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2022版)

政策汇编 (7956) 发布于:2022-03-17 更新于:2022-03-17 来自:宣城市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宣城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产业发展支持政策(2022版)

1.为加大扶持力度,助推我市体育产业大力发展,给予优秀体育产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教体产〔2021〕4号,市教体局负责)

2.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市财政按30%给予宣传推广费用补助。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全面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宣发〔2021〕9号,市经信局负责)

3.每年遴选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10家、示范企业20家,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和10万元。(宣政办秘〔2021〕53号,市经信局负责)

4.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床位以上(含50张)、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县市区政府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未享受政府一次性补助的,按自建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过政府补助的,未达到补助标准的给予补齐;对一次性投入亿元以上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县市区政府应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享床位运营补助,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由当地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承接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启动贷款贴息。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按照不低于当年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利息。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并执行。(宣政秘〔2014〕314号,市民政局负责)

5. 实施养老服务运营补贴。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2.5万元的运营补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处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运营补助。(宣政秘〔2014〕314号,市民政局负责)

6.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宣政秘〔2014〕314号,市民政局负责)

7.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照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返还比例提高到60%。(宣人社发〔2021〕7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8.定期组织企业赴市外开展人才招聘活动,根据企业实际支出给予招聘补助。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对获批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资金补贴,对获批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生活补贴。支持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按照国家级15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支持企业建设产业人才服务站,定期组织产业人才沙龙等活动,加强人才交流和服务。支持企业建设大学生见习实践基地,根据见习大学生总数,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宣办发〔2021〕21号,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负责)

9.落实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第七点“强化用地保障”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宣政办〔2021〕2号,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

10.对列入全省旅游项目库且3年累计实际投资达到10亿元(含,下同)以上的旅游类重大项目。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5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设区的市(下同),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1.对通过评定验收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和1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2.对新评定为五星级饭店和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3.对获评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4.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评比竞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5.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旅游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补资金下达到企业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6.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旅游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7.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名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省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旅游业指标第一、二、三名的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奖补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8.对国家、省级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每年给予不少于10万元补助,主要用于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和宣传营销。补助资金下达到所在市,由市政府制定具体补助方案。(皖政办〔2019〕17号,市文旅局负责)

19.市财政每年分别安排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林业增绿增效行动等以奖代补、200万元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20万元用于古树名木保护。(宣林长办〔2020〕19号,市林业局负责)

20.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皖发〔2021〕9号,各县、市、区人防办负责)

21.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土地优先供给。重大制造业类项目运营前五年内(不含建设期,建设期在投资合同中另行约定),累计亩均税收达到50万元/亩,即可享受2万元/亩的奖励,累计亩均税收每增加5万元/亩,奖励增加1万元/亩,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投资方实际购地成本。(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2.对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万元(含土地款、厂房建设、设备购置费用)且符合我市主导产业规划的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并有定型产品、稳定市场、上年企业工业产值达5亿元以上的企业,各开发园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协商代建厂房,厂房建成后前两年供企业免费适用;两年后,企业可优先选择继续租赁或按照市场评估价参与竞买,超过建设成本部分全额奖励给项目方。(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3.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补助、后3年减半补助”;企业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可用部分,连续5年全额奖励其个人。(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4.各开发园区可设立设备租赁公司,支持企业租赁设备或采购先进制造设备。企业采购设备时,租赁公司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额最大可达到设备金额的50%;也可依据企业要求,对企业设备采购金额的40%,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两年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5.对投资规模符合条件且经过相关部门备案的工业项目,按照项目新购设备购置额的5%给予补助。对工业企业实施强基技术改造的,对当年引进国内外领先设备的,对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按有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6.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科创团队申报省、市、园区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通过债券投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按照类别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资金扶持。(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7.积极配合企业做好招工,项目投产后,按照企业每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5%对企业予以用工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的,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的生活补贴。用工补贴和生活补贴发放年限最高为3年。(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8.对在国内A股、香港联交所H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备案、证监会受理阶段,分别奖励100万元、7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29.项目自成为规上工业企业之日起,3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2元/吨、0.1元/千瓦时和0.2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宣政秘〔2018〕25号,市招商合作中心负责)

30.继续执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6个方向,主要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改扩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改扩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冷链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农资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网点改扩建、飞防等新型农资供给和服务设备建设等。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宗旨。(皖财建〔2019〕286号,省供销社、省财政厅负责)

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21〕11号,市税务局负责)

32.自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财税〔2021〕15号,市税务局负责)

33.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12号,市税务局负责)

3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16号,市税务局负责)

35.对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上述范围内的税费,按各项税费50%比例办理延缓缴纳;对制造业小微企业实现的上述范围内的税费,全部办理延缓缴纳。延缓缴纳税费措施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到2022年1月申报期止结束,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30号,各县市区税务局负责)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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