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2020-2022)

政策汇编 (9435) 发布于:2022-03-29 更新于:2022-03-31 来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包河区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2020-2022)

根据《关于印发包河区进一步推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包政办〔2020〕9号),为落实推进包河区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政策奖补条件的“合肥包河区高企培育系统”在库企业。

2、可享受政策奖补的企业原则上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均在包河。特殊申报主体经初审会审同意,报区政府批准后,可给予兑现。

3、享受第4条科技服务机构奖励的企业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4、各条政策兑现均不受企业税收贡献限制。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政策申报、初审及会审程序受理流程、政策会审流程按照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兑现工作相关规定进行。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1.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入库企业年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不含)、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国家高企标准且不少于10万元的、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在我区发生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80%的,按照其税务部门核算研发费用总额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补。

申报条件:企业政策兑现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不含),研发投入强度达到国家高企标准且不少于10万元,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申报材料:促进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部门盖章的政策兑现年度纳税申报表(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表)。

2. 鼓励企业发明创造。为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活动,提高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申报力度,为认定国家高企积极创造条件。对入库培育时知识产权未达到国家高企标准的企业,知识产权首次达到国家高企标准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首次取得Ⅰ类知识产权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总数首次达到8个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入库时知识产权数未达到国家高企标准,入库后首次具备1个Ⅰ类知识产权或8个Ⅱ类知识产权。

申报材料:促进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知识产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凭证、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

3. 鼓励高企连续申报认定。入库企业在高企资质正常到期后,连续申报并通过认定的,除可申报享受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新认定国家高企奖励外,额外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企业政策兑现年度高企资质正常到期后连续申报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申报材料:促进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证明连续认定的两份高企证书、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

4. 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参照合肥市科技服务机构备案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建立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对入库机构在我区开展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服务,按照区促进自主创新政策予以奖励。每年对入库机构高企培育认定业绩进行评比,完成当年预期指标且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排名最后三名且未达到当年预期指标的予以警告,连续2年评比最后三名且未达到当年预期指标的强制退库。

申报条件:已备案科技服务机构年度业绩评比排名前三。

申报材料:促进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评比结果文件。

5. 对于新落户我区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属于省内迁入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属于省外迁入的,在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评审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条件: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区;未在合肥市内享受过县区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申报材料:促进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工商变更证明、高企证书、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合肥市内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未在原区域享受高企认定奖励的证明。

6. 在库企业首次成功备案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首次成功备案科技小巨人企业。

申报材料:促进国家高企认定培育政策条款兑现申请表、 “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科技小巨人备案证明、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

四、附则

1、第1条和第5条与区高质量发展政策不重复享受。

2、本政策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3、有效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备注:本细则相关附件请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baohe.gov.cn/)首页左侧“包河经济大脑平台”(http://220.178.37.7:7001/portal/)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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