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附则部分)

政策汇编 (6453) 发布于:2022-03-29 更新于:2022-03-29 来自: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为贯彻落实《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本着透明、高效、规范、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策扶持对象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均在包河区(自政策兑现年度起在包河区存续)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二、政策兑现流程

本政策兑现以“即申即享,随申随享”为目标,采用“事后奖补”方式。2月1日至9月30日,按月度开展政策自主申报及兑现工作;其中,自主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具体兑现流程如下:

(一)申报受理

1.线下窗口受理。自主申报期内,企业至区政务服务中心B06号窗口自主申报,窗口即时受理。

2.线上平台受理。自主申报期内,企业通过“包河经济大脑”平台(http://220.178.37.7:7001/portal/)登陆进入“政策服务”模块进行线上申报或通过“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http://www.baohe.gov.cn/)首页左侧登录进入“包河经济大脑”平台进行申报。

(二)项目审核

1.政策执行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

2.政策会审部门6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联合会审。

3.政策执行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徽财政涉企系统项目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

(三)会议研究

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汇总联合会审以及财政涉企系统录入等结果,形成本轮政策兑现联合会审情况报告,并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四)结果公示

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于3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在“中国·包河”门户网站和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1.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报经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指标下达至政策执行部门。

2.政策执行部门收到财政资金指标后,3个工作日内,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申报企业(个人)。

三、其他规定

(一)对包河区经济贡献大的重点企业,“三个关系”不统一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其申报的政策项目,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同意后,会审部门提出会审同意意见,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报区政府会议审定。

(二)新迁入包河区的在库规上企业、限上企业,视同首次升规、升限,享受同等政策。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级、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同一类型政策奖补。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500万元(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奖补、上市奖补及“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本政策中的一次性奖补,是指在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补。本政策中的“上台阶”类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累计奖补(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级)。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对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五)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政策执行部门须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跟踪反馈、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六)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包河区持续经营,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三个关系”均不得迁离包河区,发生迁离的,须退还所享受的政策奖补资金。

(七)对企业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经济贡献。政策体系中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不受“三个关系”限制的条款说明:

1.支持科技成果交流交易转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政策,第1条、第2条、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1)款、第10条(1)(2)(3)(5)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7条(1)款、第10条(2)款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2.支持现代金融与文化创意发展示范区建设政策,第11条(1)(2)(3)款、第12条(2)(3)款、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2)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3.支持城湖共生绿色引领示范区建设政策,第29条(1)款、第31条(4)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31条(4)款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4.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第32条(2)款、第39条、第40条、第41条(3)款、第47条、第48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5.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第53(1)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54(2)款不受“三个关系”限制。

6.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55条、第57条(3)款、第58条、第60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八)政策执行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申报企业须完整、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十)本政策中的失信企业是指,安徽财政涉企系统项目信息录入、预警信息核对处理工作完成前,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网站存在未能修复的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十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十二)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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