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皖经信运行〔2021〕108号)有关要求,结合马鞍山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参评企业
全部工业企业(含规上企业、规下企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工业企业取行业代码前两位为06—4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评价年度(本办法所称评价年度指启动评价工作的上一年度,下同)的12月31日在库为准。
本办法所称企业均指独立法人。
(二)特殊情况
设立过渡期、提升期、免评企业三类特殊情况,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汇总行文报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亩均效益办”)备案,经公示并报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同意后,过渡期、提升期、免评企业不予评价(视作不在评价范围内)。三类特殊情况分别为:
1.对新设立企业、兼并重组类企业及其他暂不适宜纳入评价的企业,截至评价年度12月31日,注册时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或兼并重组协议签订时间不满3年的,可列入过渡期;
2.对通过年度低效企业转型退出工作验收,已实施技术改造、搬迁入园、兼并重组等转型升级举措的企业,自通过验收之日起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止,不满2年的,可列入提升期;
3.对以下两类企业,列入免评企业。一是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和供应业、垃圾焚烧、污水处理及其他公益性企业;二是综保区内的免税企业。
二、评价指标及计算方式
(一)评价指标
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工业企业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
1.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综合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亩均技改投资5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20分、5分、5分。
2.规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综合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4项主要指标,基准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20分、10分。
3.企业综合素质附加指标:设加减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
(二)指标计算方式
1.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得分之和,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准分的1.5倍。
2.企业某项指标为负数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3.为避免短期波动对企业评价指标的影响,综合评价企业动态发展质量,各项评价指标数据采用评价年度占70%、评价上一年度占30%加权平均计算获得,其中,企业符合过渡期、提升期条件,并自愿参与亩均效益评价的,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行文报市亩均效益办备案,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数据采用评价年度数据计算。
4.具体计算公式为:
(1)规上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0+(综合税收/综合税收基准值)×3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综合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基准值)×5+(亩均技改投资/亩均技改投资基准值)×5+企业综合素质附加分。
(2)规下工业企业
企业实际得分=(亩均税收/亩均税收基准值)×40+(综合税收/综合税收基准值)×30+(亩均营业收入/亩均营业收入基准值)×20+(综合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基准值)×10+企业综合素质附加分。
(三)指标采集
1.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综合税收/用地面积。
2.亩均营业收入:
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用地面积。
3.综合税收(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税务部门提供,市税务局复核确认):
是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与评价上一年度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税金总额。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等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企业出口发生的退税额以及免抵调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视同企业实缴税额,其中延缓缴纳税费在后续评价中不再重复计算。
4.综合营业收入(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税务部门提供,市税务局复核确认):
是指参评企业在评价年度与评价上一年度加权平均计算得出的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简易征收销售额、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5.亩均技术改造投资:
亩均技术改造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用地面积。
技术改造投资:指企业于评价年度和评价上一年度纳入统计技术改造项目库的技术改造投资之和。
6.用地面积(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确认):
指参评企业实际占用(含租赁)土地的面积,企业占地数据应按照企业占地的不同情况,按下列方式准确统计,汇总计算得出,企业占地数据应包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用地(包含未使用的部分):
第一,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部分。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计算。
第二,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但有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或厂房、办公场所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租用协议中的土地面积计算,租赁合同(协议)承租的建筑面积(根据容积率)折算成用地面积计算。
第三,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既没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租赁合同(协议)的部分。由县区、开发园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进行测量,出具测量报告,以测量报告数据为准。
企业新上转型、技改项目涉及新增用地指标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至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止,不满3年的,新增土地面积可不纳入评价企业参评用地面积。
7.关于“一企多地”和“一地多企”有关情况的界定:
“一企多地”:同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法人一致或实质性同一企业)分别在多个县区、开发园区生产、销售的,经由企业所在各县区、开发园区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报市亩均效益办备案,可合并为同一评价主体,并确定唯一的参评企业,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各项指标数据合并计算,评价结果仅对该参评企业有效,其他实体不纳入亩均效益评价范围。
“一地多企”:将每个企业占地面积和税收、营业收入等数据单独计算,其中,出租方企业的占地面积按企业实际占有面积计算,不剔除租出部分。
8.指标基准值:亩均税收、综合税收、亩均营业收入、综合营业收入4项指标基准值采用全部参评企业指标的算术平均值。亩均技改投资指标基准值采用参评规上工业企业指标的算术平均值。
9.企业综合素质附加指标(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节能降耗、守法经营,指标体系中增设综合素质加减分项,最高加分不超过30分),包括:
序号 |
加减分项 |
加减分细则 |
数据来源 |
1 |
能耗 |
在马鞍山市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中评为Ⅰ类企业的加3分、Ⅱ类企业的加2分、Ⅲ类企业的减3分、Ⅳ类企业的减5分 |
市发展改革委 |
2 |
战新目录 |
列入战新产业目录的企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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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智能工厂 |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4 |
绿色工厂 |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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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专精特新企业 |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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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新目录 |
