“同级财政”)按其实际投资规模3%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按其实际投资规模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20万元;达到1亿元的,按其实际投资规模的0.8%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50万元。对在“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6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14. 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按0.5%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滁州经开区管委会、中新苏滁高新区管委会)

15. 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行为外,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及时帮助相关企业完成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单位)

(三)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16. 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支持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待上级部门确定补贴条件及标准,立即启动2022年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7. 强化保险保障支持。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保险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做好理赔服务,为疫情可能导致企业停工等损失提供风险保障。(责任单位:滁州银保监分局)

18. 支持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面向新录用人员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优先组织实训,根据培训后合格人数,按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本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个月,由市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中央和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滁州市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9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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