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湖金融小镇促进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试行)

政策汇编 (8944) 发布于:2022-03-29 更新于: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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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金融小镇促进产业发展专项

扶持政策(试行)

(包政〔2019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合肥滨湖金融小镇(以下简称“金融小镇”)发展,吸引汇聚国内外一流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打造区域性金融集聚中心,以“长三角金融新坐标、国际化生态未来地”为目标定位,建设全省最具影响力的金融产业生态圈,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及《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18〕89号)规定,按照强化引导、重点突出、贡献匹配的原则,制定本专项扶持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融小镇规划范围为东临吉林路、南至十五里河、西接山东路、北到黄河路。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在金融小镇,纳税在包河区,经认定符合金融小镇产业发展导向的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基金及管理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等。

本政策涉及金融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本政策涉及基金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向我区提供相关备案材料的,其管理的基金规模在5000万元及以上,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集聚

(一)落户奖励

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小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入驻小镇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在金融小镇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二)发展奖励

在金融小镇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结合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前两年按该企业年营业收入,给予不高于4‰的运营补助,后三年给予不高于2‰的运营补助。

(三)人才奖励

对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自落户起前三年,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四条  扶持金融科技产业规模发展

(一)落户奖励

1.对经包河区认定新引进的符合金融小镇重点产业方向的金融科技企业,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结合企业运营情况和对区财政贡献程度等,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于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小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入驻小镇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于贡献突出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可延长至五年,具体补助标准度可“一事一议”。

3.对于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小镇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二)发展奖励

1.设立金融科技产业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创业期、成长期未上市的金融科技中小企业和培育金融科技创新项目。

2.在金融小镇新设或迁入的金融科技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结合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前两年按该企业年营业收入,给予不高于4‰的运营补助,后三年发放不高于2‰的运营补助。

(三)人才奖励

对经包河区认定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自落户起前三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每年按其年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创新奖励

设立“金融科技创新奖”,每年安排300万元金融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1.以金融科技场景应用为导向,每年重点支持不超过10个具有较大影响范围和典型意义的金融科技业态创新及应用案例,单个创新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每年遴选出不超过10家具有一定规模、增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金融科技“瞪羚企业”,根据其发展需求,实行“一企一策”,为企业在政府采购、企业融资、财政奖补、发展空间等方面开设绿色通道。

第五条  实施基金及管理机构专项扶持

(一)落户奖励

1.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在金融小镇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入驻小镇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50万元。对于贡献突出的基金管理机构,可延长至五年,具体补助标准可“一事一议”。

2.对于基金管理机构在金融小镇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二)发展奖励

1.基金管理机构自实现第一笔收益起五年内,每年按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收益的10%。

2.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其实现利润的10%给予奖励。如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对其自然人合伙人分红,五年内每年按不超过实际分红部分的10%给予奖励。

3.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当年投资包河区企业的实际到位资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且投资期已满3个月(如管理多只基金,可合并计算),可按不超过投资包河区企业资金规模的2%给予补助;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补助。

以上奖励资金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专项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核心团队。

(三)人才奖励

基金管理机构自落户金融小镇起三年内,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六条  构建完善的创新支撑体系

(一)落户奖励

对于特色化、专业化的孵化机构以及科研院所落户在金融小镇,设立科技型尤其是金融科技类实验室、产学研合作基地、创新创业及综合服务平台等支撑体系,经省市有关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实验室及众创空间等,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人才奖励

对经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金融研究院、科技型尤其是金融科技类重点实验室、孵化器,自落户起前三年,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集聚发展

(一)发展奖励

鼓励审计、会计、法律、征信、咨询、资产(股权)交易机构等金融及科技专业服务机构入驻金融小镇,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结合企业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前两年按该企业年营业收入,发放不高于4‰的运营补助,后三年发放不高于2‰的运营补助。

(二)人才奖励

金融小镇新设或迁入金融及科技专业服务机构,自落户起前三年,对高管人员(限5人)给予奖励。其中,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5%给予奖励;对高管年薪资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每年按其薪资收入10%给予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发展绿色金融

支持金融小镇内金融机构逐步提升服务绿色企业的专业能力,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或绿色支行,发行绿色债券或项目支持票据,支持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探索形成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绿色发展的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设立绿色金融科技发展投资基金,采取“基地+基金”方式,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绿色金融科技企业落地发展。鼓励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绿色产业担保基金,为绿色企业(项目)提供增信服务。

第九条  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在金融小镇设立“金牌店小二”金融小镇服务站,由熟悉产业政策、土地规划、项目报建等经济发展工作流程的专人对入驻机构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存续期内各类政务业务实行全程代办制,提供“一对一”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高效快捷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本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发展奖励”“人才奖励”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级财政贡献为限。扶持对象在享有现有省、市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如与包河区产业扶持政策有重复的,按照从高但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此前已落户金融小镇且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参照此政策执行。此前已在包河区注册、纳税的非金融小镇范围内的金融企业,按《包河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18〕89号)相关规定享受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对金融小镇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力和贡献度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补。对入驻金融小镇工作并经区人才协会认定的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帮助其协调办理合肥市常住户口迁移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根据其意愿由区教育部门协调推荐到区内就近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 享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须在相关协议中明确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取消其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如因特殊原因须搬离、迁移、更改的,其已享受的扶持政策补助应予退还,并由奖补协议签订单位负责追退。

第十  本政策涉及的奖补资金,每年从区财政预算中安排设立“金融小镇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包河区政策兑现审定小组统一审核、统一认定、集中兑现。本政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 本政策施行期间,如遇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由包河区财政局和包河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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