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规上工业企业加3分 |
市科技局 |
7 |
高新技术企业 |
高新技术企业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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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发机构 |
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1分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9 |
院士工作站 博士后工作站 |
院士工作站加3分,博士后工作站加2分 |
市科技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0 |
品牌 |
国家级(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加5分、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等)加3分 |
市市场监管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11 |
质量 |
中国质量奖加5分、省政府质量奖加3分、市长质量奖加1分 |
市市场监管局 |
12 |
发明专利授权 |
评价年度每新增一件发明专利授权,加0.5分,最高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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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诚信纳税 |
A级纳税信用加1分 |
市税务局 |
同一类别的加分项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不加分,各类综合素质附加项认定时间节点为评价年度的12月31日。
(四)评价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对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下工业企业统一排序。
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D四类,其中:
A类(优先发展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好、发展质量高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含本数);
B类(鼓励提升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相对较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5%(含本数)之间;
C类(规范转型类):主要是资源环境效益一般、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5%—95%(含本数)之间;
D类(调控帮扶类):主要是综合效益较差、发展水平落后,需重点整治、搬迁改造、淘汰的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5%。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对评价分类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五)定档调档
按照得分排序对参评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后,如有下列情况的,进行定档调档,定档调档企业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1.主板上市企业、评价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或实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直接定为A类。
2.对农副食品加工业企业(国民经济行业代码前两位为13),在参加统一评价的基础上,实行行业内企业二次评价,二次评价结果比统一评价结果级别进位的,按二次评价评级实行调档,不影响其他企业依据得分排序的评价结果。
3.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做出突出贡献的,在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龙头地位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在评价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定为A类。
4.参评工业企业因得分并列原因导致A类企业超出参评企业前20%比例的,B类企业比例依次顺延(保持总体占比45%);得分为0分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如B、D类企业数量超出设定比例范围,C类企业比例相应减少。
5.除满足定档调档条件的企业外,企业由评价年度及评价上一年度加权计算得出(符合过渡期、提升期条件的采用评价年度数据)的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或综合税收低于2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列入A类;退出规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企业不列入A类。
6.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以及评价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和较大及以上环保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列入A、B类。
三、评价流程
(一)宣传发动
市亩均效益办启动评价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通过网站、工作平台、政策解读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运用方案,做到工业企业全覆盖知晓。
(二)评价企业确定
各县区、开发园区准确摸排,提出本年度参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提升期企业、免评企业及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通过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系统上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代码),同时正式行文报市亩均效益办备案。市亩均效益办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企业名单进行核实,确认企业名单,一次性向县区、开发园区反馈问题并协调一致。无异议后,由各县区、开发园区在评价系统内对本辖区参评企业、拟合并为同一主体评价的企业、列入过渡期企业、提升期企业、免评企业进行确定。
(三)企业数据收集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分别登录评价系统,对企业占地面积、税收、营业收入、荣誉加分项、定档调档项等数据进行整理录入。
(四)数据核实
各县区、开发园区组织参评企业登录评价系统,核实本企业参评数据。企业对数据存在疑义的,在系统内上传反馈意见及佐证资料,提交对应数据提供部门审核,确需修改的由数据提供部门予以调整,不符合修改条件的由数据提供部门做好反馈解释工作;企业对数据没有异议的,填写企业亩均效益评价数据核实表(由系统生成),盖章确认后,上传确认表,各县区、开发园区负责督促、审核本辖区企业数据核实、确认情况,确保参评企业全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五)评价
企业数据确认表全部上传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六)公示
市亩均效益办对评价结果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企业如对公示的信息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提出,县区、开发园区初审后,将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市亩均效益办受理;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视同无意见。
(七)公布
市亩均效益办将评价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布。
四、其他
(一)调整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建立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专班,各部门及县区、开发园区抽调优秀年轻干部集中办公,共同推进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各县区、开发园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形成上下一体的联动推进工作体系。
(二)本办法用于对全市工业企业的统一评价,各县区、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区域主导产业和企业特点,实施具有区域特色的亩均效益评价。
(三)各县区、开发园区,各部门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和日常考核。
(四)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如有违法违规、瞒报漏报等行为,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由市亩均效益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党办〔2021〕14号印发的《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2.0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