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1、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必须均在包河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2、属于生态环保领域类企业(机构)。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若干政策》第27条:支持生态环保领域类产品应用和服务。
1.政策内容:支持包河区内生态环保领域类企业(机构)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在区内应用推广,经主管部门认定,项目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2.申报条件:包河区内生态环保领域类企业(机构)在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在区内应用推广,经主管部门认定,项目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
3.申报材料:(1)企业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在区内应用推广证明资料;(2)项目应用的核心技术经主管部门认定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3)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4)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及研发费用辅助账;(5)诚实信用承诺书;(6)“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4.政策咨询:
政策执行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综合科,63357590、63357340
三、其他说明
1.本细则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诚实信用承诺书
2.“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备注:本细则相关附件请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baohe.gov.cn/)首页左侧“包河经济大脑平台”(http://220.178.37.7:7001/portal/)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