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解读

政策解读 (1.2万) 发布于:2022-03-21 更新于:2022-03-21 来自: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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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要求,主动适应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规范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在充分借鉴国内先发地区做法,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包河区人民政府共同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

二、相关背景

当前,以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共享化为特征的“新四化”浪潮正深刻改变着汽车行业的面貌,把握新的发展浪潮,积极探索新技术,成为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已经汇聚了江淮、长安、大众(安徽)、蔚来、安凯、奇瑞、科大讯飞、星云互联、安徽域驰、智行者、四维图新、科大国创、北科天绘、安徽仓擎、安徽赛宝、中国电科38所、海康威视、华为和百度等一批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人工智能、传感器件、芯片、车联网企业,这些中坚力量围绕车、路、云、网、图五大关键要素,探索自动驾驶仿真和L4、L5级安全验证技术;开发车路协同应用系统、大数据云控平台等智能汽车服务平台,初步形成车路行融合的全栈式智能交通产业生态圈。

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技术不断迭代,已从道路测试阶段进入示范应用、商业化探索阶段。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工作也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企业需要进一步放开道路,开展无安全员测试,需在特定路段和区域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商业化探索。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产业需统一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标准,推动测试结果全国通用互认。为适应行业新的发展需求,推动实现由道路测试向示范应用扩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指引,我市四部门及时制定了《规范》。目前《规范》已完成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四部门的会签,并经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已完成社会意见征集,正在履行印发程序,近期将在四部门官方网站正式发布,请大家关注。

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已获权成为我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第三方测试管理机构,具备开展业务的条件,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落地的业务支撑。

三、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道路测试申请,示范应用申请,模拟商业化运营,无人测试和示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及附则等十个章节。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测试区(场)的定义,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范围扩展到包括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明确由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包河区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对相关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与工作机制进行了说明。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主要提出了测试主体的单位性质、业务范畴、事故赔偿能力、测试评价规程、远程监控能力、事件分析能力、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及符合法律法规等八个方面的要求,以及示范应用主体还需额外具备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运营业务能力等要求。

(四)道路测试申请。要求测试主体在进行道路测试前,应进行充分的测试区(场)实车测试并符合相应标准规范和过程要求,测试主体应提供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提交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设计运行条件等相关材料。测试主体需增加测试车辆或在异地测试的,可凭原相关材料及需额外补充的材料,向当地主管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五)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主体在进行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区域进行一定时间或里程的道路测试,可凭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安全性自我声明以及道路测试情况、示范应用方案、载人载货说明等材料,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示范应用车辆的,需按规定提交必要性说明;到期的可根据要求重新申领。

(六)模拟商业化运营。规定拟商业化运营的申请材料,模拟商业化运营活动开展的基础,运营主体应当具备道路运输资质和能力及条件。

(七)无人测试和示范。规定无人测试和示范的申请材料,申请开展无人测试和示范的条件。

(八)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主要明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测试及示范应用路段及区域选择、发布相关信息、对测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须采取必要措施降低风险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报告;驾驶人应处于车内能够对车辆进行及时接管控制的位置、在必要时及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九)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主要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月上报交通事故情况,发生严重事故情况应在要求时间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十)附则。主要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四、相关考虑和说明

为适应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进程,《规范》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一是在道路测试基础上增加示范应用,允许经过一定时间或里程道路测试、安全可靠的车辆开展载人载物示范应用;并将测试示范道路扩展到包括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在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区域。支持包河区、高新区、经开区、长丰县等行政区域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授权规定,制定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含低速汽车、轮式机器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措施,有序报备实施。

二是测试车辆范围增加了专用作业车,以满足无人清扫车等使用需求,对测试示范主体则增加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保障能力要求。

三是增加拟商业化运营准入条件及拟商业化运营主体要求;

四是增加无人测试和示范准入条件及申请开展无人测试和示范的要求;

五是完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推动实现测试项目和标准规范的统一,明确在一个地方通过检测后进行异地测试时对于通用项目不需重复检测,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六是取消“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发放要求,将相关安全性要求调整为企业安全性自我声明,简化办理程序。

(政策咨询:合肥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中心;咨询电话:0551-63531819)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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