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政策汇编 (7204) 发布于:2022-03-16 更新于:2022-03-16 来自:芜湖市人民政府
项目申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决策,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持续优化能源结构,推动绿色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决策,加快推进光伏发电推广应用,进一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降碳,为芜湖打造“四个名城”提供绿色动力支撑。到2025年,全市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60万千瓦以上。

二、全面推进光伏发电应用

(一)大力实施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

1.全面落实新建建筑光伏发电建设要求。单体屋顶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工业建筑、单体屋顶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建筑,除建筑屋顶规划设计有特殊用途外,应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类新建建筑同步安装光伏发电设施;政府投资新建建筑,必须在项目设计、施工时,按照可利用面积应建尽建的原则,同步建设安装光伏发电设施,否则不予审批和竣工验收。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可安装光伏屋顶面积力争实现光伏覆盖率达到50%以上。安装光伏系统建筑严格按照《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执行。鼓励按照光伏建筑一体化进行屋顶和外立面设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土储中心,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排在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大力推进既有建筑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企业,利用或改造屋顶配套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政府投资公共建筑,具备建设屋顶光伏发电条件的,应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率先垂范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高质量推进户用光伏系统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二)有序推进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

按照“合理布局、有序推进”的总体思路,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推动集中式光伏电站有序发展。依托鱼塘、湖泊等可利用水面,因地制宜建设渔光互补光伏电站;积极利用一般农用地开展复合农光互补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荒山、废弃矿山等土地建设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复合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利用农业大棚、养殖场等发展“农光、禽光”互补光伏电站。(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三)统筹光伏资源开发。

1.精准摸底调查光伏资源。重点开展建筑屋顶资源以及荒山荒地、鱼塘湖泊等各类适宜推广地面光伏电站资源的调查,综合考虑可利用面积、用电负荷、并网条件等因素,摸清发展底数。鼓励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光伏资源评估,全面摸排各行业各领域光伏屋顶和地面电站建设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

2.推进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开发利用。纳入国家试点的县(市、区)要按照党政机关建筑屋顶、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工商业厂房屋顶、农村居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分别不低于50%、40%、30%和20%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保按期按质完成试点任务。其他县(市、区)和开发区可比照推进开发试点,结合实际探索开发模式,合理确定任务目标,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

3.创新光伏资源开发模式。各县市区、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建筑屋顶资源的统筹协调,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按照整县(市、区)推进模式,集约化整合屋顶资源,引导建筑屋顶业主单位自建或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开发主体建设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依法合规选择专业化投资企业开发政府屋顶资源,并承担兜底开发任务,规模化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鼓励统筹符合光伏发电建设条件的土地资源,依法合规优选投资开发主体,积极支持申报光伏发电并网规模竞争性配置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

(四)支持光伏+储能系统应用。

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电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发展政策,积极推动“光伏+储能”模式发展,优先支持配置储能系统的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鼓励在工业负荷大、建设条件好的地区,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示范。鼓励在城市商业区、综合体、居民区,依托光伏发电、充换电基础设施等,开展分布式发电与电动汽车灵活充放电相结合的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提升电力消纳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芜湖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五)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精准开展“双招双引”,以光伏产业“上中下游”产业链为抓手,聚力引进光伏产业头部企业,培育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实力较强、市场占有率高、配套能力突出的光伏制造专精特新企业,进一步建设打造规模化、集群化产业生态。加快光伏产业项目落地建成投产,重大项目可优先以“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土地供应、财税奖补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加强配套协作,促进优质光伏产品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实施财政补贴政策。

1.对新建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建设储能系统,储能电池采用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的产品,自项目投运次月起对储能系统按实际放电量给予储能电站运营主体0.3元/千瓦时补贴,同一项目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投产的项目,单个项目补贴年限为5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为满足光伏发电安装条件,对既有建筑屋顶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光伏装机容量0.3元/瓦。补贴项目为自发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并网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优先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允许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落实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审批流程的有关规定,统一并网要求,提升服务效率,及时完成项目接入。(责任单位:芜湖供电公司)

(三)优化项目备案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跨县(市、区)及市重点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要明确办理要求,精简备案条件,不得将配套产业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门槛。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上网模式等要素。已落户本市的企业在市内注册地以外区域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不得以在当地另行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备案的前置条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时,按规定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

(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结合光伏电站的特点和融资需求,探索多元化融资方式。加大对光伏企业在科技贷款、科技担保、科技保险、融资租赁和基金跟投等方面的补贴和扶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上市,采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光伏开发利用。(市金融局、人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充分发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芜湖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统筹协调落实全市光伏发电推广应用工作,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推广任务。

(二)落实目标责任。

将光伏发电推广应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大在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考核中的权重,光伏发电量计入当地政府和用户节能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企业,在制定和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时予以优先支持,其自发自用负荷不纳入压减范围。各县市区和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加大本地区光伏发电应用的推进力度,制定光伏发电推广应用方案,落实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开发任务,不断改善光伏开发营商环境,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补贴资金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兑现补贴。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无为市、南陵县、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2022年2月17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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