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的认定标准通常由省级或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内容因地区政策差异略有不同,但核心框架基本一致。
一、申报主体要求
申报主体为国内注册,经营纳税及信用情况良好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产业领域要求
企业主营业务(产品)需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人工智能、生命健康、现代化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发展方向。
三、定量指标要求
申报企业需为近一年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的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增长率指标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四年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企业成立时间在15年内,四年前雇员总数不少于100人且近四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四、行业性质与企业性质要求
申报企业需为非烟草、铁路、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企业。
申报企业需为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五、管理与信用状况要求
申报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技术、经营管理团队,良好的生产经营和信用状况,近四年内无任何不良征信记录、违法记录及重大环境、生产、质量安全事故。
六、有效期与动态管理
瞪羚企业的有效期通常为1年,到期后企业需重新申报认定,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不提出申报认定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请注意,瞪羚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可能因地区、年份及政策调整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建议密切关注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