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区缴纳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及在本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若干政策》第11条:支持金融总部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落户。
1.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类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且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5亿元以上,省级分支机构不少于10家),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2)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省级以上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华东地区或总部授权管理安徽省辖区),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3)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省级分支金融机构,按照营运资金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补;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4)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包河区认定的金融研究院、金融科技领军企业,自落户起两年内,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对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任职且年薪达到30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本条政策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2.申报条件: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类等金融机构。管理团队(是指需经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任职,且为本机构认定的高管人员,当年在我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购房、租房奖补需在政策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法人金融机构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高管团队成员名单和申报奖励额汇总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任命文件、高管当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租房或购房合同、税票及转账凭证。
(2)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法人金融机构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高管团队成员名单和申报奖励额汇总表、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任命文件、高管当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租房或购房合同、税票及转账凭证。
(3)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非法人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拨付营运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租房或购房合同、税票及转账凭证。
(4)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法人金融机构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等。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二)《若干政策》第12条:鼓励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政策内容:
(1)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2亿元以上(区政府及区属国企参与出资的机构除外),对其高管或委托管理人高管(不超过3人)自基金设立起两年内,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2)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两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租房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使用办公用房购房价格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自用办公用房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3)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不含区政府及区属国企出资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迁入包河区,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本实缴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际运营满1年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申报条件:对迁入或新注册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获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和业务资质(格),申报购房、租房奖补需在政策有效期内。
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等。
(2)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托管协议、租房或购房合同、税票及转账凭证。
(3)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中基协登记备案材料、股权投资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基金实缴出资证明材料、被投资企业股权工商变更信息、投资款进账证明、投资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基金管理人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等。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三)《若干政策》第13条: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1.政策内容:
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注册在包河区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申报条件: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注册在包河区并开展相关业务的。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四)《若干政策》第14条:支持银行机构新增服务网点。
1.政策内容:
对在包河区新增设分支机构的银行,在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中按照新增网点(不含无人网点)个数给予倾斜支持,并给予分支机构3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申报条件:对在包河区新增设分支机构的银行(不含无人网点)。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五)《若干政策》第15条:支持金融后台基地设立法人机构。
1.政策内容:
对滨湖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内各家内设部门(中心)转型或新设立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且开展全国业务的,经区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申报条件:对滨湖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内各家内设部门(中心)转型或新设立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且开展全国业务的。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上级机构拨付注册资金证明(法人机构提供工商验资证明)、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当年完税证明。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六)《若干政策》第17条: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政策内容: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对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其新引进的高管且年薪5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3人),政策有效期内,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5%给予最高10万元奖补。
(4)鼓励市外已上市企业迁入。对市外已上市企业,将其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包河区的,视同本地上市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一次性上市奖补。
2.申报条件:在我区注册、纳税,并经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审核,获得(境内)上市申请受理函的拟上市、已上市企业(不包括在以前年度已享受当年政策的企业)。企业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
3.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省证监局辅导备案证明材料、上市申请受理函或受理通知等。申请成功上市奖励的企业在前述材料的基础上,需提供证监会核发的IPO批文或同意IPO注册的批复,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等。
(2)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营业执照、中介机构挂牌辅导协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任职文件、高管工资表、完税证明等。
(4)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及最近一期报告。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七)《若干政策》第18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政策内容:
设置科创贷、农宜贷、民营小微助力贷、政银担、税融通等金融产品,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科创贷、农宜贷、民营小微助力贷、税融通担保的,给予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对银行机构为上述产品开展纯信用贷款的,给予银行机构贷款利息补贴。本政策出台前已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2.申报条件:开展科创贷、农宜贷、民营小微助力贷、税融通、政银担等业务,且与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等签订开展合作协议的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银行。
3.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3)、税融通等业务清单及担保费收入清单、银行利息收入清单、经审计的专项报告。
4.政策咨询:综合科,63357922。
三、其他说明
1.本细则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诚实信用承诺书
2.“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3.税融通、政银担等特色金融产品业务奖励申请表
4.金融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奖励申请表
5.“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
备注:本细则相关附件请从“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baohe.gov.cn/)首页左侧“包河经济大脑平台”(http://220.178.37.7:7001/portal/)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