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工,也称为数字化劳动力,指的是在资本主义模式下进行数字内容生产的行为。“数字劳工(digitallabour)”,最早使用这个词的传播学者是N. Dyer-Witheford在1999年发表的文章。在这篇文章中,他首次提及非定义形式的“数字劳工”概念。主要说明了在电子游戏行业出现的高科技劳动力的男女分工以及地域分工问题。对于“数字劳工”的研究,传播学界一直都在讨论,但是对于完整的定义,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
直到2014年,英国著名马克思主义者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提出了“数字劳工”的概念,他在《传播、资本主义与批判理论》中通过对数字媒体进行研究后认为,数字劳工(Digital labor)是互联网平台公司基于其所架构的技术平台,为了达成其资本积累模式而将互联网使用者的各种线上集体劳动力所形成的剩余价值侵占。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达拉斯·斯迈兹1951年提出的“受众商品论”的延伸。
2021年国家统计局发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数字劳动者从最初主要分布在数据技术领域,逐步延伸至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据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多个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